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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與無權處分之問題
by 張嘉琳 2012-07-05 23:07:44, 回應(0), 人氣(17689)
問題提出:
在無權處分的問題當中,甲為原權利人,乙為無權處分人,丙為相對人,若甲依民法118條拒絕丞認,則:
情況一:設若丙係善意相對人,而得依民法801條、948條規定善意取得該物。此時,甲可向乙主張民法179不當得利,及民法184之侵權行為,但是,乙可不可以同時主張呢?

情況二:設若丙係惡意之相對人,而甲依民法767要求返還該物,問:丙可否向無權處分人乙主張民法179不當得利、民法184侵權行為及民法226債務不履行?而丙是否可以同時主張?


~~~~~~問題回答~~~~~~

情況一:若甲依民法118條拒絕丞認,丙為善意相對人,可以依民法801條、民法948條善意取得該物。甲可向乙主張,民法179不當得利及民法184侵權行為。請問以是可以同時主張嗎?

此時要情況而定。乙無權處分,而善意第三人主張801、948之規定而取得所有權,原所有人是否得向無權處分人乙主張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這必須要分別情況來論 述。蓋一般侵權行為的成立,須具備三個基本要件:1.加害人有故意過失。2.不法性。3.被害人受有損害。而不當得利構成要件,則不以受益人的行為具有故 意過失、不法性為必要。因此,在此種情形中,須逐一檢視其構成要件。

二者的適用關係,茲分四種情形言之:

1.成立不當得利,但不成立侵權:例如繼承人非因過失誤他人之物為遺產出售於他人致生善意取得時,不成立侵權(因無過失),但成立不當得利。

2.成立侵權,但不成立不當得利:例如繼承人甲明知或因過失不知某物非屬其父的遺產仍贈與善意之丙,而移轉其所有權時,係無權處分乙之所有權,因為受有利益,部成立不當得利,但因故意侵害乙之所有權,應負侵權責任。

3.成立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例如繼承人甲明知或因過失不知某物為乙所有,讓售於善意之丙,取得價金時,應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4.不成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例如甲非因過失不知其繼承遺產中之某物為乙所有,贈與於善意之丙,並移轉其所有權。在此情形,甲對乙既部成立不當得利(因未受利益),亦不成立侵權行為(因無故意或過失),僅發生乙得否對丙主張不當得利的問題(183條)。

而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均成立之情形(如上開第三例),此時,不當得利與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其成立要件不同,目的亦異,我國判例學說一向肯定二者得獨立存在,競合並存,由當事人選擇行使之。


情況二:丙為惡意的相對人,甲依民法767要求返還該物。丙可向無權處分人乙主張:民法179不當得利、民法184侵權行為及民法226債務不履行??請問是可以同時主張嗎?

可否主張不當得利,必須視惡意相對人丙與無權處分人乙之間的契約是否已經不存在。在契約尚存在之時,無權處分人如果受有利益,係基於該契約所致,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故不成立不當得利。

因此,個人認為不當得利與債務不履行,並不能同時主張。在契約有效之時,當事人應依債務不履行或權利瑕疵擔保主張,不再另行成立不當得利。

至於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是否得同時主張?此時,首先應視無權處分人是否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丙之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如成立侵權行為者,則我國判例對於此二者究竟應採【法條競合說】或【請求權競合說】,尚未儘一致。孫森焱認為,目前仍乙請求權競合說為可取。

因此,此二請求權互相獨立並存,債權人得選擇行使,如果行駛其中一請求權而達目的,則其他請求權即行消滅,如未達目的,則其他請求權仍得行使。


參考資料 王澤鑑之債法原理(二)、孫森焱之民法債編總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