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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網友來信:關於法律問題想請教您!
by 張嘉琳 2011-10-09 17:06:43, 回應(16), 人氣(9302)

今日打開信箱發現一封2011/10/6(四)寄來,標題為「關於法律問題想請教您!」電子郵件。原來這位網友是在看到我跟錫昌學長討論聲請支付命令需不需要證據的問題後,想將自己的情形詢問於我們,但因為不是我們學校的學生,不能回覆,所以才發給我這封信。

這位網友將自己的情形都寫於其中,不過因為我自己尚未修讀民訴或是強執的課程,只能臨時抱佛腳拿民訴的書來看,就自己了解到的回答,所以,我對他的問題可能沒辦法正確回答,或精確的掌握其中的爭點,

因此我將他的信件內容放上來,希望學長姐也一同來看看他的情形究竟是怎麼回事,同時也在發現我對他的問題回答錯誤的時候,給予糾正指點,感謝。

以下為該網友的信件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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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嘉琳 小姐 您好,
 
我是在網上搜尋"「南華大學教授受騙的真實事件 」而看到您的發文。
看來您好像有修關於法律課程,想請教一下,不知是否能給點建議。
 
其實當我看到該南華教授事件,心裡真的是在吶喊~是真的!是真的~!
收到"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真的很重要。

因為我哥也發生類似情況,但是我哥更無辜的是,我們從頭到尾一封存證信函、支付命令都沒收過。
 
這編文章真實性沒人能確定,很多人在罵說如果他沒做為何要付錢?
但在歷經類似經驗後如果我是他,又只有五六萬我也會賠錢了事,因為遇到了才知道那種"莫名的強制執行"有多煎熬,但因為我們的金額太大了一定要經法律途徑解決。

我一直很想把我哥遇到的事PO上網,但說實在的我雖然也是大學畢業,一直以為我們是守法的普通百姓,不違法所以不必去"懂法律",所以我完全無法把想表達的事PO出來,那位教授至少很詳細的PO了"支付命令"之聲明異議,教會了要大家收到"支付命令"不提出異議下場會有多慘,但反之我也覺得他很倒楣,因為他賠了錢買了教訓把自己的經歷分享出去,卻有人罵他"欠人錢還出來亂造謠之類的",甚至元誠聲名要告他,所以大家就更相信那位教授"造謠"。
 
我為什麼寫不出來,因為我哥遇到的事比教授更離奇,因為不幸的是我們遇上偽造文書

六月底哥哥的公司收到法院的扣薪強制執行令,但這之前我們家(戶籍地)都沒收過任何存證信函或支付命令等法院函件,想來很奇怪!存證信函不是要"簽收"才具法律效力嗎?.....錯!原來現在法律改了,即使沒人簽收郵差送去警察局代收就算送達了,支付命令也一樣,而且我們家牆上都沒有貼過任何郵差的"通知函",所以連"提出異議"的機會都沒有
  
強制執行上的欠債金額高達六百多萬(不含利息喔!),而且是民國87年的事,第一時間我們也以為是詐騙,所以打電話至地院執行處書記官詢問,起初因為那位書記官操著台灣國語口音,我還問他"你是詐騙集團厚!"結果書記官很生氣的罵人"什麼詐騙集團,有沒有欠錢當事人自己應該很清楚"(其實就是不清楚才敢去問啊!冏).....。

後來連絡公司的律師,律師去法律申請閱卷,結果是87年融資買入宏福建設的股份四五百張。

重點來了!我哥從來沒有買過股票,只應朋友拜託幫忙開了證券戶,(就像現在信用卡一樣,我們常要幫任職於銀行的親友辦張情義卡,衝衝業績),而宏福建設就是十年前有名的掏空案,看看下面網址內文就知道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1/new/jul/12/today-c2.htm

宏福建設負責人陳政忠(人家現在還是北市市議員,子女名下財產一堆,是金管會呆帳大戶)以人頭戶操控宏福建設股票,而我哥剛好是人頭之一,我哥只有開證券戶完全沒有開信用戶,而融資融券契約書的字跡都不是我哥哥的(所以法院並不會實質審查支付命令債權證明,讓壞人有機可乘),後來我哥的證券營業員也承認偽造文書,所以也去自首了。
  
但是重點又來了,哥哥的營業員雖然自首且我們也提出異議之訴,但法院審查速度遠不及執行命令速度.....短短的一個半月之內我哥名下的財產都被查封,所以銀行帳戶也都被凍結。  

其實我覺得最恐怖的是.....我哥是公司負責人,公司已成立18年,名下也有些不動產,如果我哥欠錢他大可脫產,而且元大為何沒來要過錢?

