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MS知識社群ePortfolioeeClass學習平台空大首頁登入
商事法 99 司法官考題 (四)
by 羅鎮 2012-01-01 20:28:27, 回應(1), 人氣(2907)
甲為A 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 公司)董事長,由於A 公司過去數年因經濟不景氣影響,致累計虧損新臺幣5,000 萬元。今(96)年度因景氣復甦,董事長為感念員工辛勞及股東堅定的支持,於年度中請會計部門主管估算後,決定將公司本年度已實現之盈餘,先分配股息及紅利予股東及員工。問A 公司債權人乙可依公司法為如何之主張?(25分
回應(1)

(一)、分派股息、紅利的實體要件:

盈餘分派傳統上可分為股息和紅利,依公司法232條規定,原則上公司須有盈餘,而且要先彌補虧損和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方得將所剩盈餘轉為股息紅利,分配給股東、董監和員工,例外是232條2項和234條1項。以下分別探討A公司是否符合這些規定:

 

1.不符公司法232條1項的要件:

公司法232條1項規定:「公司非彌補虧損及依本法規定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後,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今年似有盈餘存在,不過尚未扣除稅捐、彌補虧損、提撥法定盈餘公積,未知是否有餘額。

2.不符232條2項的要件:

公司法232條2項規定:「公司無盈餘時,不得分派股息及紅利。但法定盈餘公積已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時,得以其超過部分派充股息及紅利。」本題既然累積數年虧損,可知其目前應無法定盈餘公積,蓋法定盈餘公積依公司法239條1項應優先用於彌補虧損,本題A公司迄今仍有重大虧損,代表法定盈餘公積已用罄,而仍不足。

3.不符234條1項的要件:

公司法234條1項規定:「公司依其業務之性質,自設立登記後,如需二年以上之準備,始能開始營業者,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得依章程之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分派股息。」本項規定亦屬無盈餘而分派股息紅利的例外,目的在使需較長時間準備方能營業的公司易於籌資,故設建設股息之例外,以因應部分投資大眾收取利息過活的需求,期能增進大眾投資此類重大事業的意願,助益於長遠的經濟發展。本題應不符發行建業股息之條件,蓋A並非剛剛成立未足2年之公司。

4.小結:

A公司並不符合分派股息、紅利的實體要件。

(二)、分派股息、紅利的程序要件:

公司法228條1項3款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同法230條1項又規定:「董事會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常會請求承認,經股東常會承認後,董事會應將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決議,分發各股東。」無論依上開何一規定分派盈餘,至少要由董事會於會計年度終了編造盈餘分派議案,先交監察人查核,提請股東會承認。本題既於年中為之,不可能踐行前述程序。

(三)、結論:債權人的救濟:

A公司分派盈餘並不合法,且因違反232條,依照233條,乙得請求A之股東和員工退還所分股息、紅利,並得向A公司請求因此所受損害。此外,董事長甲應依23條2項與公司連帶負責。此外甲應依23條1項賠償公司之損害,並按232條3項負刑責。

貳、補充資料:

以下針對「公積」和盈餘分派的問題做一個簡介:

(一)、公司法明定的三種公積:

公積的種類:

1、資本公積

2、法定盈餘公積

3、特別盈餘公積

公積的來源

1、資本公積:溢價發行的溢額、受贈所得、庫藏股票交易溢價……

2、法定盈餘公積:當年度盈餘(法定)

3、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盈餘(章定或股東會決議)

提撥比例

1、資本公積:溢價所得全部歸入

2、法定盈餘公積:完納稅捐及彌補虧損後,有剩餘者提出10%,但已達資本總額者無須再提列(237I) 

3、特別盈餘公積:按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定之(237II)。理論上要先完納稅捐彌補虧損,且要提出法定盈餘公積還有剩餘者,才有特別盈餘公積可提列

公積的使用

1、資本公積:

原則:有虧損而盈餘公積不足填補時,填補虧損(239I、II)

例外:溢價發行或受贈所得者得撥充資本(241I)

2、法定盈餘公積:

原則:優先填補虧損(239I)

