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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3年可訴離 擬修法
by 羅鎮 2012-03-19 00:37:53, 回應(1), 人氣(3542)

王泉仁官司有解 分居3年可訴離 擬修法

綠委提案 防怨偶一方避不見面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昨提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入分居制度,夫妻兩人若不合,可先協議分居3年,再向法院提離婚訴訟,讓夫妻可以透過分居的時間,好好思考婚姻的未來。吳也舉例,過去常有一方想離另一方卻避不見面,因法院無法介入下,婚就離不成,如台塑集團長孫王泉仁與李晶晶的離婚風波,若有分居制度,就有新的思考方向。

吳宜臻解釋,修法明文規定分居制度,若分居3年後還是要離婚,法官也可以根據分居事實來判決,避免夫妻開庭繼續吵架,若分居未達3年,法官可駁回離婚訴訟。至於訂3年,則是參考國外訂定,可以再討論。

逾時再重訂協議

吳宜臻說,若修法通過,未來夫妻不合時,應先協議分居,並寫下書面協議,約定分居的期間與雙方的住所,但分居期間最多3年,超過3年若還要繼續分居,必須再重訂協議;即使無法雙方協議,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分居,但同樣不能超過3年,若要終止分居,必須有夫妻兩人同意。
吳宜臻也說,修法也保障婚姻關係中的經濟弱勢,分居期間雙方的生活費用,仍要由主要經濟來源者負擔;但夫妻任一方也可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讓雙方的財產可以各自獨立;至於未成年子女教養權,則比照離婚規定,由雙方協議或由法院判決。

戈偉如:較人道

藍委李貴敏說,國內年輕夫妻結婚後,一定有摩擦,若先協議分居,分居期間可以先確定,離婚只是賭氣還是真的不合,不必像過去離了婚再結婚。也是律師出身的台聯立委黃文玲也說,過去都由法官認定,但法官認定不一,明定3年後,若確實無法維持婚姻,屆時再向法院提離婚。不過黃說,分居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何規範,可以再討論。
此修法仍須立院三讀通過,不過各界都肯定修法方向。離過兩次婚的藝人戈偉如說,「當然好啊,因為沒事不會分居,3年也是足夠的考驗,如果這期間都沒想要復合,何必再彼此煎熬?這樣的法案比較人道。」

「感情無法規範」

藝人王靜瑩2008年提出和陳威陶的離婚官司,直到2010年才獲判離婚。對此法案,她著眼點在「什麼原因造成分居」,時間反而不是重點,表示曾聽說在國外分居半年就可以訴請離婚。
2007年離婚的前立委陳瑩也說,「每個人的狀況不一樣,感情的東西也無法用法律規範,硬性規定3年,不一定適合,還是應由法官根據每個人的狀況來判決。」《蘋果》最新民調,52.43%支持修法,34.03%反對。

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重點

★第1052條
˙夫妻協議分居或宣告分居達3年以上者,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若未負起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義務,或是離婚對拒絕離婚一方顯不公平,法官得駁回
˙施用毒品、酗酒、賭博致不堪共同生活,得為訴請離婚的要件
★第1058條之1
協議分居應約定住所及期間,最長時間為3年,期滿要再繼續分居者,要重新協議
★第1058條之3
夫妻分居期間,為保障經濟弱勢一方,分居兩方所需生活費用,仍應比照未分居前由雙方共同負擔

 
相關訊息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4097914/IssueID/20120318/pvtype/r
 
 
 

應有配套 「保障弱勢一方」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提案修《民法》,引入分居制度,對已出現婚姻危機的夫妻是好是壞?律師溫令行說,已經要走上法院的夫妻,代表婚姻已難以挽回,法官若還勸合不勸離,「離婚會越來越難,修法意義不大」。但律師賴芳玉肯定修法,認為符合國際潮流,「會讓國內離婚率升高」,不過內容可以更完備,多些配套保障離婚弱勢一方。

「讓受害者可索賠」

溫令行日前才幫一對夫妻打離婚官司,該夫妻婚後與男方父母同住,但結婚4年,感情不合,男方媽媽還跑去睡女方的床,女方難以忍受,已分居兩個月,「這兩人已勢如水火,見面就吵架,法官如果還勸說,『你們還沒分居3年,先再冷靜冷靜』,女方哪受得了?應讓法官根據婚姻是否已難以維持來判決,不必硬性規定分居3年」。
賴芳玉則舉另一個案,夫妻婚後不久生下一遲緩兒,男方不願照顧,只給生活費就外遇生子另組家庭,與元配分居10多年後,訴請離婚,但法官認為,婚姻難以維持的責任在男方,駁回離婚。賴芳玉認為,若修法明文規定分居制度,此案的法官就可根據兩人已分居多年的事實,判准離婚,但建議再加入配套,讓弱勢的一方可以請求賠償,婚姻受害者才能更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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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1)
6月「分居制度」已一讀付委,
這是台灣婚姻制度朝向「好聚好散」邁進一大步
此有兼顧婚姻弱勢,賦予法院公平條款之裁量權。
規定於民法第1052條第三項增訂但書公平條款,
如有一方較為弱勢,需維持弱勢之一方原本的生活水準;
夫妻於分居期間雖未共同生活,
仍有義務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如教育費等,
讓法院有裁量權,可以斟酌起訴者是否有不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義務或其它對於拒絕離婚之一方顯失公平的情形,法官可以駁回離婚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