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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未來之動向
by 張嘉琳 2011-06-21 18:23:11, Reply(0), Views(2278)
 
以下文章擷取自司法院院長賴英照於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第2次全院委員會會議(2007.09.20),審查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意案之時,對於維護審判獨立及提昇裁判品質等問題,所提出的報告。

貳、繼續推動司法改革

從「司法為民」的觀點看,人民最關心的是裁判的效率和品質的問題,希望官司不要久懸不決,法官辦案必須公正廉明。英國前首相格拉斯東(William E. Gladstone, 1809~1898)的名言:「遲來的正義,不是正義」(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一個纏訟多年的案件,最後即使無罪定讞,對當事人也沒有正義可言。而輕率粗糙的判決,更無法贏取人民的信任。提昇裁判的效率和品質,是司法院推動司法改革的首要目標。從具體的措施觀察,司法院近年來的改革,可以用兩座金字塔來說明,包括「法院組織的金字塔」及「訴訟制度的金字塔」。

一、法院組織的金字塔

依照目前的制度,民事及刑事訴訟由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審理;行政訴訟歸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掌管;公務員的懲戒則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負責。司法院除由大法官負責釋憲、政黨違憲解散及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等業務外,實質上是司法行政機關。

這種制度,是不是符合憲法的原意?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發布的司法院釋字第五三○號解釋認為,依制憲原意,司法院應該成為最高審判機關:

「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根據這項解釋意旨,司法院做為最高審判機關,除由大法官職司憲法解釋等業務外,還應該設有法官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的審判及公務員的懲戒。

大法官發布第五三○號解釋之前兩年,也就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司法院召開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已做成「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決議,並以「一元多軌」做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

所謂「一元多軌」,是把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關,歸併到司法院裡面;同時由司法院設置「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及懲戒」等三個庭。另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掌理憲法賦予大法官的職權。所謂「一元單軌」,則是司法院只設置大法官十三人至十五人,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及政黨違憲解散、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的審判,並負責憲法的解釋。不論是「一元多軌」或「一元單軌」,三個終審機關都將歸併,因而從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到司法院,形成一個金字塔的組織。

司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及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兩度將司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將法院組織朝「一元多軌」的方向修正。惟相關法律的修正草案,迄今尚未完成立法。
 

二、訴訟制度的金字塔

另一個金字塔,是訴訟制度的金字塔。

有人形容我們的訴訟制度是「圓桶型的制度」。一件官司,經過地方法院確認的事實,到高等法院要重新審理一遍(叫做覆審制),許多案件上訴到最高法院,還是為事實認定問題爭執不休。訴訟案件不但在地院和高院之間重覆審理,更往往在高院和最高法院之間反覆更審。官司曠日廢時,久懸不決,固然徒增法官的案件負荷,對當事人而言,更是難堪的折磨。

為消除這種「圓桶型訴訟制度」的弊害,司法院近年積極推動「金字塔型的訴訟制度」。以刑事案件為例,它主要的改革內容包括:

1.強化第一審的事實審功能:相對於二、三審而言,第一審距離案發時間最近,是確認相關事實最好的時機。刑事訴訟法因而修正,明定地方法院原則上採行三位法官合議的制度並實施交互詰問的方法,透過控辯雙方嚴密的攻擊防禦程序,循嚴格的證據法則,發現真實,務必在第一審就把案件的事實確認清楚。

2.第二審改為事後審,兼採續審制:二審法院原則上不再調查事實,而只審查第一審所認定的事實與適用的法律是否正確無誤,及量刑或宣告保安處分有無顯然不當的情形。此外,在特定的情形下,兼採續審制,以達個案救濟的目的。

3.第三審採嚴格法律審,兼採上訴許可制。

這些改革措施,在第一審部分,有關法官合議的原則及交互詰問制度,從九十二年修法之後,已開始實施;但二、三審部分,由於刑事訴訟法相關修正未能完成立法,因此二審仍然維持覆審制,三審也沒有採上訴許可制。訴訟制度的金字塔,尚須積極努力,始能完成。
 

三、持續改革,提昇效率

「法院組織」和「訴訟制度」這兩座金字塔,看似相互獨立,其實是息息相關。從務實的觀點看,要完成法院組織的金字塔,必須先做好訴訟制度的金字塔。

根據統計,三個終審機關目前仍有非常沈重的案件負荷。以民國九十五年為例,最高法院新收的訴訟案件有13,035件(含民事4,569件及刑事8,466件);最高行政法院有5,672件;另外,在監察院尚未正常運作的情形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仍然有507件的懲戒案。三個機關一年收到的案件多達19,214件。另方面,三個終審機關有121名法官(九十六年八月底統計,包含院長及委員長在內,最高法院87人,最高行政法院25人及公懲會9人),儘管努力不懈,卻仍有許多積案待結。在這種情形下,不論是推動「一元多軌」,也就是在司法院成立各種訴訟庭;或是「一元單軌」,只由十五位大法官負責各類訴訟案件的審理,恐怕都會遭遇困難。而「訴訟制度金字塔」的目的,就是要根本解決案件重複審理的困擾,並大量減少上訴案件的數量,如能成功的實現,屆時終審機關的負擔大幅減輕,組織的金字塔也才能水到渠成。展望未來,司法院仍將依憲法及大法官相關解釋的意旨,繼續推動司法改革,以實現「司法為民」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