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土地徵收事件之救濟,我們上課一再強調,「徵收處分」、「徵收補償費」分別為兩個不同的行政機關所作成處分,應視情形分別提起救濟(特別注意後者補償費用的救濟,有「異議、復議」的訴願先行程序,參照最高行98.6.1st決議)。
本案某甲遭政府強行開挖,且未經合法徵收,某甲要如何救濟,是甲的訴求目的來看,有兩種策略可以走:
1.如果某甲希望的地方政府「合法」徵收(如徵收處分尚未作成), 第一種策略則是請求行政機關作成「徵收處分」以及「徵收補償費用處分」;
2.若如果甲根本的不希望自己的土地被徵收,希望保持原狀,第二種策略則是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當然這一部分,已經被實務承認有所謂的「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可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提起),務必記得實務所提四個要件。
二、答題架構
(一)某甲可「課予義務訴訟」,分別請求內政部作成「土地徵收核准處分」、請求C縣政府作成「徵收補償費」處分
1.「徵收處分」部分-某甲應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訟」
2.「徵收補償費用」部分-某甲應以「C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訟」
(二)某甲可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以排除C縣政府於其所有土地違法開挖之侵害行為
1.某甲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基礎
2.某甲應向何法院,提起何種訴訟類型?
3.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要件
4.結論-某甲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
三、擬答
本案甲能否、應如何救濟,視某甲訴求目的而定,可有以下兩種訴訟途徑:
(一)某甲可「課予義務訴訟」,分別請求內政部作成「土地徵收核准處分」、請求C縣政府作成「徵收補償費」處分
1.「徵收處分」部分-某甲應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訟」
(1) 關於土地徵收處分之作成,按土地徵收條例,必須由「需用地人」(如本案C縣政府)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准徵收(土地徵收條例第14條)。
(2) 本案,某甲如欲請求做主管機關作成一「合法」徵收處分,得以「內政部」為被告,提起課予以義務訴願、訴訟;並且在必要時,通知「C縣政府」參加訴訟,以求紛爭一次解決。
2.「徵收補償費用」部分-某甲應以「C縣政府」為被告,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訟」
(1) 徵收土地應發給之補償費,由需用土地人負擔,並繳交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轉發之。(土地徵收條例第19條)
(2) 本案中,某甲如欲獲得補償費,必須先由需用土地人(C縣政府)作成處分,如遭C縣政府拒絕,可提起「課予義務訴願、訴訟」,加以救濟。
(二)某甲可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以排除C縣政府於其所有土地違法開挖之侵害行為
1.某甲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基礎
(1) 實務-限於實定法明文
實務認為關於「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的基礎,必須在實定法上有明文規定,換言之,並不承認憲法上所保障之「基本權」(如財產權)。
(2) 學說-基本權以可作為請求權基礎
有學者認為,憲法上基本權,本身即具有「公法上結果除去」之功能,基本權之內涵即具有排他侵害的功能,無待立法者明文規範,人民即享有「公法上結果除去求權」。
(3) 小結
倘依學說正確之見解,本案農地所有權人某甲,即可以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財產權,作為其「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基礎。
2.某甲應向何法院,提起何種訴訟類型?
(1) 得否依《國家賠償法》第7條,請求回復原狀?
A.對此部份,通說與實務皆採「否定說」;
B.而有部分學說見解認為應從寬解釋國家賠償法第7條之適用範圍,令人民得依該條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因此,在「國家賠償訴訟」尚未回歸行政法院以前,人民應可向「普通法院」提起國賠訴訟,依國家賠償法第7條,行使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請求「回復原狀」。
(2) 實務已承認以「一般給付之訴」為「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訴訟類型
晚近實務承認,倘人民遭受行政機關不法行為侵害,且侵害狀態仍持續,而有排除可能實,得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並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參照最高行98判334判決、 最高行99.3.1st決議)。
3.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之要件
(1) 實務
實務認為,有以下要件:
A.須被告機關之行政行為違法,或行為時合法,嗣因法律變更而成為違法者;
B.直接侵害人民之權益;
C.該侵害之狀態繼續存在;
D.且有除去回復至行政行為前狀態之可能;
E.被害人對於損害之發生無重大過失。
(2) 學說
惟學說上,僅承認前開四項客觀要件,並不問被害人對於損害之發生有無重大過失(主觀要件)。
4.結論-某甲得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之訴」,主張「公法上結果除去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