反而把債權轉賣給相關企業元大資產公司,元大資產公司又再轉好幾手,才到鼎立資產公司?如果合法欠債元大證券會放棄六百多萬元不要,而以一折不到的金額賣給資產公司嗎?

而且我們公司有跟元大銀行往來,也於徵信後取得L/C信用額度,即然我哥有欠元大那麼巨額的款項,為何元大沒有通報聯合徵信中心?
  
宏福案是台灣史上很有名的巨額掏空案,營業員要偽造文書談何容易?因為公司也要"文件審核",所以我們去金管會申訴,金管會受理查辦後回覆,居然包括我哥內有十多名投資人的通訊地址相同!但金管會只叫他們下次若再發生必嚴懲,下次?那這次的我們就算倒楣了嗎?

顯示元大徵信作業有缺失,要求元大要協助解決,但是我哥去找元大,元大的人居然說"以前開戶是由證券代理制,不存在文書審核不實之問題"
(太可惡了!開戶是不是親簽,印章對不對都不審核,那幹嘛規定要親簽?要蓋章?直接發存摺就好了啊!)
  
遇上這件事後,我真的深刻的感覺到"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所以我其實很想上網PO,請不要揣測那位教授"一定"有欠人錢,他賠錢了事已經很倒楣了,上來提醒大家要小心"支付命令"還要被二度傷害(就像我們被書記官羞辱"當事人有沒有欠人家錢他自己心知肚明一樣,當下真的很難過,之後會變成憤怒,超想告他公然侮辱之類的(氣傻了居然想告書記官,哈),我覺得那教授其實有點像.....被性侵懷孕還被人指責一定是本身行為不檢點,我覺得很慘!(我絕對不認識那位教授,只是感同身受


我哥因營業員偽造文書案去檢查署說明時,檢查官也對他很不禮貌,最後才跟我哥說"你不要不高興,因為我要保持中立不能把你當成是無辜立場,所以訊問時才會讓你覺得心裡不舒服"......其實要不是那封教授PO文的話,我想很多人根本不知道什麼是"支付命令"。

  
我看到您跟同學在討論關於法律的問題,但我不是該校學生好像是無法上去留言,所以發MAIL請教一下,我哥的事是現在進行式還在煎熬,資產公司還是不停的強制執行,可是偽造文書以及律師提抗告,法院審查似乎相當緩慢(都兩個月了),銀行被凍結的錢四五百萬,不動產也被鑑價了,我超擔心我哥一輩子的心血就這樣毁了!所以也想請問一下我哥除了等待漫長的法院審查之外,還能做哪些較積極的自立救濟方法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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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將個人所知,回應如下﹔

文中所描述的送達情形,應屬民訴138的「寄存送達」。寄存送達在未能以民訴136、137規定送給應受送達人或交給同居人、受雇人(如住居所公寓的管理員、事務所或營業所的職員)的時候,可以把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自治或警察機關,然後再通知你前來領取。縱使你沒去領,依136條第2項的規定,他也會在寄存之日起,經過十天發生效力。

不過寄存送達時,必須符合一些法定步驟。文中提到:「且我們家牆上都沒有貼過任何郵差的"通知函",所以連"提出異議"的機會都沒有。」這是一個很好的爭執點。因為寄存送達,依民訴138的規定,應該要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在送達地點的門前,另一份放在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郵差沒有黏貼通知函,便是送達不合法。


而支付命令的20天異議時間,要從支付命令送達後起算,如果支付命令未有合法送達,那麼這20日從何算起?從而,支付命令也不能因為經過20天而告確定。且支付命令核發後,因逾三個月不能送達於債務人,依民訴法第515條第2項規定,
該支付命令失去效力。

