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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罪之問題討論
by 羅鎮 2011-08-22 16:59:11, 回應(3), 人氣(7887)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照通說強制罪之保護法益為個人之意思決定自由。我的問題是脅迫的範圍是如何??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常常因為他人施予壓力使得自己做出某些作為來。
強制罪依文意來解釋以強暴(有形力的介入)、脅迫(惡害的通知)使人行(作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阻止)人行使權利。便會該當強制罪
 
第一:
假如甲欠乙錢、某日乙向甲說~~妳再不還錢~~我就去法院告你~~結果不該當強制罪(因為提起訴訟為乙的權利),手段及目的關聯性均合法~~故不該當強制罪(學者講的不知道是誰)!!
 
以上面的例子我給他理解成(不知道可以不可以)乙該當強制罪,但是在違法性上作討論有沒有阻卻違法有阿~~依刑法21條來處理~~故乙無罪~~我這樣子對嗎??歡迎有相關見解的學長學姊們我們一起來討論吧!!
 
第二:
在實務上對於該當強制罪是很容易的嗎??
想了解脅迫(惡害的通知)的範圍是如何??
要怎樣的強制他人才不算罪
無意義之事又是哪種事情才算阿??

回應(3)
 
羅鎮同學: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脅迫」定義,翻閱學習式六法,解為:
 
狹義之脅迫以「對人身施以攻擊為其內容」之惡害告知行為
 
所以,您所舉之例子中:乙之行為在第一階「構成要件」即已是不該當
 
毋庸討論及第二階「違法性」之問題呀!(註:此處係以採三階論而言)
 
 
 
另,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應該不難理解耶
 
我試舉個比較易懂的例子吧:
 
某甲對同事某乙說:「我缺錢用,你去幫我辦理信用貸款,
                              不然我"海扁"你,而且見一次打一次!」
 
由於某甲個性兇狠、左臂刺「鴨」、右臂刺「豹」...
                     某乙害怕之下,只得幫某甲跑腿辦理信用貸款,
 
事實,在職場裡,某乙根本就沒有義務必須幫同事某甲辦理信用貸款呀,不是嗎?
 
於是,某甲的行為就該當強制罪「以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的構成要件ㄌ...
 
 
 
日常生活中,我覺得一般人蠻容易不小心誤觸「強制罪」耶
 
 
 
網路上我看過某律師舉的實例:
 
債權人A君在路上巧遇債務人B女
 
由於B女欠A君錢不還,
 
A君乃拉住B女的機車並強行取走其機車鑰匙,
 
逼迫B女必須立即還錢,才要把機車鑰匙還給她,
 
結果,A君被依第304條強制罪起訴...
 
因其行為乃係該當「以強暴手段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要件
 
 
另如:大樓管委會以住戶不繳管理費為由,禁止其使用電梯
 
除非在該大樓的「住戶規約」有事先規定(民法契約自由)
 
否則,管委會的行為,也已經觸犯了第304條之強制罪!
 
 
 
哇!!那我們真的要好好的注意一下自己的言行耶!!哈哈
 
強暴在解釋上可分為最廣義、廣義、狹義、最狹義
1.最廣義:指一切有形力(指物理力)之行使而言,其所攻擊之對象為人或是物,實行之方法為直接或是間接均非所問。
2.廣義:指以間接或是直接對於人行使有形力(物理力),不問具對人之身體或是財物為之皆是,但必須對於特定人為之
3.狹義:指的是直接接或是間接加於神身之有形力(物理力)為主
4.最狹義:指的是須達於抑制他人抵抗之程度之有形力行使而言
 
脅迫,一般來說係指使人產生畏懼為目的而將來惡害之通知~~可分為廣義、狹義、最狹義。
1.廣義:指的是一切足以使他人畏佈心之惡害的通知,不問惡害的內容、性質即通知的方法。
2.狹義:指通知的內容係對於人施以攻擊之威脅,或使對方產生恐怖心而強制其為一定之作為或是不作為
3.最狹義:這裡指的是畏佈、恐懼的程度,係足以抑制他人反抗程度的畏懼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