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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衛過當 咬怕了 男藏刀捅狗
by 羅鎮 2012-03-19 00:40:41, 回應(6), 人氣(4070)
北市一家珠寶店飼養的米克斯中型犬,見一名69歲阿伯行經店門口,竟撲上前緊咬其右手掌不放,阿伯氣不過拿出水果刀反制,捅向狗狗腹部,致狗狗送醫後仍命危,飼主憤而報警,但行兇阿伯昨向《蘋果》說,他之前已遭該狗攻擊過4次,周一他擔心再遭攻擊,才帶水果刀防衛,沒想到牠又撲上前,他只是想保護自己。

警方調查,遭刺傷的米克斯混種犬「馬甲」,3歲5個月大、體重20公斤、身長70公分,是在北市錦州街經營珠寶店的尹姓女子所飼養的寵物,周一牠見陳姓男子(69歲)經過,竟撲咬他右手掌不放,遭對方抽刀刺其腹部一刀,「馬甲」因胸腔破裂、肺跟氣管皆有損傷,緊急開刀後性命垂危,尹女心疼愛犬,憤而報案究責。

「想殺牠很久了」

尹女向《蘋果》說,「馬甲」個性溫和,喜歡跟她撒嬌,平時都沒有拴綁,「沒想到會有人這麼冷血殺牠!」她說,當時聽聞愛犬慘叫聲外出察看,驚見愛犬被殺,她質問對方為何殺狗,陳男竟回說:「『我想殺妳的狗已經很久了』,真的是太可惡!」

從未向主人反映

《蘋果》昨找到「殺狗阿伯」,他喊冤說,每天都會到珠寶店隔壁的店喝咖啡,從去年起至本周一為止,已遭尹女飼養的狗咬過5次,但他從未向對方反映,上周六他路過,狗狗又衝上來咬人,幸好僅咬壞右衣袖,「因被咬過很多次,才會帶刀子防身。」周一再度經過該處,未料狗又撲上來咬住右手掌不放,他才持刀反制,犯案後已將兇刀丟棄,當天他也就醫申請驗傷單。
陳男說,前天到警局說明並出示診斷證明,警方仍依違反《動保法》將他函送。尹女昨聞言直呼:「太離譜!他怎能被咬這麼多次卻未告知。」質疑對方右手若遭咬,怎能忍痛以右手砍狗,懷疑傷口是砍狗時遭反擊咬傷。
律師廖芳萱表示,依《動保法》精神,男子拿刀砍狗,導致其嚴重殘缺或死亡,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拿棍子驅趕即可

對於男子自稱多次被狗咬才持刀自衛,廖芳萱認為當時他若拿棍子就能驅趕防範、或即時向飼主反映,此舉仍有防衛過當疑慮,恐難以免責,但若男子持驗傷單證明曾遭該狗咬傷,非無故傷害狗狗,屬正當防衛可免責。至於飼主若未拴好犬隻導致傷人,恐反遭對方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

回應(6)
「非無故傷害狗狗,屬正當防衛可免責」

恩…刑法的正當防衛是不能對狗狗的侵害主張的,至於行政法方面的話…會有不同嗎?
我是認為飼主應該刑法284過失傷害罪責捏!!
而那老先生是否有自衛過當我覺得是有啦、則老先生有刑法354毀損罪的適用捏!!
在刑法上我是不是有遺漏哪些法條呢??
 
行政法??應該是不會有所影響吧!!
這跟酒駕所產生的後果不覺得很像嗎?
一行為所衍生的法律保護層面都不一樣不是嗎?
對啊對啊,可以如果狗狗被打的程度,有達到失其全部或一部之效用(也就是死掉或殘廢)的話,那麼就可以成立毀損罪!

可是,老先生對於這個毀損罪,應該是不可以主張正當防衛而阻卻違法的,因為正當防衛條文所稱的「現在不法之侵害」,必須是來自於【人的侵害】,如果是動物的侵害,那就不行主張。

林山田的書就有說啊:「動物攻擊人類的事實,自亦非這裡所指的侵害行為,而是構成一種緊急避難…」,所以啊,老先生頂多只能主張【緊急避難】來阻卻毀損罪的罪責,沒辦法主張【正當防衛】。

而我問說「至於行政法方面的話…會有不同嗎?」,是因為新聞有說「警方依違反《動保法》將他函送」,所以,老先生首先面臨的是行政法方面的處罰,而行政罰法第12條也有正當防衛的規定。那我就在想說,既然刑法的解釋,是對於動物的侵害不能主張正當防衛,那行政法難道有所不同嗎?那如果沒有不同的話,那新聞中的律師說:「非無故傷害狗狗,屬正當防衛可免責。」不就…
 
 
正當防衛...?不會吧,是緊急避難啦!
 
狗狗在法律上,頂多只能以動""論。
 
除動保法外,刑法只以"毀損罪"論處;
 
似未聽過「故意或過失殺狗罪」滴呀。
 
 
 
 
難怪,周大俠嘗言:「叫那些記者們,要多來補習,上上課啦!」
 
 
 
 
噢~ 仔細看......"淨燃" 是律師說的耶......祇好...給她拍拍手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