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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法政系的學長姐們,支付命令的聲請,需要證據嗎?
by 張嘉琳 2011-09-26 18:32:13, 回應(20), 人氣(14181)

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是否需要附上證據,讓法院審查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


這個問題我已經想很久了,不過因自己才疏學淺,無能自行尋找到解答,所以在這求法政系的學長姐們幫忙解惑。

這問題是我在看到同學的這篇「南華大學教授受騙的真實事件 」後,所產生的疑問。文章是說某大學教授收到「存證信函」後認為是詐騙集團,故不理會,後來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亦置之不理。結果就是悲慘的被強制扣薪了。


對這文章我原本只將他當做一般網路謠言看看就算了,不過星期六大面授上楊富強老師的課時,老師說他們的院長在禮拜一開工作會報時也收到了一張存證信函,然後院長也同文中教授一樣沒去理會,沒有想到,收到法院發給自己的支付命令!

聽到這裡,我才驚覺,原來同學這篇文章所述情形,是現在進行式



隔天我和同學談論這個情形時,他告訴我說支付命令不需要證據就可以聲請,而我後來查閱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章時,確實也沒有看見任何說聲請支付命令需要附上文件證明的條文,

而且還看到61年台抗字第407號判例說:

「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院外,衹須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因、事實,以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自明。因債務人依同法第五百十六條對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故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

但仔細思考後還是覺得怪怪的,如果支付命令不需證據,那麼在這個情形之下,人民應該早就跳起來喊司法改革,而這種制度的設計也應該在幾百年前就被詐騙集團拿去賺取不法所得了,哪會等到現在?

所以我後來又到網路找相關文章,結果後來看到一派疑似法律系學生在和不懂法律的人民在對槓,前者是主張不用證據,後者是不相信有這種法律,且後者還找了一個申請支付命令程序解說的文章出來,證明其所持見解為正確。

對此,我真的糊塗了。民訴法條文並無明文規定,應該是不用啊,若說真要證據的話,則其需要證據的理由是什麼

還有一個問題,為何支付命令之聲請屬非訟事件?我在民訴法督促程序章中並無看見相關明文,所以對這個也很不解…。



以上問題真的讓我百思不得其解
,懇請學長姐指點,感激不盡
回應(20)
學姐:
 
您的水準好高啊!真是大哉問啊!學弟我真要叫您一聲"老師"!
 
各位學長幫幫我們這個學姐解決她的問題好嗎?  
 
  
 
 
學姐:
 
這是強制執行法的問題呢!您怎麼會有這個問題?您有上強制執行法的課嗎?
 
                                                                                      100-1學弟留
各位學長.學姐幫幫我們這個學姐解決她的問題好嗎?  
學姐:
 
強制執行法係屬高階武學,其融合民法.民事訴訟法之武術,讀強制執行法才能輕鬆愉快,學姐的問題不但兼俱基礎學理,又涉及
 
實務案例,武功如此高強,一出招學弟竟招架不住,竟然失眠到現在.欽佩!欽佩!
 
                                                                                                                                                    100-1學弟失眠留
學姐:
 
非訟事件就是在處理人民私法上的權益,因其不具訟爭性,法律上之權益關係明確,故不須透過訴訟的進行及法官審理,以書面送審其處分以法官之裁定行之(參照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僅屬立法之便宜措施謂「非訟事件」.假扣押.支付命令即屬之.
 
嘉琳同學:
 
今晨向我同事(以前在非訟中心)與訴訟輔導科長請教過,
聲請支付命令時,確實是不一定要提出證據的
我們(訴輔)科長也有提到61台抗407這號判例之見解
最高法院判例有拘束各級法院之效力,您應該也清楚
 
此外,我早上在討論時,和同事有了小小的「對槓」
我個人認為該詐騙集團(元誠)是在"鑽"法律漏洞行騙
同事們則認為"督促程序"沒問題,是當事人自己疏忽
因為依常理,收到這樣的東西一定會緊張得四處找人詢問
該教授"假鰲"(不懂卻裝懂,置之不理)讓自己權益睡著所致...
 
