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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妹LINE「你是我的菜」 研究生騙上床5次逆轉判無罪-----演技是很重要的!!
by 呂建宏 2015-09-27 20:55:46, 回應(2), 人氣(3723)
因為依新聞的內容找不到判決書,所以沒辦法有更多的資料去判斷

如果女已滿十六歲,男方能證實兩情相悅,自然不會有觸犯的問題。除非是性交易,會有兒少法的問題。

但這個案子從新聞看起來可以簡單來說:
男是優秀神棍跟具潛力的演員,把到少女交往並上床,之後雙方有短暫交往互動,而後女方發現是被詐騙

而提告,這種情形下是否可主張男方使用詐術違反其意願與之性交。

1.應犯第 221 條 強制性交罪(類宗教騙色)

2.少女與虞男在LINE的對話中出現「你是我的菜」,另據台大醫院鑑定報告認定,2人約會前還互問「你

喜歡什麼姿勢」,因此改判無罪。     ←←沒有判決書可以佐證,但覺得有點不合理。這就好像被詐騙

集團交了第一次款後,之後再交的二次款三次款都是被害人自願交的所以不違法,這樣的推論很怪....

3.給我的啟發.........演技是很重要的!!!


我只是0.3法律人,只是自言自語...只是自言自語...只是自言自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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嫩妹LINE「你是我的菜」 研究生騙上床5次逆轉判無罪


▲圖為示意照,無關本案。(圖/記者周宸亘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虞姓男子3年前就讀國立大學研究所時,1人分飾3角,將一名16歲少女騙上床,共發生5次性行為,一、二審都被判刑4年6個月;但高院更一審法官發現,少女在LINE對話中對虞男表示「你是我的菜」,逆轉改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據調查,虞男分別扮演「女算命師」、「未來老公」以及「已婚女學生」的角色拐騙少女;一開始先透過「女算命師」一角和少女連繫,表示她嬰靈纏身,必須和一名「未來老公」上床才能解厄。

接著,他又假扮成就讀北一女中的已婚女學生,告誡少女做愛時必須主動、淫蕩。少女涉世未深,就這樣和虞男發生5次性關係,事後少女的父親察覺異狀,憤而提告。

雖然一二審法官都判虞男年4半徒刑,但高院更一審卻出現逆轉,《自由時報》報導,主要是法官查出少女與虞男在LINE的對話中出現「你是我的菜」,另據台大醫院鑑定報告認定,2人約會前還互問「你喜歡什麼姿勢」,因此改判無罪。

回應(2)
嗨~學弟 您都會找一些有趣的新聞耶~我時常潛水看你的文章
今天來浮出水面給你推推文!!順便跟你分享我上課學到的

你文章提到,本案例是否可主張男方使用詐術違反其意願與之性交

按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以「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為成立要件,

法條例示的強制手段,並無詐欺,但「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是否包括「詐術」即有疑義:
少數說,認為詐術仍該當本罪。
通說,認為行為人並未以強制力來扭曲被害人意願,仍不該當本罪,近年實務見解趨向採通說,參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8號:對於男女施用詐術,使陷於錯誤而同意為性交,行為人無施以強制力自明,又被詐欺者之同意固有瑕疵,然就形成決定之心理狀態觀之,仍本於個人自由意思,並無違反意願可言,自不成立強制性交罪....。」

因此,按照通說,施用詐術以遂行性交,不該當221條強制性交罪


記得上課時我們老師的解釋,如果詐術以性交,會該當221,那恐怕天下以甜言蜜語將女人騙上床的男人,都要被論罪科刑
至於神棍案...例如師父說 如果被陰魂纏神,必須以性交化解,實務會認為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受到壓制,是有點偏''恐嚇''的方向去解釋,並非解釋為被''詐欺''

本案,如果女方跟男方性交,不全然是女方害怕被陰靈纏身才跟男方性交,而是因為雙方看對眼,那就可能被認為''未違反意願''了 所以高院更審因為發現
「你是我的菜」而逆轉,就法理而言,我覺得並非不合理.... 

附帶一提 報導說女方16歲....
按刑法第227條第3項與幼童性交罪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可能是女方已經滿16歲 所以不該當227

學姐好~^^

學姐受教了,我思考一下覺得你說的比較有道理。利用宗教致女方心生畏懼應該比較偏向恐嚇而非詐欺。

我也是想女方應當是已滿16歲,所以才不適227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