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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墮胎罪問題之討論
by 羅鎮 2011-08-22 16:34:56, 回應(2), 人氣(3778)
刑法第292公然介紹墮胎罪以文字、圖畫或他法,公然介紹墮胎之方法或物品,或公然介紹自己或他
人為墮胎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此法條所要保護的是社會上不特定多數胎兒的生命危險,係屬於抽象危險犯!!國內通說均是以此為見解!!
 
我的問題是!!
某日大學教授他平時教學認真,故於某日時為了使同學們知道墮胎過程是怎麼樣的,所以在課堂上教導同學們要墮胎要如何做!!怎樣的墮胎方式。這樣這教授成立刑法292之罪嗎??
 
以下是我的見解啦!!應該不是對的!!
從條文上來看並無顯示出行為係屬故意還是過失,從公然介紹一詞來理解應屬於故意,那大學教授有故意教導嗎??~~有耶!!而且這條文係要保護不特定多數胎兒的生命安全,所以教授該當刑法292條文!!
 
這樣子的話~~那誰敢來教學阿~~
不知道有無其他的學長姐有無其他的意見!!
不吝請教之!!!
回應(2)
 

呵呵...   羅鎮同學真的是好用功耶,並且頗愛探索究竟

在研讀法條時,都會聯想出各種情狀的案例,太厲害了!

我在看學習式六法的名詞解釋時,剛好有同事加入討論

我們共同認為:「墮胎罪」這章節國考出現的機率非常低

但站在「學習」「研究」的角度來看,還是必須稍事瞭解

我同事說:「墮胎罪很容易因優生保健法第8條阻卻違法而不成罪

可惜我手邊並沒有這個法條內容,所以暫時無法解讀。

 

 

回歸到羅鎮所舉的案例來討論:

所謂「法條有限;現象無窮」,我覺得應依個案判斷

單純就客觀構成要件而言,這位教授確實有觸法之虞

因為他的確對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進行墮胎行為之說明

所以,是否該當構成要件,端視其「主觀意圖」而斷

倘其「教學的目的」是教導學生瞭解墮胎過程對身體健康造成之損傷(不成立犯罪)

反之,若「教學的目的」係意欲推薦學生可以到 × × 診所去進行墮胎(成立犯罪)

 

 

可是國內通說均認為該法條係抽象危險犯,抽象危險犯的審查方式係對於危險的內容不須審查,只要該行為做成即屬之(我這樣解釋對嗎??)
 
對於李大哥你所說的
倘其「教學的目的」是教導學生瞭解墮胎過程對身體健康造成之損傷(不成立犯罪)
感覺好像是具體危險犯的範圍
 
另外優生保健法第8條係 避孕器材及藥品之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我想應該是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
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我目前的想法是可以不可以用刑法第22條來使教授阻卻違法??
我這樣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