這時候,法院若誤認支付命令的確定證明書者,不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對債務人即不生任何拘束力。

要拿支付命令去聲請強制執行,必須要該支付命令業已確定,具有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方能成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倘若該支付命令,未具有效之執行名義為法定要件之一,執行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其有欠缺者,即應駁回強制執行之聲請。

此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規定聲明異議(與支付命令的異議不同),如果執行法院審理之後認為有理由時,依強執法13條規定,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以本案的情形來講,法院在一個半月之內將債務人的財產全數查封,若在聲明異議法院認認為有理由後,依上開所述,法院會撤銷查封。不過因為聲明異議不會讓強制執行因而停止。所以如果法院動作太慢,可能到時後會讓名下的不動產被拍賣了去。此時,或許可以依強執法第18條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強執法第18條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回應(16)
 
恩,我覺得學姐回答的相當好.
 
能自己苦思而回答網友的問題,真的相當棒喔!
 
不過學姐沒修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真的很可惜!
 
實務的思考能力很好,但是沒有形式主義的證明,
 
這在注重形式主義的社會相當吃虧.這點學姐應該要了解.
 
 
 
 
 
 
 
 
 
嘉琳同學的確很厲害...
 
雖然沒修過民訴及強執
 
但回應的方向應無錯誤
 
 
現就此封E-Mail內容,
提出我個人的見解(未必正確呦...)↓
 
發信人的哥哥公司裡既已聘有律師
理論上,他在Mail中所說的"進行式"
應包含向地院民執提「停止執行」及同步向民庭提起「異議之訴」
祇是...  這當中的痛苦煎熬...   恐怕一時之間也很難以有效的解決
因為,在異議之訴開庭審理時,僅能提出地檢署偵查中之案子來佐證
而此時,偽造文書的偵查階段尚未終結(從偵查到起訴,有時耗蠻久的)
基於刑事訴訟程序「偵查不公開」原則,法院能否調卷調查...恐有疑義
而郵局寄存送達之過程"合不合法"的舉證問題... 坦白說,似也有些難度
改依刑訴第319條委任律師提起「自訴」控告營業員偽造文書,或許能快些吧?...我想
 
 
 
諸多細節,待明天上班,得空時...  再向同事或長官請教囉!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果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發生,債務人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以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
議之訴.如果是以裁判為執行名義,其為異議原因的事實是發生在前訴訟的言詞辯論終結後的話,也可以主張.另外,如果執行名義是沒有與確定判決同樣的效力的話,在執行名義成立以前,如果碰到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的事由發生,債務人也可以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另須注意,依上述規定起訴的時候,如果有多數可以主張的異議原因事實,就應該一併主張.如果沒有一併主張,就不能再提起異議之訴.
用這2條看看可否?
 
第 14 條
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
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
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
之。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
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
提起異議之訴。
依前二項規定起訴,如有多數得主張之異議原因事實,應一併主張之。其
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異議之訴。
第 14-1 條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如主張非執行名義效
力所及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
債權人依第四條之二規定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者,得於裁定
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執行法院對債務人提起許可執行之訴。
按第14條的條文看來,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時,債務人想提起異議之訴,似乎只有在符合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的情形,才能提起
 
而該條文規定寫說:「執行名義成立,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那麼,如果是執行名義成立「前」所發生的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不就不符該規定的要件了嗎?
 
如果真的是這樣,那麼現在他們應該要著重於「支付命令送達不合法」這點去主張
 
否則的話,若法院認為支付命令已合法送達而確定者,縱營業員已因偽造文書而被判有罪,但由於營業員偽造文書之不法行為,乃執行名義成立「前」的事由,不符異議之訴的要件,屆時,也只能眼巴巴的看著自己的財產,被法院拍賣了去,不是嗎?
 
