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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100年律師第一試考題
by 羅鎮 2011-12-18 21:01:11, 回應(0), 人氣(2389)

(C)1.國家制定法律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之義務,請問此一立法主要是實現受僱者基本權利之何種作用?

(A)防禦功能 

(B)給付請求功能

(C)保護義務功能 

(D)程序保障功能

【題型】

基本概念

【關鍵概念】

基本權利功能體系

【解析】

所謂保護義務功能係指因為對於基本權之侵害並非絕對來自國家,亦有可能係來自於國家以外之侵害源;因此為實現基本權之保障,故要求國家採取進一步之措施保障人民之權利。

本題中國家要求雇主使雇員可免於受到他人之性騷擾,係國家為了實現對於人民之基本權保護義務功能而來,故本題答案應為(C)。

 

(B)2.有關地方民意代表之學歷要求,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者對此有適當裁量空間

(B)任何立法者所立法規範之學經歷要求,皆是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侵害人民參政權,應屬違憲

(C)立法者考慮設置學經歷門檻,應衡量國家教育普及之程度

(D)提高學歷要求未必能改善地方議員之問政水準

【題型】

大法官解釋題型

【關鍵概念】

參政權之限制(大法官解釋第290號)

【解析】

本題相關釋字為第290號解釋:「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是法律對於被選舉權之具體行使,於合理範圍內,並非完全不得定其條件。……有關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雖與其他國家不盡相同,但為提升各級民意代表機關之議事功能及問政品質,衡諸國情,尚難謂其與憲法有所牴觸。惟國民之教育日益普及,選舉人對於候選人選擇之能力相對提高,此項對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是否仍應繼續維持,宜參酌其他民主國家之通例,隨時檢討,如認有繼續維持之必要,亦應重視其實質意義,並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之人士(例如因身體或其他原因其接受學校教育顯較一般國民有難於克服之障礙者),由立法機關為合理之裁量,而作適當之規定。」由上可知,(A)、(B)、(D)選項皆為正確。

(C)3.某甲經歷最高行政法院的確定終局裁判,其認為該裁判中據以裁判的行政機關「解釋令函」是違憲的,想要聲請大法官解釋。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並不受「解釋令函」的拘束,所以不致產生裁判上適用「解釋令函」的情況

(B)行政機關的「解釋令函」只是供機關內部參考,並不屬於人民可以聲請釋憲的對象

(C)「解釋令函」依現今釋憲實務見解,屬於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命令」,只要為確定終局裁判所援用,可以作為人民聲請釋憲的客體

(D)如果法院裁判上所適用的「解釋令函」是違憲的,只能提起再審,無法聲請大法官解釋

【題型】

基本概念

【關鍵概念】

大法官解釋之標的

【解析】

釋字第216號解釋文(摘錄):「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司法行政上之命令,如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亦不受其拘束。惟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因此(C)選項為正確。

 

(B)4.請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有關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舊)第37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之解釋。有關工作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工作權包括人民有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B)依司法院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因未能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而違憲

(C)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

(D)系爭規定牴觸憲法第15條工作權之保障

【題型】

大法官解釋題型

【關鍵概念】

第649號解釋

【解析】

(A)選項為正確:第649號解釋理由書:「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係以保障視覺障礙者 (下稱視障者) 工作權為目的所採職業保留之優惠性差別待遇,亦係對非視障者工作權中之選擇職業自由所為之職業禁止,自應合於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第十五條工作權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故由此段可知,(A)選項為正確。

(B)選項為錯誤:第649號解釋理由書:「查系爭規定禁止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係屬對非視障者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因此,(B)選項中「未能保障視障者之工作權」部分為錯誤,應係「未能保障『非視障者』之工作權」方為正確。

(C)、(D)選項為正確:第649號解釋理由書:「……且按摩業並非僅得由視障者從事,有意從事按摩業者受相當之訓練並經檢定合格應即有就業之資格,將按摩業僅允准視障者從事,使有意投身專業按摩工作之非視障者須轉行或失業,未能形成多元競爭環境裨益消費者選擇,與所欲保障視障者工作權而生之就業利益相較,顯不相當。故系爭規定對於非視障者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實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工作權之保障。」因此,(C)、(D)選項為正確。

 

(D)5.承上題,依據工作權之觀點,下列何者錯誤?

