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拿我筆記簿的人
by 謝意聲 2011-11-16 10:58:26, 回應(18), 人氣(2310)
偷拿我筆記簿的人:
你會考不上喔(包括你的小孩)! 你會衰小喔! 唯一解救你的方法就是你把我的筆記簿交到值班室,
不然你會考不上(包括你的小孩),你會衰小.我已經動了某些儀式了.
回應(18)
(1 樓, 蔡瑜芳, 2011-11-21 13:49:03)
那位「隨意成這樣」的同學,
請您早些歸還謝同學的筆記吧!
上回我有位同學也是這樣,
不過離個席暫跳至教室外5分鐘講手機,
歸隊後立馬發現手記本已「爬行」至另一側同學桌面上,
老身的同學悻悻然問道:「ㄟ.....這不是我的冊子嗎?怎麼會在妳桌上?」
另一位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抗辯道:「這是妳的呀?呵呵呵,我以為是我的唷.......」
=.= 搭馬幫幫忙ㄟ
(2 樓, 謝意聲, 2011-11-22 10:28:22)
竊盜.侵占共謀共同正犯.
(3 樓, 李錫昌, 2011-11-22 15:44:08)
呵呵... 似乎比較符合竊盜之要件啦......
竊盜:易他人之「持有」物為自己所「持有」
侵占:易自己所「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
另,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4 樓, 張嘉琳, 2011-11-22 23:13:37)
哪來的共同正犯?
本案之行為人有二人以上?
本案之行為人有二人以上?
(5 樓, 謝意聲, 2011-11-22 23:30:39)
另一位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抗辯道之"另一位".
(6 樓, 謝意聲, 2011-11-22 23:36:38)
本案甲同學成立竊盜罪,另一位乙同學成立竊盜罪共謀共同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者,有犯意聯絡,雖無著手實行,但有共同犯意稱之.
故甲乙皆以竊盜罪論處.判決確定.退庭.
(7 樓, 李錫昌, 2011-11-23 10:33:36)
呃... 問題是... 從瑜芳同學所描述的情狀看來...
是行為人(把筆記變為自己持有者)在進行抗辯耶,
換句話說,行為人和抗辯者,根本是同一個人呀!
(8 樓, 謝意聲, 2011-11-23 11:22:26)
本案當事人為何說:"另"一位而不是"那"一位?
傳喚當事人到庭說明.
(9 樓, 李錫昌, 2011-11-23 13:46:16)
呵呵... 根據描述內容,重點在這段話↓
另一位(註:似應說"這一位"才對)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抗辯道:
「這是妳的呀?呵呵呵,我以為是我的唷.......」
不過...基於刑訴「傳聞法則」之規定
確實是必須傳喚目擊證人到場說明啦...^_^...
(10 樓, 張嘉琳, 2011-11-23 15:50:33)
瑜芳同學對於事件的經過,是採取第三人的敘事方法敘述案發經過。
案件的當事人有二位,他們都被瑜方同學以「同學」來稱呼。
文中的開頭說「我有位同學…」,是本案的被害人。
而這句「另一位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則指這個「另一位同學」,是本案的行為人,非指除第一行為人之外,尚有第二行為人。
因此,本案行為人只有一人,無「共同正犯」的論處問題。
另外,法院審理案件時,為了發現真實,會傳喚當事人或證人到場說明,但是,考試的時候,可就不會如此了。
我在上文藝系的課程時,老師告訴我們,她認為現在的學生的解讀能力都有一些問題,而且這個現象是從國小就有。他說,他的女兒數學的考試分數都不是很好,他問他女兒為何考試成績都不太好,她女兒告訴她說,因為他們都不喜歡看題目。
對於一個考試來說,看懂題目,了解典試委員想考我們什麼東西,這是最重要的。其次,才是會作答的能力。否則,縱然你讀了一堆東西,考試的時候也寫了一堆東西,但文不對題,又有何用呢?不對就是不對,典試委員可不會看在考生寫了一堆,而基於「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的理由多少給一點分數!
所以,題目要看清楚,再開始作答。同理,文章,也要看清楚再回覆。
案件的當事人有二位,他們都被瑜方同學以「同學」來稱呼。
文中的開頭說「我有位同學…」,是本案的被害人。
而這句「另一位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則指這個「另一位同學」,是本案的行為人,非指除第一行為人之外,尚有第二行為人。
因此,本案行為人只有一人,無「共同正犯」的論處問題。
另外,法院審理案件時,為了發現真實,會傳喚當事人或證人到場說明,但是,考試的時候,可就不會如此了。
我在上文藝系的課程時,老師告訴我們,她認為現在的學生的解讀能力都有一些問題,而且這個現象是從國小就有。他說,他的女兒數學的考試分數都不是很好,他問他女兒為何考試成績都不太好,她女兒告訴她說,因為他們都不喜歡看題目。
對於一個考試來說,看懂題目,了解典試委員想考我們什麼東西,這是最重要的。其次,才是會作答的能力。否則,縱然你讀了一堆東西,考試的時候也寫了一堆東西,但文不對題,又有何用呢?不對就是不對,典試委員可不會看在考生寫了一堆,而基於「沒有功勞也有苦勞」的理由多少給一點分數!