例外:1、公積達實收資本50%時得撥充資本(241I、III),但最多只能撥充半數

          2、分派股息或紅利(232II見下述)

3、特別盈餘公積:  沒限制,視提列時指定之用途而定

(二)、盈餘分派和公積撥充資本的不同:

在介紹盈餘分派的判斷流程前,要先帶一個基本概念:公司法241條規定的「公積撥充資本」和同法232條的「盈餘分派」,是兩種不同的事情,雖然公司法學者往往未強調這點,但是在法條規範上就可以看出兩者的差異。首先在性質上,盈餘分派係公司本於當年度的營業所得,扣除成本與相關費用、稅捐,再提列公積後,剩餘的利益,以股息或紅利的方式發放給股東、員工或者董監;而公積撥充資本則是以公司既存的法定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轉換為股分,發放給股東。換句話說,盈餘分派適用公司當年度賺的錢,而公積撥充資本則是用公司以前賺的錢。此外,兩者間還有以下不同處:

1.盈餘分派不限股東,一定條件下可發給員工和董監,而公積撥充資本的股份只能發給股東。

2.盈餘分派可以現金或股份的方式發放,但公積撥充資本限於股份發放。

3.盈餘分派一年只能一次,且限於會計年度終了,開完股東會後,因為盈餘分派議案要先經過股東會承認;而公積撥充資本則不限次數,只要符合241條的要件就可以發,而且什麼時候發都可以。

但是公積撥充資本還是有和盈餘分派類似的地方,都是把公司的錢拿出來發,只是錢的來源不同而已,都涉及資本維持原則的問題,因此公積撥充資本還是有和盈餘分派類似的地方:雖然不須製作表冊,經過股東會承認,但還是要求應經過股東會決議,而且還是用「股票股利」的程序(241條1項適用240條)。

此二者之間差別如上,所以以下本文也區分兩部分,先介紹盈餘分派的判斷順序,再介公積撥充資本的判斷順序。

(三)、盈餘分派解題思考流程:

ㄧ般這種題目會問你能不能分派盈餘、合不合法?建議按照以下步驟:

1、              分派股息、紅利的實體要件:

確認有無盈餘,如果有,先扣除稅捐和虧損,再提出法定盈餘公積(如有特別盈餘公積也要先扣除),看看有無餘額,如有餘額就能分派股息紅利(232I、237I)。如果沒有餘額,再看看法定盈餘公積有沒有大於實收資本額50%或者有沒有可以發建業股息的情況,如果有,還是可以發股息或紅利(232II、234)。

  è如果以上都沒有,就不能分派盈餘。

2、              分派股息、紅利的程序要件:

如果能分派盈餘,還要符合分派盈餘的程序,原則上由董事會作成議案於股東會開會前30日交監察人查核,開會前十日備置於公司供股東查閱,且需於股東會上提出承認之。不過建業股息還要有章程明訂(228I、229、230、234I)。

3、              債權人的救濟:

題目如果問到債權人有無救濟途徑,那就要提到233條,不過233條限於違反232條的情況(也就是前面1、2、),至於違反3、的程序規定,現行法無明文,不過會計表冊的存在,只是為了確認董事有無責任而已(231),不是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所以縱然未經股東會承認,也應該只是董事要按23賠償公司的損失而已。但是建業股息如果沒有章程明訂,學說上並無探討,應該是無效的行為。

4、              分派股票紅利的特別程序要求:

如果是要分股票,除了前面的會計表冊承認外,還要股東會特別決議,例外是公開發行公司章程有授權董事會的情況(240)。

(四)、公積撥充資本解題思考流程:

1、來源:241I

(1)  法定盈餘公積:

如果公司有法定盈餘公積,即可撥充資本,轉為股份發放原股東。

(2)資本公積:

限於以下兩者,方得撥充: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3)特別限制:

公司必須無虧損。

2、方式:241II

須按240條的股東會特別決議,但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既然不是分股息紅利,就沒有獎勵員工的必要,所以241就看不到關於員工分紅的規定,僅由股東按比例分認。此外,理論上也不能發給董監。
 
 
 
 
轉載至法學讀書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