(A)知識、學位、體能等係選擇職業自由之主觀條件

(B)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例如行業獨占制度

(C)立法者欲對主觀條件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D)選擇職業客觀條件之設定,則應以保護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題型】

大法官解釋題型

【關鍵概念】

第649號解釋

【解析】

第649號解釋理由書:「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由上可知,(D)選項中選擇職業客觀條件之設定,需要「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故(D)選項中「重要公共利益」為錯誤。

(B)6.我國菸害防制法第7條第1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菸商因此須在菸盒加註相關標示,請問: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上開規定直接限制菸商何種基本權?

(A)出版自由

(B)言論自由

(C)營業自由

(D)財產權

【題型】

大法官解釋題型

【關鍵概念】

第571號解釋

【解析】

第571號解釋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商品標示為提供商品客觀資訊之方式,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惟為重大公益目的所必要,仍得立法採取合理而適當之限制。」因此可知(B)選項言論自由為正確。

 

(D)7.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業者送驗核准文件……」,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本規定牽涉到人民基本權,下列何者不屬之?

(A)言論自由 

(B)財產權 

(C)營業自由 

(D)平等權

【題型】

大法官解釋題型

【關鍵概念】

第414號解釋

【解析】

第414號解釋理由書:「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之保障,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惟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藥事法第66條第1項規定:藥商刊播藥物廣告時,應於刊播前將所有文字、圖畫或言詞,申請省(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旨在確保藥物廣告之真實,維護國民健康,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11條及第15條尚屬相符。」因此,大法官於本號解釋中並認其涉及平等權之問題,故(D)選項為正確答案。

 

(B)8.依司法院解釋,有關民事妨害名譽訴訟,法官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是否違憲的問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沒有違憲疑慮

(B)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如未涉及其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事,才不牴觸比例原則

(C)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與言論自由無關

(D)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並非回復名譽的最後手段

【題型】

大法官解釋題型

【關鍵概念】

第656號解釋

【解析】

第656號解釋理由書:「查系爭規定旨在維護被害人名譽,以保障被害人之人格權。鑒於名譽權遭侵害之個案情狀不一,金錢賠償未必能填補或回復,因而授權法院決定適當處分,目的洵屬正當。而法院在原告聲明之範圍內,權衡侵害名譽情節之輕重、當事人身分及加害人之經濟狀況等情形,認為諸如在合理範圍內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未逾越必要之程度。惟如要求加害人公開道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屬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而過度限制人民之不表意自由。依據上開解釋意旨,系爭規定即與憲法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之意旨無違。」因此可知:

(A)選項: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可能有違憲疑慮,因其可能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情事。

(B)選項:其為正確;須為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的情事,方不牴觸比例原則。

(C)選項:命加害人道歉涉及言論自由。

(D)選項:該解釋理由書中已說明須在由加害人負擔費用刊載澄清事實之聲明、登載被害人

判決勝訴之啟事或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等手段,仍不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者,方可選擇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之手段,故其係最後手段。

 

(C)9.依司法院釋字第539號解釋,有關「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該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

(B)該行為對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職權無損

(C)該行為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有不利之影響

(D)該行為之性質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

【題型】

大法官解釋題型

【關鍵概念】

第539號解釋

【解析】

第539號解釋理由書(摘錄):「……司法院以八十四年五月五日(八四)院台人一字第○八七八七號函訂定發布之「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第二點或第三點規定,於庭長之任期屆滿後,未因業務需要酌予延長職期,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司法行政機關就此本其組織法上之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故可知,(C)選項為錯誤。

 

(B)10.有關於大學的退學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學生被退學,無法進行行政救濟 

(B)退學條件屬於大學自治的範圍

(C)大學法中並無退學相關規定 

(D)退學制度違憲

【題型】

大法官解釋題型

【關鍵概念】

第382、563號解釋

【解析】

(A)選項部分:第382號解釋文(摘錄):「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故(A)選項為錯誤。

(B)、(C)、(D)選項:第563號解釋文:「學生退學之有關事項,八十三年一月五日修正公布之大學法未設明文。為維持學術品質,健全學生人格發展,大學有考核學生學業與品行之權責,其依規定程序訂定有關章則,使成績未符一定標準或品行有重大偏差之學生予以退學處分,亦屬大學自治之範疇;立法機關對有關全國性之大學教育事項,固得制定法律予以適度之規範,惟大學於合理範圍內仍享有自主權。國立政治大學暨同校民族學系前開要點規定,民族學系碩士候選人兩次未通過學科考試者以退學論處,係就該校之自治事項所為之規定,與前開憲法意旨並無違背。大學對學生所為退學之處分行為,關係學生權益甚鉅,有關章則之訂定及執行自應遵守正當程序,其內容並應合理妥適,乃屬當然。」由此解釋可知,(B)選項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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