所以,題目要看清楚,再開始作答。同理,文章,也要看清楚再回覆。
(11 樓, 李錫昌, 2011-11-23 16:09:33)
不過...基於刑訴「傳聞法則」之規定
確實是必須傳喚目擊證人到場說明啦...^_^...
ㄏㄏ... 這一段↑的弦外之音是... 畢竟我不是敘事的當事者,
所以,還是應該由瑜芳同學親自來回答也
(13 樓, 謝意聲, 2011-11-23 22:58:26)
答覆陪席法官張法官:
本席解讀如下:
a.上回我有位同學也是這樣---"有位同學"這是指行為人
b.歸隊後立馬發現手記本已「爬行」至另一側同學桌面上---"另一側同學"這亦是指行為人
c.老身的同學悻悻然問道:「ㄟ.....這不是我的冊子嗎?怎麼會在妳桌上?」---"老身的同學"這是指被害人蔡同學
d.另一位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抗辯道:「這是妳的呀?呵呵呵,我以為是我的唷.......」---["另一位"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之"另一位"同學本席認為應該是" 吳宗憲 ",上課不專心,挖鼻屎,看到之後插話答辨.
因此,本席解讀有2位共犯,請張法官鑑察.
(14 樓, 張嘉琳, 2011-11-24 00:06:07)
可知「有位同學」為本案之被害人。
被害人之所以讓本案犯罪行為人有機可乘,乃是由於被害人「不過離個席暫跳至教室外5分鐘講手機」,而被害人發現犯罪事實之發生,乃是由於被害人「歸隊後立馬發現手記本已「爬行」至另一側同學桌面上」。
以上解釋,請謝法官審酌是否可採。
話說回來,該案件的行為人究竟是故意呢,還是過失?
如果是故意,那也太可怕了吧,竟然連筆記也有人要偷
(15 樓, 謝意聲, 2011-11-24 00:51:12)
答覆張法官:
您的的解讀應該如下:
a.上回我有位同學也是這樣---"有位同學"這是指被害人
b.歸隊後立馬發現手記本已「爬行」至另一側同學桌面上---"另一側同學"這是指行為人
c.老身的同學悻悻然問道:「ㄟ.....這不是我的冊子嗎?怎麼會在妳桌上?」---"老身的同學"這是指被害人(蔡同學的好同學)
d.另一位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抗辯道:「這是妳的呀?呵呵呵,我以為是我的唷.......」---["另一位"我不承認她是我同學的同學]之"另一位"同學應該是" 行為人 "
因此,貴席解讀有1位犯罪行為人,本席認為亦可採也.
究竟蔡同學之真意為何?仍應傳喚蔡同學到庭說明以釐清爭點,發見真實.
(16 樓, 李錫昌, 2011-11-24 17:49:31)
呵呵... 瑜芳同學:這下子...您代誌大條ㄌ......
刑訴第178條 (證人之到場義務及制裁)
第1項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
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
再傳不到者,亦同。
(17 樓, 蔡瑜芳, 2011-12-01 09:58:54)
趕完報告20頁,再趕完判例管見以為一篇,
沒想到這裡竟烽火一片,
原來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在冬天,不是傳說
我要出門上課去溜~~~~>正當理由
待老身擇吉日選好時後,
再來看這款的代誌怎樣ㄟ來發生~
(揮揮手 緩緩下降中)
(18 樓, 蔡瑜芳, 2011-12-02 12:11:35)
來囉來囉~~~~
原舉該實例是因謝同學之遭遇遂有感而發,
律法以謙抑思想為基,
都唸法政書冊了,怎還能竊偷佔之舉?
老身那位講手機同學是被害人,
著手實施「令手記本爬行」之行為那位同學是加害人。
因加害人之行令老身相當不以為然,
故以不認同加害人為老身之同學而稱、然實際是同為上課中同學一名,
因此該實例中,被害人1名-->因講手機被偷了手記本;
加害人1名-->偷拿手記本去看後未歸原位還誆辯以為手記本是自己的。
哎~~~這裡不是謝同學家裡嗎??
(19 樓, 李錫昌, 2011-12-04 13:21:03)
呵呵... 瑜芳同諧:
證人有三大義務:到場、陳述、具結
證人「結文」,請於朗讀後簽上大名
否則,是不能當做證據使用喔(不具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