"法律"一物 ... 本就充滿了爭議性(蓋因法條有限;現象無窮)
結局...當然也往往是:各持己見,沒有定論也。
 
值得安慰的是:
我們這裡負責"非訟事務"的司法事務官把關很嚴格
往往會下裁定要求債權人補提證據...
您或許會疑惑,萬一債權人沒有補正而遭"駁回"之裁定
不是可以提抗告?而且依判例見解,抗告一定會成功呀!
 
我再仔細的思考後... 發覺:按道理應該是如此沒錯
但潛在更深一層的意涵則是:
一、假如債權人確實握有證據,他不會故意"耍狠"不補正
二、倘若債務確實存在,但債權人實在無法提出證據,
       還可以進行實質的審核,不一定就要逕予駁回呀!
三、萬一審核失誤,夠膽提出抗告的也一定是「理直氣狀」
       亦即債權人確能講得出有關這筆債權債務的來龍去脈也
 
結論:「經嚴格審核後,再核發支付命令」
確實可以有效嚇阻"不法份子"利用督促程序來遂其不法之目的
 
 
非訟業務包括: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公示催告(支票遺失)等
非訟事件毋庸「開庭」打官司,
僅透過法定程序及書面審核後,核發「裁定」
主要之目的在於:「疏減訟源」!
 
錫昌學長,謝謝你!您還請教您的同事與訴訟輔導科長,我真是太感激了。
 
聽到學長說的實務上的確會要求債權人補提證據,一方面我也同學長一樣感到安慰,另一方面則是感到有些無所適從。
 
因為除了該61台抗407判例之外,今天我到學校的圖書館找民事訴訟法的教科書,裡面也明明白白的說支付命令的聲請不需要證據,而其中的作者一個是律師,一個當過法官,
 
連在實務上打滾的他們都這樣說,這使我理解到,書本與實務做法間確實有差距,就算作者是實務派的也一樣,他們的教科書會讓我們無法將他們教的東西,一毫不差的運用到生活當中。
 
 
另外,按學長說的司法事務官會要求債權人提出證據,不就代表詐騙集團在聲請支付命令的時候,還需要偽造證據嗎?
 
那麼,假如那位南華大學教授狠下心來想要跟詐騙集團拼了,然後去蒐集詐騙集團行使偽造證據的證據,想要以民訴法第521條規定第2項規定,以第496條第1項第9款「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的事由提起再審之訴,
 
但因為61台抗407判例,法院也會將他的再審之訴駁回 , 我想,該判例的見解,增加了法律所沒有規定的限制,讓人民無所救濟,可能有違憲之虞


回覆意聲同學:

這是不是強制執行法的問題我不知道,因為我連民訴法都還沒上過,自然也就沒上強執的課了。

而為何會產生這個疑問,我在文中一開始便已明白揭示,這問題是我在看到同學的這篇「南華大學教授受騙的真實事件 」後,所產生的疑問。


再來,您說我的問題兼俱基礎學理,又涉及實務案例,您的讚美實在讓我愧不敢當。

因為縱然已經學習過法律一小段時間,但對於沒有學過民訴法與非訟事件法的我,面對這些問題,還是與不諳法律的一般老百姓一樣,充滿著一堆的疑惑與不解。

而這個問題讓您一夜失眠,實在抱歉,現在錫昌學長為我們解了這個惑,你我今日大概可以一覺到天明了。

最後,你說以書面送審其處分以法官之裁定行之(參照非訟事件法第三十六條)謂「非訟事件」。恩,原來如此。光看法條而沒有教科書,還真的沒有辦法看出他的涵義呢。非常感謝您的回答。

 
嘉琳同學:
 
正因為有此號判例. 而該"炸片"集團又透過合法程序"使壞"
被害人如欲主張權益...   走民事訴訟程序是打不贏官司滴
這也是我為何會主張      詐騙集團是在鑽法律漏洞的原因
然,所謂「山不轉路轉」, 改走刑事法律路線告"詐欺 "
應能將其繩之以法,因為屆時牠必須提出債務存在之證明
 
法律有各種不同的面向,所以國考才沒有所謂「標準」答案
我們這兒的司法事務官年紀很輕,法學根基卻很強
 (她其實具有考上法官的實力,因個人因素不想考)
只有她使用這樣的方式進行,
並非其他法院的事務官皆然。
簡單的邏輯思考:假如高雄地院的事務官亦如此,
地院院長應該就不會收到"支付命令"了呀!
 