恩…關於以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是否只能適用強執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這點,意聲同學有修強執,應可研究看看
 
今天向瞭解執行與民訴之同事請教,要點簡述如下:
 
一、聲請「停止執行」部分:
       法官會於裁定中命債務人提供擔保,
       於擔保金額提存後將會"暫時停止"強制執行,
       等待「異議之訴」之判決結果。
 
二、提起「異議之訴」部分:
       1. 因屬"事實原因"故可起訴,Mail中也有提到↓
          但是重點又來了,哥哥的營業員雖然自首且我們也提出異議之訴
       2. 支付命令之寄存送達不合法→舉證頗為困難。
       3. 可向法官陳報「刑事偽造文書案件」偵查中,
           看承審法官能否等候偵查終結之後再下判決。
       4.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無法調閱偵查卷宗。 
 
三、委任律師提「刑事自訴」部分:不可行。 
       依刑訴第323條第1項規定:公訴案件檢察官已展開偵查,不得再行自訴。
 
 
      
呵呵,勞煩您再一次詢問您的同事,真是不好意思。不過,錫昌學
長您似乎是從事於法律相關的工作喔?

ㄟ...再來,關於錫昌學長所說的,有一點不太明白。您說「因屬"事實
原因"故可起訴」請問這是指哪部分的事實呢?又,為何屬「事實原因
」即可提起異議之訴?這是指哪一條文?

還有,您說「可起訴」是僅指,可以起訴,但不包含不會被駁回?
還是指可起訴,且,不會被法院駁回呢?

 

呵呵...  說來慚愧,我一直都是個不用功的學生

研習過的諸多科目...  我都是僅就考試範圍去閱讀(但求過關罷了)

所以,演變成每一科都是不求甚解的半吊子...  ... 

同事告訴我:因屬「事實原因」故可提起異議之訴 (類似再審事由

我也沒再加以細問(怕耽誤他的工作)... 就以自己的"直覺"去「理解」

我的認知:應係指因「營業員偽造文書」而無端招來這筆債務的事實吧!?

 

至於,會不會被駁回? 嘉琳指的是因程序不合法的裁定駁回否?

我覺得不會,原因是倘會遭到駁回,律師應該不至於濫行起訴吧

坦白說,基於「交易安全」考量,我個人則認為這官司並不樂觀

可能的結局,必須回歸源頭,依刑事附民訴訟向肇事營業員索賠

談到營業員我倒是有個疑惑,這案件究竟純屬其個人之犯罪行為

抑或其背後尚有個「犯罪集團」(即同謀共同正犯)存在?

現偽造文書部分檢察官已依法進行偵查此部分無法提起「自訴」

但,假如針對犯罪集團或該營業員朝「詐欺」之方向提起自訴呢?

 

這裡所發表的言論,僅只是以「善意」及學習的角度做思考而已

 

所以,我在這兒想對Mail的發信人做建議

說到底,畢竟我們都不是專業人員,本身之法學知識亦屬有限

在討論區所提的意見,您只能做參考或提出來和公司律師研究

套句幾年前鄉民的流行用語:「閃開~讓專業的來!
 
 

 

 

錫昌學長您毋庸感到慚愧,因每個人各有所長!法律問題繁多且細瑣,即便身為律師,亦有所不了解者呀!錫昌學長最大的優點就是熱心助人。您對於他人的法律問題都會盡量就自己所知者給予回答,已屬可貴,且您還會因此就自己所不知者向同事請教,更是難得。因此,您縱對該問題不甚理解,但瑕不掩瑜,您的精神,已令人自嘆不如。
 
再來,對於這個案子,如果真的無法主張支付命令未合法送達,那麼我同意錫昌學長所說的,「必須回歸源頭,依刑事附民訴訟向”肇事”營業員索賠」。因為,今日我看了相關判決書後發現,在執行法院提起異議之訴,若仍爭執支付命令確定前,有偽造文書等情形,確實是會被駁回的!此時,大概也只剩錫昌學長所說的,依刑事附民訴訟向”肇事”營業員,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的救濟途徑了吧
 
所以,嘉琳同學您所提到的「駁回」...
原意係指敗訴的原告之訴「駁回」囉?
 
 
呃.....我們談的「駁回」,是不一樣的嗎?

我所指的駁回,是當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確定證明書後,債權人持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對該執行名義提起異議之訴,
法院因該偽造文書事由屬執行名義成立前所發生者,因而駁回債務人的異議之訴而言。
例如﹔

苗栗地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苗簡字第379號  (我覺得這個判決最清楚)

臺北地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96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68號
 
嗯... 我回應裡所提起的,是不同情況的「駁回耶!
 
