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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99 律師考題 (四)
by 羅鎮 2012-03-03 22:50:12, 回應(1), 人氣(3484)

A稅捐稽徵機關認為甲有漏稅之事實,乃對甲做出補稅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處分。甲收受補稅之處分後深感不服,雖然繳款補稅,隨後卻依法提起復查,於復查被駁回後,甲又依法提起訴願,訴願管轄機關認為原處分機關之處分有違法之處,乃將補稅變更為50萬元。甲收受訴願決定書後仍感不服,請回答下列問題:

(一)  甲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提起何種訴訟?以何機關為被告?(12分)

(二)  倘若訴願管轄機關係將補稅之復查決定全部撤銷,並命另為適法之復查決定時,則復查管轄機關可否仍然作成相同之補稅100萬元之決定?又復查管轄機關若以原先之稅額計算有誤時,可否作成補稅150萬元之決定?(13分)

回應(1)

擬答

(一)甲欲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時,應提起何種訴訟?以何機關為被告?

1.本案正確訴訟類型:

(1) 對於尚未撤銷的補稅50萬決定,得提起「撤銷訴訟」,並請求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96條第1項)。

(2) 對於已繳款而經訴願機關撤銷尚未經處分機關返回的50萬部分,得提起「一般給付之訴」,請求返還(行政訴訟法第8條)

2.被告機關(行政訴訟法第24條)

(1) 「撤銷訴訟」部分:仍以「A稅捐稽徵機關」為被告

本案100萬補稅處分,已經訴願機關撤銷50萬部分,某甲不服部分剩餘50萬補稅之部分則被駁回,因此仍已原處分機關-A稅捐稽徵機關,作為撤銷訴訟之被告。

(2) 「一般給付之訴」部分:亦以「A稅捐稽徵機關」為被告

於請求返還50萬溢繳款項部分,返還義務機關為「A稅捐稽徵機關」,因此,某甲亦以 A稅捐稽徵機關為本訴被告機關。

(二)復查機關得作成相同之補稅100萬決定,但不得作成補稅150萬之決定

1.倘若訴願管轄機關係將補稅之復查決定全部撤銷,並命另為適法之復查決定時,則復查管轄機關可否仍然作成相同之補稅100萬元之決定?

(1) 監督機關作成另為處分訴願決定對於處分機關的拘束力(《訴願法》第96條)

按《訴願法》96條之規定,如訴願決定為命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則訴願機關的法律見解與判斷對於原處分機關有拘束效力,不容違反。

(2) 本案-復查管轄機關仍可作成相同補稅100萬之決定

蓋訴願機關所作成另為處分之決定,可能係認定原補稅處分所依據事實認定有誤或法律見解有誤等原因,而復查管轄機關於重新認定事實後,在不牴觸訴願機關於訴願決定中所表明之法律見解的情況下,仍可作成補稅100萬之決定。

2.又復查管轄機關若以原先之稅額計算有誤時,可否作成補稅150萬元之決定?

 (1)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

A.此原則適用範圍不限於「變更處分之訴願決定」,尚包括訴願決定發回重為處分之情形。

B.復查先行程序有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實務採否定見解[1],蓋實務向來認為,僅「行政救濟」程序始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即如復查程序並非「行政救濟」程序,則復查決定得作成較原處分不利之決定。

對此,學者有採否定見解認為,即使在訴願先行程序亦有所適用[2]。

(2) 本案-復查管轄機關不得作成補稅150萬元之決定

本案所設情形,屬於「訴願決定」發回重為處分之情形,以屬於「行政救濟」之階段,因此有「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適用。則本案復查機關不得以原先稅額計算有誤,作成補稅150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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