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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羅鎮 > 最新文章
by 羅鎮 2012-09-15 11:34:25, 回應(0), 人氣(1298)
【公布日期】101年9月14日【發文字號】台資字第1010000841號【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101年8月14日101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2則。【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不再援用民事判例2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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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7-21 03:30:06, 回應(0), 人氣(1597)
快要一個月的時間了!!電腦休息一個月了!!原因是誤刪掉系統檔!!導致電腦無法開機~~   最後忍痛的重灌下,把我記憶中的程式、資料一點一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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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6-15 11:49:30, 回應(0), 人氣(1514)
101/05/25   法律案    修正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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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6-15 11:47:50, 回應(0), 人氣(1221)
 101/05/29   法律案    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四條條文       法律案    修正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n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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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6-15 11:42:25, 回應(0), 人氣(1308)
 101/06/05   法律案    修正藥師法第二條條文       法律案    修正醫療法第七十六條條文       法律案&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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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6-15 11:40:37, 回應(0), 人氣(1183)
【公布日期】101年6月8日【發文字號】台資字第1010000542號【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101年5月8日101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及修正判例之加註3則。【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不再援用民事判例1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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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5-24 23:47:55, 回應(0), 人氣(1961)
【公布日期】101年5月24日【發文字號】台資字第1010000490號【主  旨】最高法院民國101年4月24日10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刑事判例10則。【依  據】本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六點規定不再援用刑事判例10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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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5-24 08:43:59, 回應(0), 人氣(2104)
宜蘭縣陳姓男子遭劈腿櫃姐女友陷害挨告,仍寬宏大量要娶女友。一年多前陳男和女友睡覺時,被女友劈腿的情人發現,女友竟向情人佯稱是喝了陳男的牛奶,昏昏沉沉才失身;情人生氣報警,檢方依趁機性交罪嫌起訴陳男。但法院審理時女友翻供,稱是自願和陳男發生關係;並當庭向法官說:「兩人重修舊好並決定今年七月結婚。」加上喝剩牛奶未驗出問題,法官判陳男無罪。   無端被告的陳姓男子(二十九歲)是宜蘭縣經營飲料店的小老闆,其劈腿女友也姓陳(二十四歲),是宜蘭一家百貨公司賣化妝品的櫃姐。當初承辦此案的女警形容,陳女長得很漂亮,身材高,陳男家中富有,是名型男,兩年半前兩人經友人介紹認識,十分登對。去年二月間陳女劈腿,認識長得高大帥氣的軍人劉姓男子(二十四歲),兩人很快陷入熱戀;陳女為了劉一度要求和陳分手,但陳男拒絕,陳女乾脆腳踏兩條船。   扯男友下藥迷姦 五月十四日晚上,陳女下班後,搭陳男的車到蘇澳住處,途中兩人還共飲陳男買的牛奶,當晚兩人就在陳男家過夜並發生關係。不料隔天凌晨,劉男打手機給陳女,陳男順手幫她接聽電話,劉男一聽是男子聲音,質問陳男是誰?陳不爽回嗆:「我是她男友,她就睡在我旁邊。」隨即掛斷電話。陳女隨後遭陳男質問為何半夜有男人打電話找她?陳女驚覺不妙,回家後向劉男謊稱:「因為喝了陳男給的牛奶,覺得昏昏沉沉不自主下,才會和陳男發生性關係。」劉男一聽十分生氣,立即打電話報警指女友被下藥迷姦。警方偵辦,傳陳女製作筆錄時,陳女仍供稱是陳男在她幾乎沒意識也沒力氣反抗下性侵;因陳女喝剩的牛奶裡沒驗出有問題,故檢察官認為陳男是未經陳女同意趁機性交,不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因而依趁機性交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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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5-24 08:41:42, 回應(0), 人氣(2366)
我開車因視線不良撞上停放同向路邊小貨車,再撞到對向路邊貨車,我下車察看遭撞擊車輛,發現都只有保險桿受損,而我因全身都是傷就自行到醫院治療,另通知家人到派出所處理。事後被我撞到的第一台小貨車駕駛有輕微擦傷且報案,但最後我與兩方和解,請問我有肇事逃逸的責任嗎?會被判什麼樣的刑度?   律師謝岳龍答: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時,不論駕駛人在道路交通規則上有無過失,依法都不可擅自離開事故現場,若擅自離開就有可能觸法。 讀者已造成對方擦傷卻擅離現場到醫院治療,客觀事實上已符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不過法律上仍要看讀者主觀上是否有肇事逃逸的故意,至於是否故意,須視對方「擦傷」能否一眼即知?家人到派出所的用意何在?如檢察官審酌後,認為讀者無肇事逃逸的故意時,依法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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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5-24 08:37:50, 回應(0), 人氣(1564)
高雄一對周姓兄弟招攬至少15名貧困民眾當人頭,先替他們投保,再以淋熱水燙傷或打斷手骨的殘忍方式詐領保險金逾1400萬元,卻只分給這些可憐人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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