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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by 張嘉琳 2013-04-16 14:27:58, 回應(0), 人氣(22067)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

(一) 明確性原則: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行政程序法第5條)

(二) 平等原則: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法第6條)

(三) 比例原則: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行政程序法第7條):

1.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3.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四) 誠信原則: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行政程序法第8條前段)。

(五) 信賴保護原則:行政行為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8條後段)。

(六) 禁止不當聯結原則:指行政行為與人民之給付間無實質內在關聯者,則不得互相聯結。此原則於行政處分及行政契約中有其規定:

1. 行政程序法第94條規定:「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 行政程序法第137條第3款,關於訂定雙務契約應符合之規定:「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有正當合理之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