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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血啊~什麼法律!
by 張嘉琳 2011-11-04 07:39:33, 回應(10), 人氣(10520)

前幾天聯合報有一篇看了很令我氣憤,標題為「哪來的生父? 兒被認領 單親媽不知」的報導,他的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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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昨天在市議會質詢時批評,法務部今年三月一紙解釋函表示,只要有人「認領」,不須提出證明,也不須生母同意,即可登記為「生父」,恐衍生許多糾紛,甚至讓「三個奶爸一個娃」的電影情節,在現實生活中上演。

台北市民政局長黃呂錦茹也不認同法務部的解釋,她說「當初這個條例一定是男人訂的,登記生父時應該要通知一下生母。」北市府秘書長陳永仁則表示,會向中央要求針對此函示再做解釋。

一名家住台中市、未婚生子的單親媽媽向黃珊珊陳情,她生了小孩後決定單獨撫養,但日前申請社會補助時,卻赫然發現,孩子的生父欄被填上前男友的名字,她卻毫不知情。

黃珊珊昨天表示,生母要為孩子辦戶籍登記,必須出示醫院開立的出生證明,而且任何在法律上的戶籍關係變更,申請手續也非常複雜,但法務部對「生父」的解釋函表示,「認領」為生父承認非婚生子女的單獨行為,無須子女或生母同意。

「若 依此解釋,如果有人說是某孩子的生父,沒有附上生母的同意書,難不成只要跑去民政單位說,我要認領某某人,這樣就可以了嗎?」黃珊珊說,依過去內政部的解 釋,民政單位辦理相關認領手續時,依法只要求附上生母的同意書為證明,一方面確認生母並無否認意思,一方面也確認生父的關係。

黃珊珊表示,這名女子現在只能打官司,否定前男友與小孩之間的親子關係。但在訴訟期間,這名女子權益仍然會受損,因為男方已成為孩子的生父,像是申請低收入戶補助時,雙方的所得都會被合計,若是生父名下還有不動產,則根本無法申請,影響權益。

黃珊珊指出,只憑一張申請書就可以登記為「生父」實在荒謬至極,如果這行的通,那某位大名鼎鼎的女企業家非婚生子,是不是任何人只要去登記,就可以當她孩子的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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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個新聞,我就覺得這個女人真是苦命,想想看,如果不是那個男人太糟糕,女人有必要一肩扛起扶養小孩的重擔嗎?結果現在還遇上這種法律。

唉…其實之前讀親屬時,看到認領篇的時候,我就已經看到快砸書了,憑什麼男人可以想要認領就認領,而不用經過女人或孩子的同意?這道理何在啊?

看看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這條後段的規定,合理。因為男人有養到孩子,有負到身為父親應負的義務,但是看這前段的規定,你給他與後段比較比較,就可以知道,這是一條男人沒有負到當父親的義務,還可以作個「便老爸(台語)」的規定。

現在,看到活生生的例子,我簡直快吐血了,ㄟ!身為單親媽媽的女人,不想要孩子與沒負到父親責任的男人有任何關係,難道不行嗎?


再來,可惡的還不只這個!


民法第1066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一看之下,可能會有人認為,母親可以否認生父的認領,我是在氣什麼?讀過民法親屬的應該很清楚,那沒讀過的,看下去就知道了。

該條規定說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雖有學者比較為女人著想的說(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在我民法,除依遺囑外,認領為不要式行為,極易為之,又係單獨行為,不論非婚生子女以成年或尚在母胎中,均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承諾,故特以明文賦予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否認權。果如此,則民法第1066條必有其特別意義,
將之解為係「形成權」,其行使應向認領人為之,但「無需舉證」,認領經否認後,則應由認領人提父子女關係存在確認之訴,主張其為生父並舉證證明之


但!有學者(戴炎輝、戴東雄)就主張民法第1066條對生父認領得否認之,此處所稱之「生父」,宜解釋為與非婚生子女「無血統聯絡」之男人。如其為有血統聯繫之男人認領時,生母與非婚生子女不得否認,否則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可任拒絕認領,以致非婚生子女成為自始無父之子女,此種否認有違自然之種族綿延,期期以為不可。」

而我們親愛的許澍林老師在書中也說:民法第1066條之否認,限於對無血統聯絡之認領人(自稱為生父者)為之而言。易言之,如有血統聯絡之男人認領時,生母及非婚生子女不得否認。否則非婚生子女或生母若可任意拒絕認領,將使非婚生子女自始成為無父之子女,自非規定認領立法之目的所在。」

我們的許澍林老師是最高法院的法官ㄋㄟ!是實務派的耶!他都這樣說了,那代表什麼?!


而會有這種學者間見解不一致的情形,是因為民法第 1066 條之規定用語不當所致。(請參閱林菊枝之專題研究頁78;林秀雄有關『認領制度之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同『論集』頁222

第 1066 條不稱『認領人』而稱『生父』,似指已有事實上父子女關係的存在為前提,也就是說縱有事實上父子女關係之存在,但孩子和母親為了自身之名譽(例如:媽媽是 遭爸爸強姦生下孩子),也可以對爸爸的認領加以否認。準此以解,則所謂『否認』,應解為『拒絕』比較妥當。

但如果換個角度,把重點放在『否認』二字,就又不一樣了。

從『否認』之語意可知,應該是對於非真實之父子女關係加以否定,也就是以沒有事實上的父子女關係之存在為前提,才可以否認認領。那麼『生父』二字,應改為『認領人』比較妥當。


第1065條的不合理,加上第 1066 條的用語之不夠嚴謹有所矛盾,造成這種對女人不利的情況,同樣身為女人的我,怎能不氣憤?唉…可憐啊,新聞中的這個女人,還是看能不能叫男人也拿錢出來養孩子,比較實在一點吧。



回應(10)
 
唉~  歸根究底...   問題還是出在「民法」上
我國「民法」是民國18年公布,19年5月5日施行...
參酌當年的時代背景及民風...  能規範至此,已屬不易
立法者那有辦法想得到數十年甚或數百年之後的情景啊?
 
所謂:「惡法亦法」,就祇能期盼儘快修法呀!
 
 
另,個人觀點:陳棋炎等三位學者的見解,感覺比較周全。
 
 
這可能是當初立法時有考慮到"先上車後補票"的社會問題,而忽略"強姦"的社會問題,
 
導致立法有疏漏,所以在立法用語上的確有修正之必要.
斯斯有兩種,同樣的,婚前產子的社會現象也有兩種:
 
一是先上車後補票(女方願意)
 
二是強姦(女方不願意)
 
這樣就會發生不一樣的情況而產生爭議.
立法院的效率不是很好,要期待修法,個人覺得,應該是很有得等
 
況且,未必人人都認為他是「惡法」,會不會有人想到要提案,還不知道呢 
嘉琳好厲害
版子弄得好漂亮喔
哈哈 瑜芳同學想不想自己玩玩看?

之前羅鎮有問過我版子的做法:
http://ilms.ouk.edu.tw/blog.php?user=98120023&f=gbook_reply&id=886

羅鎮自己也有一個自製的漂亮版子

瑜芳同學要不要加入玩版子的行列?
我要我要~~~~謝謝嘉琳的明燈
 
剛剛閱讀嘉琳的這篇文章,讓老朽有一點點小心得,晚些我再來賣弄蛤~
謝謝嘉琳的指導!!
我把版子做好了喔!!
謝謝您
 
嘉琳
 
瑜芳貼出一位檢察官的觀點囉,很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