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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100 律師考題 第一試(1)
by 羅鎮 2012-03-03 22:55:00, 回應(1), 人氣(5177)

1. 天然氣公司寄發給客戶之繳費通知單上,載明客戶某月份使用天然氣之度數、應繳總金

額及繳款期限等事項,其性質為何?

(A)法律行為 (B)準法律行為 (C)事實行為 (D)自然事件

2. 下列有關法律事實之敘述,何者錯誤?

(A)要約為意思表示之一種

(B)行為人表示一定期望,依法律規定發生一定效力之行為者,乃為意思通知

(C)請求履行債務為觀念通知

(D)因宥恕而生離婚請求權消滅之效果者,該宥恕即為感情表示

3. 甲因心智缺陷,經法院為輔助之宣告,一段期間治療後,恢復狀況良好,與正常人無異。

在法院未撤銷其輔助宣告前,甲未經其輔助人同意,將其所有汽車出質於乙。甲、乙間

之設質行為,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經輔助人承認後有效

4.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意定代理之代理人②限制行為能力人不

得為合會之會首③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單獨受領債務人之清償,使債權消滅④受輔助宣

告之人於時效完成後,復以契約承認債務時,應得輔佐人同意⑤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拋棄

繼承權時,應得輔佐人同意

(A)①③④ (B)①②④ (C)②④⑤ (D)③④⑤

5. 甲擅自在乙之 A 土地上種植蘋果樹,該 A 土地上之蘋果樹係:

(A)A 土地之部分,屬於甲所有(B)A 土地之部分,屬於乙所有

(C)A 土地之定著物,屬於甲所有(D)A 土地之定著物,屬於乙所有

(B)6.乙現年15 歲,甲贈與乙價值新臺幣300 萬元之土地一筆,惟該土地上設定有抵押權,擔保100 萬元債務;另丙將價值5 萬元之電腦,以1 萬元出賣予乙,以上行為均未經乙之法定代理人同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所訂立之贈與契約,丙與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均須經乙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B)甲與乙所訂立之贈與契約,不須經乙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即可發生效力;丙與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須經乙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

(C)甲與乙所訂立之贈與契約,丙與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均不須經乙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即可發生效力

(D)甲與乙所訂立之贈與契約,須經乙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丙與乙所訂立之買賣契約,不須經乙之法定代理人承認即可發生效力

【題型】

實例應用

【關鍵概念】

純獲法律上利益、限制行為能力

【解析】

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自為法律行為須經法定代理人允許,倘未得允許,原則上契約行為效力未定,單獨行為無效。然而,上開規定有其例外。民法§77 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即為最重要之例外。通說對此採取形式判斷之見解,以是否因該法律行為而在法律上僅享受權利而不負擔義務為判斷標準,而不以該法律行為作成後於經濟上利益之多寡為判準。據此,本案中受贈土地一筆,僅享受權利,縱其上設有抵押權權擔保,受贈人亦非因贈與負有義務,至多亦僅失去贈與標的物爾。故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行為,自始有效。而相似題型中,須注意者則為倘為附負擔之贈與,則因須履行一定負擔,非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而就買賣電腦部分,雖價金極為便宜,然而買受人仍負有價金給付義務,須給付價金。故非屬純獲法律上利益行為。據上所述,本題答案應為(B)。

解題提醒

行為能力問題中,必須針對個別法律行為作判斷,因此物權行為及債權行為須分別判斷之。本題並未測試物權行為部分,但應一併注意。

 

(B)7.甲因長期出國,將其所有名貴花瓶一只交由乙代為保管。乙乘隙向丙偽稱受甲全權委託代為處理該只花瓶,欲以該花瓶與丙所有之油畫互易,經丙同意後,雙方以讓與合意互相交付完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互易契約於甲承認之前為效力未定

(B)丙得主張因善意受讓而取得該只花瓶之所有權

(C)丙移轉油畫所有權之行為於甲承認之前為效力未定

(D)甲拒絕承認乙所為之行為者,丙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題型】

基礎概念應用

【關鍵概念】

無權代理、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之區別

【解析】

本題中,題示稱乙與丙互易時偽稱係受甲全權委託,應認乙係以甲之名義為法律行為,因此屬無權代理。

(A)選項為正確。該互易屬無權代理行為,在得本人承認前效力未定。若同學誤選此選項,可能係認為本題屬無權處分情況,而認為因債權行為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自始有效。然而,需注意的是無權處分係以自己名義為之,而非他人名義為之,與本題情況不符。

(B)選項為錯誤。本題非屬無權處分情況,並無善意取得之適用。對於無權代理行為下,關於善意相對人之保護,制度上相應者係表見代理制度,而非善意取得。無權處分→善意取得無權代理→表見代理

(C)選項為正確。該移轉油畫務權行為亦屬無權代理,故同A 選項。

(D)選項為正確。請參閱民法§110。

 

