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泉仁官司有解 分居3年可訴離 擬修法
綠委提案 防怨偶一方避不見面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昨提出《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引入分居制度,夫妻兩人若不合,可先協議分居3年,再向法院提離婚訴訟,讓夫妻可以透過分居的時間,好好思考婚姻的未來。吳也舉例,過去常有一方想離另一方卻避不見面,因法院無法介入下,婚就離不成,如台塑集團長孫王泉仁與李晶晶的離婚風波,若有分居制度,就有新的思考方向。
吳宜臻解釋,修法明文規定分居制度,若分居3年後還是要離婚,法官也可以根據分居事實來判決,避免夫妻開庭繼續吵架,若分居未達3年,法官可駁回離婚訴訟。至於訂3年,則是參考國外訂定,可以再討論。
逾時再重訂協議
吳宜臻也說,修法也保障婚姻關係中的經濟弱勢,分居期間雙方的生活費用,仍要由主要經濟來源者負擔;但夫妻任一方也可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讓雙方的財產可以各自獨立;至於未成年子女教養權,則比照離婚規定,由雙方協議或由法院判決。
戈偉如:較人道
藍委李貴敏說,國內年輕夫妻結婚後,一定有摩擦,若先協議分居,分居期間可以先確定,離婚只是賭氣還是真的不合,不必像過去離了婚再結婚。也是律師出身的台聯立委黃文玲也說,過去都由法官認定,但法官認定不一,明定3年後,若確實無法維持婚姻,屆時再向法院提離婚。不過黃說,分居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如何規範,可以再討論。
此修法仍須立院三讀通過,不過各界都肯定修法方向。離過兩次婚的藝人戈偉如說,「當然好啊,因為沒事不會分居,3年也是足夠的考驗,如果這期間都沒想要復合,何必再彼此煎熬?這樣的法案比較人道。」
「感情無法規範」
藝人王靜瑩2008年提出和陳威陶的離婚官司,直到2010年才獲判離婚。對此法案,她著眼點在「什麼原因造成分居」,時間反而不是重點,表示曾聽說在國外分居半年就可以訴請離婚。
2007年離婚的前立委陳瑩也說,「每個人的狀況不一樣,感情的東西也無法用法律規範,硬性規定3年,不一定適合,還是應由法官根據每個人的狀況來判決。」《蘋果》最新民調,52.43%支持修法,34.03%反對。
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重點
˙夫妻協議分居或宣告分居達3年以上者,得向法院提起離婚之訴,但若未負起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義務,或是離婚對拒絕離婚一方顯不公平,法官得駁回
˙施用毒品、酗酒、賭博致不堪共同生活,得為訴請離婚的要件
★第1058條之1
協議分居應約定住所及期間,最長時間為3年,期滿要再繼續分居者,要重新協議
★第1058條之3
夫妻分居期間,為保障經濟弱勢一方,分居兩方所需生活費用,仍應比照未分居前由雙方共同負擔
應有配套 「保障弱勢一方」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提案修《民法》,引入分居制度,對已出現婚姻危機的夫妻是好是壞?律師溫令行說,已經要走上法院的夫妻,代表婚姻已難以挽回,法官若還勸合不勸離,「離婚會越來越難,修法意義不大」。但律師賴芳玉肯定修法,認為符合國際潮流,「會讓國內離婚率升高」,不過內容可以更完備,多些配套保障離婚弱勢一方。
「讓受害者可索賠」
賴芳玉則舉另一個案,夫妻婚後不久生下一遲緩兒,男方不願照顧,只給生活費就外遇生子另組家庭,與元配分居10多年後,訴請離婚,但法官認為,婚姻難以維持的責任在男方,駁回離婚。賴芳玉認為,若修法明文規定分居制度,此案的法官就可根據兩人已分居多年的事實,判准離婚,但建議再加入配套,讓弱勢的一方可以請求賠償,婚姻受害者才能更獲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