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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羅鎮 > 最新文章
by 羅鎮 2012-01-29 09:29:24, 回應(1), 人氣(3315)
A國公司甲與我國公司乙在C國 舉行的資訊展上簽訂買賣合約,契約中並未為準據法之約定。該契約以A國文字書寫,並約定價金以A國貨幣給付。甲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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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1-29 09:27:57, 回應(1), 人氣(3143)
A為股份有限公司,甲為擁有過半數股權之大股 東。A公司董事會共有9席董事,由甲擔任董 事長,乙擔任副董事長,並由乙擔任副董事長,並由乙督導日常業務之執行。最近A公司營運狀況惡化, 甲客觀評估後認為原因有二,其一為乙之領導能力不足,其二為董事們專業不足,且執行職務不夠認真。甲乃研擬推動下列整頓方案,假設你為A公司及甲之法律顧問,請依法律有關規定以及法理(包括 解釋與判決),說明各方案之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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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1-29 09:25:05, 回應(1), 人氣(5360)
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取締汽車排放廢氣,查獲某甲駕駛其車輛所排放的廢氣,超過法定標準,遂開出違規舉發通知書將甲舉發。通知書上載明罰金額新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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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1-29 09:23:25, 回應(1), 人氣(3716)
甲於民國99年1月1日與乙發生車禍致重傷陷入昏迷成為植物人,甲之配偶丙因中風行動不便,甲之長子丁見訴期間將滿6個月,乃提出甲、丙之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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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1-29 09:21:52, 回應(1), 人氣(3162)
甲企圖殺乙,持刀守候乙家附近,傍晚時分,乙偕同小女兒返家,甲不忍小孩驚慌,於是放棄行 動。越數日,甲再度持刀守候於乙家門前,時近黃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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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1-29 09:20:02, 回應(1), 人氣(2929)
甲起訴主張,A地為其與乙所分 別共有(應有部分各為二分之一),兩人並共同將A地出租予丙使用,由於丙未盡對承租物所負之保管義 務,使丁得以盜挖A地內之砂土出售牟利,導致必須支出新台幣五百萬元使能回復A地之原貌。甲遂以自己名義,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丁給付原告二百五十萬元,並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關係,請求丙給付原告二百五 十萬元;如其中一人已為給付,則另一被告就其給付數額範圍內免為給付義務。請就下列不同情形,附理由回答所示問題:(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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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1-29 09:18:04, 回應(1), 人氣(3533)
甲男與乙女為夫妻,生下雙胞胎之丙女與丁女。甲男為傳香火,認識戊女。戊女之夫赴大陸經商多年,久未返回台灣。戊女對甲男詐稱仍為單 身。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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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1-02 03:19:32, 回應(0), 人氣(2971)
剛剛很努力的看完失控的陪審團,該片中提到了有兩個重點: 1.美國聯邦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人民有攜帶武器之自由,即是自我武裝防衛權 2.陪審制度的缺陷。 以下就剛這兩條提出愚見   自我武裝防衛權是否是人民的基本權利,於我國憲法中目前無明文規定,但是否可由憲法第22條及刑法23條推導出來,我認為是我們是有這一項基本權利的,蓋因自我防衛本是人類之天性,在一個莫大危難之中我們會做出排除一切危害自我生命、財產的可能。而且國家(國家在國際法上是一個法人)都有軍隊的存在,然而外國侵犯他國領土他國一定會出動軍隊去排除侵犯他國主權的敵人了。回到我們個人來說,總不可能人家都拿刀在你面前自己卻不做任何處置吧!!難道就站在那任人宰割嗎??所以我認為自我武裝防衛權是基本人權,所以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的制定違憲囉!! 因為他侵犯了我們自我防衛的權利,這下子又有的傷腦筋囉!!我查了我國解釋文、判例有無自我防衛武裝權的概念出現,發現目前我國沒有。 但是呢我又認為基於憲法第23條限制基本權來看,槍砲彈藥管制條例應該是沒有違憲的,槍砲彈藥本身極具強大的殺傷力,弄不好可以奪走他人性命,而且如果沒有槍炮彈藥管制條例這部法律的話我想台灣應該會更亂,因為現在黑槍流路都這麼恐怖了,那如果開放每個人都可以合法擁有槍枝那幹麻要警察阿,有強盜,我就拿槍給他蹦蹦就好啦!!這樣是什麼國家什麼社會阿,所以我認為槍制要嚴格管制。 但另外應該還有一個說法,台灣現在黑槍流路都這麼囂張了,如果我自己沒有槍枝,等於自己暴露在一個毫無安全的社會之中,因為有強盜來了,他有槍,而你沒有,所以只好乖乖的就範,因為要保護自己的生命,所以只好乖乖聽話,那這樣又是什麼國家什麼社會阿。等到人走了再打電話叫警察來幫忙。這樣有用嗎??自我武裝防衛權顧名思義就是當有人來侵犯我時,自己能就適時的排除危害。但是我的理由是要是都沒有槍枝,想要持槍攻擊人的人如何去攻擊他人,把你的武裝權利給剝奪了,那你如何去攻擊他人,在外國常看到一些震驚社會的一些案件,某大學外人入侵持槍攻擊,造成多人死傷。國外都這樣了,難道要我們也要生活在那恐懼的生活裡嗎?? 接下來槍支的管制就是技術層面的問題了,造成現在黑槍這麼多,我想我國的長官們要多加思考一下該如何管制。   第二陪審制度,美國的陪審制度是由自平民選出之陪審員組成陪審團,以作為審判案件事實有無的認定,法官只能為訴訟程序的指揮與法庭秩序的維持。所以陪審制度是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在這片子中,陪審團幾乎被控制的狀況,就猶如我國早期的司法,有錢判生、無錢判死。這樣子就是我們所追求的正義。應該不是吧!!我能理解為什麼要陪審團的理由,簡單的說就是讓對每件案件都能有客觀的方式來給予呈現,而不是由法官獨自自己主觀意識來決定判決結果。因為人都難免有所謂的激情,當激情影響了我們,當然啦!!所做出的判決絕對都是不符合我們所期待的。在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也提到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就是說對於每件案件要保持著客觀的心情去看待,而不是依自己個人的好惡去判斷是非。回過頭來說雖然陪審團最後所做出的結果似乎是合乎所謂的正義,但是在片中的過程我們發現到了,陪審員是可以被受 控制的進而影響判決結果,然而我國現在刑事審判制度未何沒採向美國的陪審制?這理由我沒找到!! 但我覺得還有另外一個制度,就是參審制度。不曉得有沒有其他的學長或學姐能告訴我其他的方法呢??     以上是我目前的想法。不曉得有沒有其他的看法,可以來一起討論。但我不要謾罵喔!!如果你要罵~~自己開一個版罵個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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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1-01 20:28:27, 回應(1), 人氣(2884)
甲為A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董事長,由於A 公司過去數年因經濟不景氣影響,致累計虧損新臺幣5,000 萬元。今(96)年度因景氣復甦,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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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羅鎮 2012-01-01 20:26:49, 回應(1), 人氣(4434)
甲受聘於私立大學A,因於98學年度未到校上課時數達全學期二分之一,違反聘約規定,A校乃以甲違反聘約情節重大,經校教評會評議通過不續聘之決議後,報請教育部核備。教育部 以甲不續聘案,經A校各級教評會通過,程序並無瑕疵,乃函復A校準予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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