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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99司法官考題 (二)
by 羅鎮 2012-01-01 20:04:01, 回應(1), 人氣(3362)

甲趁某百貨公司週年慶時,攜帶螺絲起子遊走於各樓層名牌專櫃順手牽羊,總共

竊得4 件衣服及3 個皮包。忽然聽到有人大喊有扒手,甲為避免被抓,迅速衝下電梯,

將兩個正要上樓的婦女推倒在地,導致一個額頭腫個包,一個腳踝扭傷。甲旋即被警

衛壓制而扭送警察局。請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一)甲竊得4 件衣服及3 個皮包的舉動,應論以幾個竊盜罪?

(二)甲為脫免逮捕,將兩位婦女推倒的行為,能否該當準強盜罪?

(三)若甲該當準強盜罪,應如何論斷其強盜罪之罪責?

回應(1)

(一)甲成立一個竊盜罪:

1、依通說對接續犯之定義,行為人於同時同地或密接時地,實行數個舉動而侵害同一之法益,且各個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者,在刑法評價上即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2、本題,甲基於一個在百貨公司加以行竊之概括犯意,進而為題示之竊盜行為,各竊盜行為間具有時空之密接性並難以獨立評價。是以甲之個別偷竊行為應以接續犯論處,成立一個竊盜罪。

(二)甲為脫免逮捕推倒婦女之行為該當準強盜罪:

1、本罪之成立,係以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為要件。本罪之行為客體,亦即行為人施強暴、脅迫之對象,依通說及實務見解,均認為不限於竊盜或搶奪之被害人;再者,依大法官解釋字第630號意旨可知,行為人施以強暴、脅迫的構成要件行為,乃指達於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而言。

2、本題,甲於行竊後逃跑之際,以不法腕力推倒可能阻其脫逃之第三人,係為脫免逮捕所為之強暴、脅迫行為;依題示,甲所施以之強暴、脅迫行為程度,並非短暫輕微之肢體衝突,而是達於足以使人難以抗拒之程度。

3、綜上,甲之行為該當準強盜罪。

(三)甲應依刑法第330條論以加重強盜罪:

1、承前,甲成立刑法329條準強盜罪,其法律效果「以強盜論」依實務見解,係指以強盜罪相當之條文處罰之意。故刑法第330條所謂犯強盜罪,不僅指自始犯強盜罪者而言,亦包括刑法第329條以強盜論之情形。

2、本題,甲於行竊之初身上所攜帶之螺絲起子,依實務見解係客觀上足對生命、身體構成威脅之兇器,是以甲於犯準強盜罪之施強暴、脅迫過程中即為持有兇器之情形。依實務見解該強暴、脅迫所生危害即應予加重,依刑法第330條1項論處。

3、綜上,甲應依刑法第330條1項,論以加重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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