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法修正草案:第56條 定型化契約明定罰則
by 李錫昌 2013-05-25 17:46:31, 回應(1), 人氣(3500)
消保法修正草案:(一) app、數位內容可能不再適用7天鑑賞期
(二) 定型化契約明定罰則
文/蘇文彬 (記者) 2013-05-24
行政院通過消保法修正草案,大幅因應現況修改消保法規定,其中第19條因應外界爭議增加特定商品、服務排除條款。未來可能被排除適用的商品,可能包括容易腐敗的生鮮食品,或是容易被複製的數位商品,例如電子書、App、遊戲等。 |
行政院通過消費者保護法草案,將原本第19條對消費者以郵購或訪問買賣購買商品可在7天內無條件要求業者退款的規定,新增規定使部份商品經政院核定後可排除在外。另外,草案也增加對業者違反定型化契約祭出罰則。 行政院通過消保法修法草案,共修改16個條文,增加3條、刪除3條,為消保法自民國83年制定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法。其中與民眾習習相關的包括修改第19條對消費者7天內猶豫期內無條件退款,還有新增第56條買賣定型化契約罰則。行政院近日將把草案送交立法院審議。 根據消保法修正草案第19條-2:「因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特殊,消費者行使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解除權,對企業經營者顯失公平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排除適用。」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副處長吳政學指出,第19條-2使部份商品或服務,若因為商品或服務的特殊性質,例如容易腐敗或可被複製,可由中央主管機關就業者的需要舉行公聽會,蒐集產業、相關消保單位的看法,取得共識後再送交行政院核定,便可將特定的商品排除在外。 吳政學表示,日本、韓國、歐盟等相關消保法規均對特定的商品或服務排除在外,有的以列舉方式,有的則是概括方式規定,這次我國消保法修法採納概括方式,如果實務上出現大量消費者濫用權利使企業營運蒙受損失,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交易公平,可舉行公聽會,再報請行政院將特定商品、服務排除在消保法第19條之外。
原載網址: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80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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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1)
(1 樓, 賴嗣超, 2013-05-25 22:58:10)
來恁叨,有誥厚。祙一蓋攏有湯甲,擱有湯俩,真正祝厚ㄟ....有誥贊。C昌學長厚您一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