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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100 律師考題 第一試(1)
by 羅鎮 2012-03-03 23:06:22, 回應(0), 人氣(5145)

(D)1.甲乙兩人為好友,決定聯合他人共同投資成立資本額新臺幣1 千萬元之A 股份有限公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A 公司採發起設立,甲以現物出資時,由簽證會計師對甲之現物出資是否合理進行查核

(B)A 公司採募集設立,甲以現物出資時,由創立會對甲之現物出資是否合理進行監督

(C)A 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是否發行股票,則A 公司董事會得決定不發行股票

(D)A 公司章程並未規定是否發行股票,則A 公司之股東得請求發行股票,A 公司不得拒絕

【題型】

基礎概念

【關鍵概念】

公司之設立

【解析】

(A)為正確之選項,依公司法第131 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I)第一項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III)」此為公司設立現物出資之明文。此外,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7 條第3 項之規定,技術作價、股票抵繳或其他財產抵繳股款者,會計師應查核公司股東姓名及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標準與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故本選項為正確。

(B)為正確之選項,依公司法第147 條規定:「發起人所得受之報酬或特別利益及公司所負擔之設立費用有冒濫者,創立會均得裁減之,用以抵作股款之財產,如估價過高者,創立會得減少其所給股數或責令補足。」故本選項為正確。

(C)為正確之選項,公司法第161-1 條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內發行股票;其未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者,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得不發行股票。」經濟部經商字第09002254560 號函釋,該一定數額為新台幣五億元。A 公司資本額為新臺幣1 千萬元故章程如並未規定是否發行股票,A 公司董事會得決定不發行股票。

(D)為錯誤之選項,參見(C)選項所述。

 

(D)2.甲早年自臺灣赴薩摩亞群島投資經商有成。為響應我國政府「鮭魚返鄉」政策,乃籌資新臺幣1 億元擬於臺灣設立公司經營觀光旅遊業,並擬以「也擱發」為公司特取名稱。惟經預查結果,已有經營食品加工業之「臺灣也擱發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在案。則甲得以下列何一公司名稱在我國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A)薩摩亞商也擱發股份有限公司

(B)新也擱發股份有限公司

(C)也擱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D)也擱發旅遊股份有限公司

【題型】

基礎概念

【關鍵概念】

公司之名稱

【解析】

公司法第18 條第1 項規定:「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此外,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6 條第3 項第1 款、第2 款規定,公司名稱中所標明之組織種類、地區名、新、好、老、大、小、真、正、原、純、真正、純正、正港、正統、堂、記、行、號或社、企業、實業、展業、興業或工業、商事等之文字,並非可資區別之文字。故本例(A)、(B)、(C)之名稱,均與經營食品加工業之「臺灣也擱發有限公司」相衝突。(D)選項標明不同業務種類,應為可採。

 

(A)3.為健全公司發展及保障股東權益,推動公司治理,2005 年公司法修訂時新增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以強化董事提名審查作業資訊透明度。關於此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制度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及非公開發行公司

(B)採行此制度之公司,應載明於公司章程

(C)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D)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

【解析】

(A)為錯誤之選項,依公司法第192-1 條第1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本制度僅適用於公開發行公司。

(B)為正確之選項,參見上開公司法第192-1 條第1 項之規定。

(C)為正確之選項,公司法第192-1 條第3 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提名人數不得超過董事應選名額;董事會提名董事候選人之人數,亦同。」

(D)為正確之選項,參見上開公司法第192-1 條第3 項後段之規定

 

(D)4.我國公司法於民國90 年修法時,已引進一人公司的法制,請問所謂之「一人」係指:

(A)員工僅有一人之公司

(B)董事僅有一人之公司

(C)僅設有總經理一人之公司

(D)股東僅有一人之公司

【題型】

基礎概念

【關鍵概念】

股東之人數

【解析】

所謂「一人公司」,於公司法制上係指「股東僅有一人之公司」者。蓋過往曾有一人股東是否得以成會、得以成立公司之爭議。惟近年公司法修法後,已承認一人有限公司與政府、法人股東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此等概念,皆應予辨明。

(C)5.某股份有限公司欲發行特別股,請問下列何種情形可能會違反公司法:①享二倍之盈餘分派權利、且每股有二表決權②享二倍之盈餘分派權利、惟無表決權③有盈餘分派之權利、惟每股有二表決權④有盈餘分派之權利、但無表決權

(A)①②

(B)③④

(C)①③

(D)②④

【題型】

基礎概念

【關鍵概念】

特別股

【解析】

公司法第157 條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就左列各款於章程中定之:一、特別股分派股息及紅利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二、特別股分派公司賸餘財產之順序、定額或定率。三、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四、特別股權利、義務之其他事項。」針對本條規定,經濟部經商字第11159 號函釋指出:「查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司各股東,除有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情形外,每股有一表決權。」參照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公司發行特別股時,應於章程中訂定特別股之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條文中所稱「行使表決權之限制」固不能解釋為每股享有數表決權,「行使表決權之順序」亦僅在分別普通股股東與特別股股東,或二種以上特別股股東對同一事項決議之先後,而與表決權之多寡應無關連,故依現行法應不能容有每股享有數表決權之特別股發行。」依前述函釋①、③選項即有違反公司法之疑慮。
 

(D)6.除募集設立外,公開發行公司之所以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不同,依法,其不同處何在?

