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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VS孝
by 羅鎮 2011-08-22 20:07:41, 回應(3), 人氣(2426)
百善孝為先這是一句中國廣為流傳的諺語。提倡我國人民對於自己的父母應好好的盡其孝道,而且也是我國的美德。
在現實的社會中,社會上常常出現父母對於自己的兒女漠不關心,任其自生自滅,時間過了自己也年邁了!!看見自己的兒女有一番成就便要求兒女们要養育他們不然就上法院告自己的兒女遺棄,看在旁人眼裡莫不搖頭。
 
試問當他們自己在青壯年時對於自己的兒女亦也盡到保護教養嗎??或許是因為當初對於自己的兒女也因為未盡其撫養,到了年老時期要求兒女們的扶養都被兒女们所拒絕,我想他們所想的是"誰叫你當初不照顧我們阿!!到老了再找我們扶養你,自己造的孽自己承擔吧!!"這種類似的想法。在過去這些父母可以依刑法294條要求兒女們照顧他們,但是在民國99年1月7號新增訂刑法第294-1把過去不盡撫養義務的父母要求兒女要盡其扶養義務給限縮了,所以要是父母用遺棄罪提告自己的兒女的話是不會成罪。當然阿對於現在一些的父母也有一些警告的作用。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這句話的涵義是什麼??
不管父母做了什麼,出發點永遠都是為子女好~~應該是這樣的解釋
 
所以父母遺棄自己的小孩出發點都是為小孩好囉!!那根本就是屁話~~~
 
可是阿我總覺得這條文的訂定阿是親子之間一道無法解決的橫溝耶!!
 
 
回應(3)
 
楊富強老師在上上學期的課堂中說過一個家暴的案例
 
一個中產階級的富裕家庭,父母的學歷不低
 
但從事「網購BB槍」生意的爸爸...
 
卻長期把女兒拿來當「活靶」試槍
 
媽媽明知此事,卻也沒有加以制止
 
當法官看到小女孩身上滿是BB彈傷痕時
 
難過得眼淚都掉下來了......
 
楊老師問同學:
 
你覺得「天下無不是之父母」嗎?
 
「錯!天下真的是有"不是"之父母!」
 
所以,個人認為
 
刑法新增第294條之1,其立法意旨絕對是值得肯定的!
 
 
至於會不會在親子之間劃下一道鴻溝?
 
我覺得是不會的。
 
 
 
依294-1條文之意旨
 
父母除非是對子女有生命、身體、自由之重大侵害(觸犯刑法)
 
或如:販賣子女、棄養逾二年情節重大者,始有該條之適用。
 
於此,民法上「父母對子女之管教權」並未被剝奪,
 
換言之,只要是「行為正常」之父母教養下的子女
 
將來若發生「遺棄年邁父母」之事實行為,
 
並不能引用第294條之1來抗辯的!
 
 
 
 
這樣說是沒錯啦!!
 
只是我的想法是我們現在的社會道德觀及價值觀好像已經淪落到法律最後一條防衛線來規範的地步了
而感到憂心罷了。
 
 
 
 
上個禮拜「自由時報」就剛好有篇報導:
 
狠心媽媽惡意的把4歲的小女童「遺棄」在斷水斷電的房子裡長達1個月餘
 
 
 
依據新近判例(87台上2395)抽象危險犯之見解
 
這個媽媽正是犯了第294條的遺棄罪(最輕本刑六個月以上)
 
正吻合第294條之1第一款之要件。
 
因此,將來年邁的媽媽要求女兒扶養時,
 
長大後的小女童就可引用本條文來阻卻。
 
 
【後記】
 
小女童鄰居阿婆在媽媽離去後,扛下照顧她的責任
 
並且通知小女童的父親來帶她,不幸父親卻因罹癌病逝
 
而鄰家阿婆自己也有三個孫子須靠她扶養
 
最後才萬般不捨的把小女孩送交警局處理
 
整個過程令人看了忍不住鼻酸!
 
 
但,令人覺得氣憤的是:
 
原來狠心的媽媽跑回桃園娘家自顧自的快活去了......?
 
 
 
「法律離不開生活」,併講求與時俱進~
 
有了這一個鮮明之例子,立法者之苦心似乎就不難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