A、民訴第249條(訴訟要件之審查)第1項第7款後段:
      「...,或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依第1項本文:「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支付命令效力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第521第1項)】
 
B、98年苗簡字第379號判決↓(乃係原告敗訴之判)↓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原告負擔。
     【有經過開庭審理、言詞辯論後所下之判決】

 

另,我同事所說的因屬事實原因(類似再審事由)
不知是否意指第496條第1項第8款條文之情形:
「當事人之代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關於該訴訟
          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者。」
【原債權人元大證券,其營業員涉犯偽造文書罪】
 
 
 
 
 
 
 

啊...原來我將二者混淆了

至於,錫昌學長同事所說的因屬事實原因(類似再審事由),我覺得不太可能是第496條耶,因為該條就是再審的規定,應該無須再以「類似」的詞來描述。

不過第496條第1項第8款所定情形,依民訴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前項支付命令有第496條第1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確實是法律明定的救濟途徑之一。

只不過,法院在審查再審理由的時候,有可能不會採用。

因為之前我們所談過61台抗407判例,是法院拿來駁回再審原告以496條第1項第9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提起再審之訴的理由,

而第496條第1項第8款,參43年台上字第337號判例
之意旨﹔「而同法第496條第1項第8款所謂當事人之代理人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須以關於該訴訟所發生者為限,如當事人之代理人對於該訴訟教唆證人偽證,或脅迫他造當事人為不利於己之陳述者始屬相當」

是故,法院可能會認定支付命令的聲請因為不需要證據,所以聲請支付命令所附的債權憑證即非「
關於該訴訟所發生者」,從而該營業員縱因偽造文書罪而判決有罪,法院亦有可能將再審之訴判決駁回。


 
 

我倒是沒有上網去查詢相關判決或判例

僅憑著個人的法感去推測而覺得應是敗訴成分居多

所以,我思考的角度也不想朝著打贏民事官司的方向走

 

我之前的回應提到:可能的結局是向肇事營業員索賠

但經驗告訴我營業員極可能已一無所有,能奈之何?

【況且被害人應當不只一位,就算他想賠也未必賠得起】

所以,我認為:必須挖出個夠大咖的可能共犯才有用!

 

找位熟悉證券行業的朋友問了些問題,結論簡述如下:

發信人的哥哥並未親自帶著「雙證件」去開融資融券戶

營業員何以僅憑偽造簽名以及影印之雙證件開戶成功?

【開融資融券戶需親帶雙證件到券商(向證經公司)辦理】

而營業員竊下大量的交割單券商稽核人員卻不知不覺?

這當中諸多不合常理處,該證券商及證經公司難辭其咎,

不僅「監督稽核不實」甚至可能已觸犯「證券交易法」

 

於今之計,建議發信人和哥哥及公司律師研究看看:

(1) 先到該證券公司要求列印所有交割單(逾半年者需付費)

(2) 將發信人哥哥根本不會做股票及受害之情形詳細做陳述

(3) 檢附交割單影本及陳述內容向「臺灣證券交易所」檢舉

   該證券商與證經公司似違反證券交易法,請證交所調查!

 

《後記:證公司係為諧音.未必正確,國內僅環華元大兩家。》 
     
的確是耶,如果只向營業員求償,那大概只會拿到一紙勝訴判決書回家當壁紙吧。

至於學長說不朝打贏民事官司的方向走,是不是指說
挖到大咖共犯之後,再選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另行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另外,照學長的說法,讓我想到發信人的哥哥除了依相關法令去求償之外,或許可以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營業員與其雇用人共同負連帶責任。
 
 
對呀! 嘉琳同學說的沒錯! ...... ......
 
引用民法第188條第1項,把該證券商列為共同被告應屬可行!
 
【我因為一味想循刑事程序來討回公道,倒是沒想到這點說】
 
 
之前高雄少年法院王院長蒞臨本校演講,教授讀書方式時
 
就提到大學時(政大)讀書會的成員,後來在國考全數上榜!
 
應該就是透過研討:「學習他人之長,彌補自己之短」所致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