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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稅法與行政法的關係
by 賴淑娟 2012-04-21 19:11:28, 回應(0), 人氣(2346)

(一)行政法:行政者,國家主動實現國家目的的行為。當國家有計劃、目的地去執行既定政策,而以法律為根據的行為,稱為行政行為。行政法者,規範行政行為,而非規範立法、審判、監察或統治的行為,即關於行政權的組織、作用與爭訟的國內公法。行政法的內容係規定行政機關的應如何組織?權限範圍?權限如何行使?行政機關與人民的關係?如行政組織法規定八部二會的組織與權限範圍;稅法規定國家課徵人民稅額的標準;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人民侵害社會安全的處罰,均屬於行政法。行政法並無統一法典,只要與行政權有關的法規都稱為行政法。因為行政權作用範圍廣泛,無法就複雜紛歧的行政作用完全規範,故行政法係屬於彙整性質的法律。
(二)租稅法:所謂租稅法的意義,以研究租稅體系及理論為目的之學科,稱為租稅法學,簡稱租稅法。租稅法體系大致分成下列二種:第一種係將有關租稅課徵的基本事項及共同內容事項以及各稅目有關之實體法及程序法部分為單一法律予以立法之制度,又稱統一租稅法典。第二種係除有關各稅通則法規按其內容,分為一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予以立法制定成通則法典外(如稅捐稽徵法),並對各稅目分別依其內容單獨立法、如所得稅法、營業稅法。
租稅的相關基本概念,重要原則及關稅法規定,主要可分以下部分:
1.
租稅基本概念
2.
租稅重要法則及運用
3.
稅捐的稽征及行政救濟
4.
相關稅法

(三)租稅法與行政法之關係:租稅法規雖係行政法的一種,但因他具有特殊性,難免有特殊的立法規定或解釋,例如比照刑法從新從輕主義,另採一事不二罰(即行為罰與漏稅罰並存時,採吸收說,僅擇一重處漏稅罰)等等,這些異於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解釋,自應優先援用。行政程序法在學說見解,通說為基本法,而有優先適用於稅捐稽徵法。惟目前行政法院仍採保守心態,而認為稅捐稽徵法系特別法,應優先適用。造成稅捐核課,不無違背比例原則。又禁止恣意原則、禁止不當結合原則,由於行政法院法官不甚了解稽徵程序,甚少因稽徵機關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條一般法律原則為判決理由而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