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的契約 vs. 繼續性契約
一時的契約:
一次給付契約:指契約之內容因一次給付即可實現。如買賣贈與或承攬。學說上亦有稱之為一次給付契約或單純的契約。
分期給付:債務人所付的給付分期為之者,交易上頗為常見,就買賣契約言,有:
分期付價買賣(第389、390條):將價金劃分為若干部份,分月或分年定期支付。
分期交貨買賣:買賣標的物分期給付。
此類所謂分期交付契約,應說明有三:
當事人所訂立的是單一的契約(買賣契約)。
該契約的總給付自始確定,採分期給付的履行方式,時間的因素對給付的內容及範圍並無影響。
其與通常一次給付契約的主要區別在於排除民法第318條:「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的規定。
繼續性契約:
意義:指契約之內容非一次的給付可完結,而是繼續的實現,其基本特色係時間因素,在債務的旅行上居於重要的地位,總給付之內容繫於應為給付時間的長度。例如甲僱乙為店員,乙在雇用期間繼續提供勞務,甲繼續支付工資,債之內容隨著時間的經過而增加。
固有意義的繼續性契約:屬於此類繼續性契約,除僱傭外,尚有合夥租賃使用借貸及寄託等。此類固有意義的繼續性契約關係,具有如下四點特色:
單一的契約。
定有期限或不定期限。
以繼續性作為或不作為為其內容。
隨著時間的經過在契約當事人間產生新的權利義務。
繼續性供給契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向他方繼續供給定量或不定量的一定種類品質之物,而由他方按一定標準支付價金的契約。此種類型契約具有四個特色:
單一的契約。
定期或不定期。
給付之範圍與各個供給之時間,得自始確定或依買受人的需要而決定。
當事人自始認識非在分期履行一個數量上自始業已確定之給付。屬於繼續性供給契約的,如瓦斯自來水報紙或鮮乳等的供給。
繼續性供給契約vs.固有繼續性契約:
繼續性供給契約亦屬繼續性債之關係,其與合夥僱傭租賃等固有繼續性契約之不同,在於其係依當事人的意思於買賣契約或製作物供給契約加以訂定。
繼續性供給契約vs.分期交付契約:
繼續性供給契約與前述分期交付契約的區別,在於上述第四點特徵,即在分期交付契約自始有一個確定的總給付存在,但分期履行,每一期的給付,僅係部份給付而已。反之,在繼續性供給契約,其依一定時間而提出的給付,不是總給付的部分,而是具有某種程度經濟上及法律上之獨立性,不是民法第318條所稱的「一部清償」,而是在履行當時所負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