(A)8.甲將其種植在A 土地上之樹木出賣於乙,乙尚未砍伐,嗣甲又將該樹木出賣於丙,丙砍伐取得該樹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樹木屬於丙所有,乙僅對於甲有主張砍伐該樹木之權利

(B)該樹木屬於乙所有,乙得對於丙主張該樹木為其所有

(C)該樹木屬於乙所有,丙僅對於甲有主張砍伐該樹木之權利

(D)該樹木屬於丙所有,丙僅對於乙有主張砍伐該樹木之權利

【題型】

實務見解

【關鍵概念】

孳息收取權、物之概念

【解析】

甲將其A 地上樹木出賣乙,惟乙尚未砍伐。依32 上字6232 判例:「物之構成部分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不得單獨為物權之標的物,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依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為土地之構成部分,與同條第一項所稱之定著物為獨立之不動產者不同,故向土地所有人購買未與土地分離之樹木,僅對於出賣人有砍伐樹木之權利,在未砍伐以前未取得該樹木所有權,即不得對於更自出賣人或其繼承人購買該樹木而砍取之第三人,主張該樹木為其所有。」據上判例,樹木仍屬A 地之一部分,因此樹木之所有權於砍伐前係屬於甲,乙則僅對於甲得主張砍伐權利爾。而若甲又將樹木出售於丙,丙亦得對甲主張砍伐權利,丙砍伐後則取得樹木所有權。因此本題答案應為(A)。

 

(B)9.在租賃契約中雙方約定:「出租人如繼續出租時,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請問在本約定中:(A)不含條件 (B)只有一個條件 (C)有兩個條件 (D)有三個條件

【題型】

基本概念

【關鍵概念】

條件之意義

【解析】

「出租人繼續出租」一事係屬將來發生與否未定之事實,當事人以該事實是否發生作為優先承租權之存否,係屬停止條件。因此本題中僅有一條件。

 

(B)10.甲因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經法院為監護之宣告,經一段期間治療後,甲恢復狀況良好,與正常人無異,在法院未撤銷其監護宣告前,甲所為之意思表示,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經監護人承認後有效

【題型】

基礎概念

【關鍵概念】

監護宣告之效力

【解析】

監護宣告係對於行為人之行為能力為長期之剝奪,在撤銷監護宣告前,縱其回復意識,所為之意思表示仍屬無效。因此答案應為B。

提醒:

本題命題亦可說不甚精確,蓋題目並未明言甲所為之意思表示係身分法上或財產法上意思表示。

回應(1)

1.

(A)選項:法律行為係指以意思表示為核心之行為,依其意思表示之內容發生私法上之效果。

(B)選項:而準法律行為,雖亦是表示行為,但其與前述法律行為之差別在於,法律效果之發生,與當事人之表示之內容無關,而係依法律之規定發生其效果。計有意思通知(表達當事人之意思)、觀念通知(事實的通知)、感情表示(例如宥恕)等等。

本題中,天然氣公司寄發繳費通知單,定性上無論將其定性為請求履行債務或是告知一定

用電量之事實,均屬於準法律行為,而非法律行為。因此本題答案為(B)。

2.

(C)選項:請求履行債務應屬意思通知,而非觀念通知。蓋其係在於表達表意人之意思,而非對於一種事實之告知。

3.

本題屬於法條運用題型。

本題應區分幾個層次觀之:

(1)受輔助宣告人(並非喪失行為能力,亦非限制行為能力人,僅大量準用限制行為能力規

定爾),於未撤銷輔助宣告前,即便神智清明,亦屬受輔助宣告人,其法律行為效力仍

須依民法§15-2 定之。

(2)依民法§15-2Ⅰ第5 款之規定,對於汽車設定負擔,應得輔助人之同意,未得同意時,

依同條Ⅱ規定,準用關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法律行為之效力。因此須區分係單獨行為或

契約行為定其效力,設定質權係一契約行為(物權契約),因此準用民法§79 條之規定,

屬效力未定,須經輔助人承認後有效。

4.

本題屬於概念運用及法條記憶題型。

①限制行為能力人依通說見解得為代理人,此觀民法§104 之規定亦可知。蓋代理之效果

係歸屬於本人,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並無任何影響。然而,必須提醒同學的是,由於代理人

須自為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無法自行為意思表示,故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為代理人。

②民法§709-2Ⅲ:「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

人為會首之合會。」據此,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

③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否受領清償,使債權消滅,學說上容有疑義,肯否見解均有,本題選

項係有爭議。

⑤民法§15-2Ⅰ第6 款之規定,受輔助宣告人拋棄繼承應得輔佐人之同意。此選項為正確。

解題技巧上,①已確定為錯誤,因此(A)、(B)均可刪除,關鍵在②、③何者正確,而

依民法之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合會會首,因此答案應為(C)。

5.

本題屬於法條題型。

民法§66Ⅱ:「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既為土地之部分,則

其所有權歸屬,在尚未分離前係和不動產所有權歸屬合一。因此,縱使蘋果樹係甲所種植,

樹之所有權仍屬土地所有人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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