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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99 律師考題 (一)
by 羅鎮 2012-01-29 09:18:04, 回應(1), 人氣(3547)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雙胞胎之丙女與丁女。甲男為傳香火,認識戊女。戊女之夫赴大陸經商多年,久未返回台灣。戊女對甲男詐稱仍為單 身。二人同居一年後,生下A 男。甲男乃提供A 男之生活日用品。甲男為丙女之營業,贈與60 萬元。甲男贈與一年後,因車禍死亡。甲男死亡時對債權人己與債權人庚分別負債120 萬元與240 萬元。試問:甲男死亡而留下720 萬元時,應如何繼承?(25 分)
回應(1)

一、甲男的繼承人:乙、丙、丁

( 一) 配偶乙:甲男乙女為夫妻。配偶依照民法第1138 條及民法第1144 條,有繼承權。故乙得繼承甲的遺產。

( 二) 丙女:丙女為甲之一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照民法第1138 條第1 款及民法第1139 條,可繼承甲的遺產。

( 三) 丁女:丁女也為甲之一等直系血親卑親屬,故也依照民法第1138 條第1 款及民法第1139 條,可繼承甲的遺產。

( 四)A 男不為甲男的繼承人:依照題意,戊女雖與甲同居而生下A 男。惟戊女與他人有婚姻關係,且於A 男的受胎期間當中,婚姻關係仍然存在,A 男已依民法第1063 條第1 項,推定為他人的婚生子女。此時A 的生父甲即無法再對丙為認領。蓋因依民法第1065 條第1 項即指出,生父認領的對象限於「非婚生子女」。本例縱使甲有提供A 男生活用品,有撫育的事實,仍不生認領的效力。故A 男不為甲的繼承人。

( 五) 戊女不為甲男的繼承人:戊女與甲男並無婚姻關係,戊非甲的配偶,故不為甲男的繼承人。

二、甲男財產的分配:

( 一) 清償債務:甲男死亡後,留下來的財產為720 萬元。其債務為對己、庚分別各負債120 萬元與240 萬元,總共360 萬元。在甲的財產已夠清償的情形下,此時無庸透過民法第1148 之1 第1 項,將甲死亡前兩年內對繼承人丙的贈與追加回甲的所得遺產。甲對己、庚的債務以其遺留下來的財產720 萬元去做償還。而在甲的財產清償完負債後,甲的財產剩餘360 萬元。

( 二) 甲的應繼遺產:依照民法第1173 條第1 項,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從被繼承人受有特種贈與者,應在繼承開始後為歸扣。本例甲於死亡前一年為了丙營業的需要而贈與60 萬元,此60 萬元應歸扣回甲的財產中,作為應繼遺產。故此時甲的應繼遺產共為360 萬元+60 萬元,420 萬元。

( 三) 甲男遺產的分配:依照民法第1144 條第1 款,配偶乙與丙、丁的應繼分各為三分之一。故乙、丙、丁各得140 萬元。惟因丙已先受有特種贈與,此為應繼分的前付下,依照民法第1173 條第2 項,贈與的60 萬元需從丙的應繼分中扣除,故丙實得80 萬元。

( 四) 小結:甲的財產於清償完債務後,由乙取得140 萬元、丙取得80 萬元,丁取得14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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