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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學期畢業申請須知
by 柯光慶 2012-05-08 11:04:58, 回應(0), 人氣(1313)
100-2學期畢業申請須知

1. 申請資格:

*通識課程20學分以上。(含規定之必修學分)

*畢業學系之專業課程78學分以上。(含專業必修26學分以上)

*總學分數:(累計實得學分數)+(當學期選修之學分數)≧128或168學分者

備註:學號99××××××(含)以後之學生,通識必修9學分(資訊概論、高雄發展史、幸福學、都市人權)

學號93××××××至98××××××之學生,通識必修4學分(資訊概論、高雄發展史或高雄發展與觀光導覽)

學號92××××××(含)以前之學生,通識必修2學分(高雄發展史或高雄發展與觀光導覽)

2. 申請日期:自101年5月1日至5月15日之上班時間洽註冊組。

3. 檢附文件:

(1) 畢業申請書。(須填寫英文姓名,與護照或信用卡同,自本校網站/行政單位/註冊組/書表下載)

(2) 學分配置一覽表。(自本校網站/學生專區/校務系統/畢業管理下載)

(3) 「抵免、減修科目學分申請表」自存聯。(無者免附)

4.注意事項:

*畢業審核以學分為審查單位,因此不需在形式上硬性調整自由選修課程達30學分,因為通識、專業課程學分多出的1學分都可以挪移到自由課程,非僅限科目挪移,因此畢業申請時請直接列印「學分配置一覽表」提出申請。

*若修讀科目屬共同採計,須調整課程配置,請列印「學分配置一覽表」後用原子筆在科目旁註明即可。(是否符合共同採計標準,詳見本校網站/課務組/書表下載/學系與課程簡介)

*學分配置一覽表為歷年修得學分及當學期正修讀學分之原始呈現,因尚未進行審查,不保證全數採計為畢業學分,是否符合本校畢業相關規定,仍須依據各學系(中心)、教務處審核結果為準。

*凡重複修讀或抵免同一科目,畢業學分只能採計1次,重複之學分應自行刪除,不得列入畢業學分。

*當學期正在修讀之課程,均已先假設成績及格列入配置,若學期結束成績確定後,成績不及格科目將逕自刪除,若因此影響畢業資格者將予退件。

*100-2學期畢業確定名單預訂於101年8月初公佈於本校網站/最新消息/教務公告。

*100-2學期畢業證書預訂於101年8月6日開始領取,請於上班時間內本人親自攜帶「學生證及2吋彩色學士照一張(生活照恕不受理)」至註冊組領取,學生證遺失者請憑身分證及切結書領取。

*委託他人領取者請攜帶畢業生之學生證、2吋彩色學士照1張、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証。

*學士照請自行至照相館拍攝,穿中式或西式學士服皆可;學士帽可以戴也可以不戴,如果要戴,帽穗切記要黑色的。

*提出畢業申請後仍欲修讀101-1課程者,請先用原(舊)學號選課,等到確定畢業後,原(舊)學號會被鎖住無法使用,註冊組會主動給予新學號及辦理課程移轉,並請多帶3張大頭照製作新學生證。

*英文姓名請務必依照護照上之姓名詳實填寫;無護照或信用卡者,請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網頁查詢(參考網址:http://www.boca.gov.tw→護照外文姓名拼音參考→外文姓名中譯英系統→威妥碼拼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