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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 99 律師考題 (三)
by 羅鎮 2012-01-31 19:24:32, 回應(1), 人氣(3524)

根據報導顯示,國民中小學學生中,新 近移民子女占全體將近1 成的比例,但不少新近移民家長因擔心社會上對 其仍有偏見、甚至擔心小孩在同儕間被歧視,因而不讓小孩承認其來自新移民家庭,甚至有新近移民家長完全不到學校,以免小孩身分曝光。但是,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第11 項規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 台灣因屬一多元文化國家。請問: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多元文化國規定的憲法規範

性質為何?在我國的規範效力範圍為何?(25 分)

回應(1)

( 一)、 多元文化國之憲法規範性質為何?

1、多元文化國作為「國家目標」

在 立憲主義的發展下,一個以人的自我實現為本質的憲法上基本權保障體系,也對這種不同觀點、描述以及解釋的多樣性或多元文化差異加以保障,也就是憲法上多元文化國(der pluralistische Kulturstaat) 的保障。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第11 項明定:『國家肯定多元文化……』,

這 個增修條文的國家目標規定,可視為我國憲法明文保障多元文化國的依據。而這個目標應解讀為,國家必須承認不同文化社群間存在文化差異,並有義務積極防止文化差異的質變,避免主流文化社群的多數壓迫與宰制,多元文化國在此成為我國的新興國家目標。

2、多元文化國作為「基本權客觀法功能保障」

即 使沒有憲法的明文規定依據,多元文化國的保障也是一種由文化基本權所型塑的客觀法功能保障。意即,在這些不同的文化基本權的客觀法作用方式下,國家有義務形成一個多元文化國,並課予立法者一個保護多元文化的立法義務,而相關立法也同時對行政及司法者賦予同樣的義 務。藉此,給予擁有不同文化之人民有自我開展的自由空間,而且在這樣的多元文化開展的自由空間下,擁有不同文化之人民有機會去形成自我決定,使人民能在憲政國家的多元文化國保障下,不受其文化差異的拘束,而真正自我實現。

( 二)、在我國的規範效力範圍為何?

1、這個國家目標規定的追求目的,就是在於透過憲法的規範,建構多元文化國的憲法保障基礎,賦予國家保護不同或多樣文化差異的義務。而從法治國家的憲法最高性出發,憲法在實 證法體系具最高位階的規範效力,也是具強制性拘束力的法規範,此為我國憲法第171 條 第一項所規定,從而憲法所創設的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五權,及其行使五權的國家權力機關, 在制定政策或解釋法律時,自應受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第11 項 規定的拘束。

2、因此,多元文化國的國家中立與寬容誡命,對所有的國家權力而言,應具法律上的拘束力,除了在權力運作時不可抵觸外,更應積極促進並維護。因此,在憲法第171 條第一項憲法最高性的法治國家內涵下,所有國家權力在運作時,皆有積極促進與維護多元文化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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