(A)資本額多寡

(B)股東人數多寡

(C)資本額與股東人數多寡

(D)有無補辦公開發行程序

【題型】

基礎概念

【關鍵概念】

公開發行

【解析】

公司法第156 條規定:「公司得依董事會之決議,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者,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依上開條文,公開發行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區別,在於是否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故本例最為妥適之答案應為(D)。

 

(B)7.甲欲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正在研擬章程,甲希望公司能設置:①董事長②副董事長③總經理④監察人,請問:何者必須記載在章程中始生效力?

(A)①②

(B)②③

(C)③④

(D)①④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公司之章程

【解析】

依公司法第129 條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一、公司名稱。二、所營事業。三、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四、本公司所在地。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六、訂立章程之年、月、日。」董事、監察人為公司強制設置者,故章程內僅需載明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惟副董事長、總經理者,依同法第208 條第1 項、第29 條第1 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董事會未設常務董事者,應由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得依章程規定,以同一方式互選一人為副董事長。」依題義,甲希望公司能設置之職位,何者必須記載在章程中始生效力,應為②副董事長與③總經理。答案應為(B)。為本題命題上文字似有未清晰之處,應得加以修正。

 

(D)8.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載明董事會得代理出席。甲董事因移居國外,遂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股東乙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惟未辦理登記。請問其效力如何?

(A)有效。依公司法第6 條規定,僅有設立登記係採登記要件主義,其他事項無須登記

(B)不得對抗第三人。依公司法第12 條規定,應登記之事項未登記者,僅不得對抗第三人,並非無效

(C)效力未定。乙之代理行為須於完成登記之後始生效力,故登記前之代理行為僅屬效力未定

(D)無效。此一事項必須經過登記始生效力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董事會

【解析】

依公司法第205 條第5 項、第6 項規定:「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V)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變更時,亦同。(VI)」本件甲董事因移居國外,遂書面委託居住國內之股東乙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惟未辦理登記,依上開條文意旨,應為無效。故本例答案應為(D)。

 

(B)9.X 公司為一家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某次股東會中以特別決議方式變更章程,而變更章程之內容均涉及到公司機關間之權限劃分問題。試問:以下選項中那一個章程內容係違反公司法規定而無效?

(A)X 公司每年度之盈餘分派,授權董事會在盈餘分派可能範圍內,於年利率1.5%至3%之間決定其金額

(B)X 公司董事之報酬由董事會逕行決定之

(C)X 公司所擬從事之交易行為中,金額超過新臺幣1 億元者,須事先取得股東會普通決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

(D)X 公司董監事選舉方式採用全額連記法

【題型】

基礎概念

【關鍵概念】

董事會、股東會

【解析】

(A)為合法之選項,依公司法第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故盈餘分派之決定,為董事會之職權,先予敘明。題示X 公司每年度之盈餘分派,「授權董事會在盈餘分派可能範圍內」,於年利率1.5%至3%之間決定其金額之敘述,並未違反公司法關於會計之相關規定,應為合法。

(B)為無效之選項,公司法第196 條第1 項規定:「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不得事後追認。」故X 公司股東會變更章程規定董事之報酬由董事會逕行決定之,有違公司法之規定,依同法第191 條變更章程決議應為無效。

(C)為合法之選項,股東會議決X 公司所擬從事之交易行為中,金額超過新臺幣1 億元者,須事先取得股東會普通決議之同意後始得為之,並未侵及董事會專屬之職權,應為合法。

(D)為合法之選項,參見上開公司法第198 條第1 項之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

 

(C)10.甲股東持有非公開發行之A 股份有限公司有表決權之發行股份總數1.5%,乙股東持有A股份有限公司有表決權之發行股份總數2.4%。甲乙皆委託自然人丙參加A 公司之股東常會,請問丙所代理之表決權該如何計算?

(A)丙不得同時受二股東之委託,故其代理之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3.9%全部不予計算

(B)丙可同時受二股東委託,其代理之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3.9%全部予以計算

(C)丙可同時受二股東委託,但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3%,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D)丙不得同時受二股東之委託,但事先向A 公司申報,表決權即可全部計算

【題型】

基礎概念

【關鍵概念】

委託書問題

【解析】

依公司法第17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載明授權範圍,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I)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一人同時受二人以上股東委託時,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II)」本件自然人丙受甲、乙二人以上之委託,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三,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不予計算。故正確之答案應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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