 
 
 
 

另外,

意聲同學回應中提到:此案已涉及強制執行部分,的確沒錯!

支付命令送達後,債務人20日內可以不附任何理由提出異議(即視為起訴)

於本例中:

南華教授對於法院簽發之支付命令"置之不理"(等同默認此筆債務確實存在)

因此,異議期滿後「元誠」可取得此支付命令之「裁定確定證明書」

再以確定證明為執行名義,向債務人戶籍或財產所在地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扣薪資、存款或是扣押動產、不動產進行拍賣

南華教授最後就是收到地院民事執行處的(扣薪)執行命令也

 

 
 

所以,個人觀點認為:

教授可以檢具相關資料(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執行命令,扣薪證明...)

向所屬之分局或派出所報案,進行刑事訴訟程序。

 

 
 
錫昌學長
 
我剛才花了一小時的時間,找了一下法院的裁定書,結果發現台北地院、板橋地院桃園地院、基隆地院、南投地院、雲林地院、台東地院,都有看到他們以: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為由,駁回債權人的聲請耶。
 
不過,由於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說一定要提出證據,所以是否需要要求債權人提出證明文件,也只能依靠司法事務官個人將審查標準訂得嚴格一些,而我看到的那些裁定,可能也只是一部分司法事務官的做法,不能代表全部的司法事務官都會因為債權人沒有提出證據而駁回。
 剛才看到元誠的聲明搞,內容是說元誠是一間合法債權收購公司,他們已經針對不實網路貼文和轉載的人,在9/9委任律師警局以「妨害名譽罪章」提出報案,
 
恩…照這樣看來,或許是該位教授自己疏忽,忘記繳交什麼費用,導致原債權人將債權移轉給元誠,而該教授不明究裡,還消極的不加理會,最後就是被強制扣薪。
 
不過,可疑的是,地院院長也會忘記繳交什麼費用進而如同該位教授一樣被人家聲請支付命令請求償還欠款嗎?
 
那網路貼文的作者,其職業究竟是不是南華大學的教授,我們不得而之,有可能是作者想要以此身分取信於人,所以捏造,其身分可能只是一個不諳法律的普通老百姓。如果是這樣,他會因為沒錢去繳費,導致發生後來的事情,確實是有其可能。
 
但楊富強老師他們的院長也收到…院長會沒去繳費被元誠聲請發支付命令,我實在有點不敢相信。所以,結論就是,可能有人假借元誠名義去行詐騙之事。
 
 
 
 
所謂:「觀微知著」,
 
嘉琳同學窮究事理的學習態度看來,將來一定會有傲人的成錯! 
 
 
 
由上述之裁定亦不難看出:
 
各地方法院確有許多「嚴格把關」的司法事務官,實乃人民之福...
 
 
 
嗯...「元誠」是家規模不小的資產管理公司
我本也以為是詐騙集團故意假冒"元誠"行騙
但現在看來確實是「事有蹊蹺」!
 
 
因為,我一直很納悶...
詐騙集團既然聰明到足以透過「合法程序」來進行詐騙
為何他們會不知曉這樣子將會觸犯刑法... 得不償失嗎?
 
 
 
學姐:
 
院程序並無錯誤,是當事人權利睡眠.
 
                                        學弟留
 
請問,您說法院程序並無錯誤,是指哪一個部分程序?
學姐
 
收到支付命令,20日內應聲明異議,未聲明異議,視為默認,法院就會進行強制執行.
 
                                                                                                      學弟留
呃,這我知道
 
恩…我想,您應該是誤解或是尚未了解我所問的問題不過還是謝謝您的熱心
 
 
另外,您雖較我晚一兩學期進入空大就讀,但在年紀上,您卻大上我許多,
 
就人生學習的道路而言,您比我走得還久、還長
 
您稱呼我為學姊,我委實不敢當。呃,您若不反對的話,我們便以同學互稱
 
我贊同錫昌學長,應該走刑事訴訟程序,告詐欺.
 
學姐:
 
100-1新生入學,堪稱OUK最菜鳥,所以如果我叫您學姐,應該也無不對.
 
                                                                                 100-1學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