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20萬房遭拍賣違比例 立委提案修法
by 張嘉琳
2013-05-03 22:28:23, Reply(0), Views(7325)

欠20萬房遭拍賣違比例 立委提案修法
中廣新聞網 – 2013年4月7日 上午6:01有鑑於銀行常利用催收或聲請強制處分債務人 資產的方式,要求債務人償還欠款,導致債務人因積欠小額債款,卻遭到查封甚至拍賣賴以為生不動產的命運。因此國民黨立委賴士葆就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一條 條文,新增強制執行應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以符合公平原則。(程平報導)
賴士葆說,有鑑於部分銀行會挾合法名義,罔顧債務人的基本權益,導致小額 欠款債務人要面對賴以為生不動產遭到查封、拍賣的命運,而遭拍賣資產總額往往高出債權額很多,這不僅與比例原則相違悖,更可能造成難以挽回的社會問題。賴士葆並說,在他的選區當中,就有民眾因為積欠銀行20萬元,讓原本價值千萬的房子就這樣被拍賣掉,最後弄到家破人亡,只好跑去住公園。
為有效防止類似問題發生,賴士葆就參酌行政執行法中對於比例原則及限度的規範,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一條條文,新增強制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債權人利益及債務人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
超額查封禁止
查封動產或不動產,強制執行法第五十條及第一百十三條:
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
若超額查封效力?
相關實務上見解
發文字號: |
(74)廳民二字第 913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74 年 12 月 03 日 |
座談機關: |
基隆地方法院 |
資料來源: |
民事法律問題研究彙編 第 4 輯 512 頁 |
法律問題:假扣押裁定主文諭示,債權人以新台幣 (以下同) 一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 後,得就債務人之財產於三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惟執行時,發現債 務人除一棟價值一百萬元以上之房屋及基地外,別無其他財產,此際,應 否准對該房屋及基地實施假扣押查封程序。 討論意見:甲說: (否定說) 本題情形如准予實施假扣押查封程序,則不僅顯然違反假扣押裁定 主文所諭不准許扣押金額之範圍,且債權人所提供之擔保金額亦不 足以彌補債務人將來因假扣押所可能造成之損夫,對債務人損害甚 鉅,此外,每易造成投機之債權人故意以小額債權提供小額擔保金 ,而聲請假扣押債務人巨額之不動產,亦非公平。 乙說: (肯定說) 按債務人僅擁有不動產而無其他財產之現象甚為常見,尤以債務人 逃匿遷移不明,僅遺留空屋之情形甚多,此際,倘不准債權人假扣 押查封該房屋及基地,則債權人事實上無法利用保全程序以保障其 債務之獲償,為解決此一問題,宜從寬准許假扣押為宜。 結論:多數採乙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 按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假扣押之執行,除另有規定外,準用 關於動產、不動產執行之規定。而查封動產或不動產,依同法第五十條及 第一百十三條雖規定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 費用為限,惟該法條之規定,旨在保護債務人,避免債權人任意聲請超額 查封。故如債務人有多數財產可供執行時,固應就財產價值與債權額相當 之財產強制執行,但如債務人僅有房屋一棟可供執行,雖其價值遠逾假扣 押債權額,亦可對該不動產執行,否則債權人勢將無法就債務人唯一之財 產執行,並受清償,殊非立法之本意,研討結果採乙說,核無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