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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訴法 99 律師考題 (四)
by 羅鎮 2012-03-03 22:41:16, 回應(1), 人氣(2425)
甲訴請乙返還借款新臺幣200萬元,經第一審法院判決甲敗訴。甲於99年1月1日收受判決書。丙為甲之債權人於同年1月15日具狀以甲遲不提起上訴,為保全自己權益,自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甲以丙自己名義提起上訴云云為由,聲明上訴。甲則於同年1月25日具狀聲明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第一審法院將卷證逕送第二審法院。試說明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25分
回應(1)

(一)第二審上訴之合法要件

第二審上訴之合法要件得分為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形式要件得分為1.裁判有上訴適格、2.上訴權未喪失、3.上訴程式之遵守。實質要件得分為1.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適格、2.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二)甲之債務人丙非適格之上訴人,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444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丙之上訴

1.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886號判例:「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定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固可包括提起訴訟之行為在內,惟在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行為,則僅訴訟當事人或訴訟法規定之關係人始得為之,債務人如已提起訴訟或被訴,該已由債務人進行之訴訟程序,唯有債務人始得續行,是債權人對該債務人所受法院之不利判決自無代位提起上訴之權。」

2.依實務見解,上訴非屬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因此甲之債務人丙並非上訴權人,丙所提起之上訴欠缺上訴人適格。

3.結論

丙提起之上訴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444第一項之規定駁回丙之上訴。

(三)甲之上訴逾越提起上訴之不變期間,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444第一項之規定駁回甲之上訴

1.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279號:「上訴之二十日不變期間,應自原判決合法送達後起算,如未經合法送達,則二十日之不變期間無從起算,原判決即不能認為確定。」

2.判決書於99年1月1日已合法送達於甲,依民事訴訟法§440之規定提起上訴應於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99年1月21日為上訴期間之末日。

3.結論

甲於1月2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越不變期間,甲提起之上訴亦不合法,第二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444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駁回甲之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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