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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 99 律師考題 (三)
by 羅鎮 2012-01-31 19:23:30, 回應(1), 人氣(2583)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76解 釋如何區分保險契約?(7分)其分類標準為何?(8分)現行保險法所規定之保險契約類型,如何按該分類標準加以歸類?(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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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釋字576號解釋之內容:

「人身保險契約,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亦不生類如財產 保險之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之問題,自不受保險法關於複保險相關規定之限制。」本號解釋將保險契約分類為「人身保險契約」和「財產保險契約」。

2.釋字576號解釋之分類標準:

本號解釋認為財產保險係為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損害,因此得估算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值,有複保險適用;反之,人身保險並非為填補被保險人財產上損害,因此不生保險金額是否超過保險標的價 值之問題,無法適用複保險之規定。

3.現行保險法所規定之保險契約類型,應如何按該分 類標準加以歸類:

若以是否「填補被保險人之財產上損害」作為分類標準,則保險法上的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年金保險均可被歸類為人身保險,不適用複保險之規定;反之,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得 任保險、保證保險、其他財產保險,均可被歸類為財產保險,是用複保險之規定。

4.學說上對本號解釋之批評:

(1)人身保險中亦有具損失填補性質者:

學者認為,人身保險中之信用壽險、限額型失能險、限額型醫療費用險均屬損失填補保險,仍有不當得 利的問題,非如本號釋字所言。

(2)損失填補保險中的消極保險,因保險標的價值無法實際估算,亦應不適用複保險之規定:

學者認為,複保險之基本要件為保險金額總額大於保險標的價值,責任保險和限額型醫療費用險屬於消 極保險,保險標的價值無法實際估算,因此無法適用複保險之規定。

(3)結論:

只有有形、無形財產保險、信用壽險、限額型失能險,才適用複保險之規定,本號解釋有違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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