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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律師第一試選擇題(一)
by 羅鎮 2011-12-11 00:05:03, 回應(0), 人氣(5623)

(D)66.被繼承人甲(住所與國籍皆為美國,亦有我國籍)生前,依照美國加州法律立下遺囑,處分其遺產,如其繼承人與受遺贈人就遺囑人之本國法發生爭執。問:本件遺囑人之本國法為何?

(A)我國法

(B)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 條之規定,以最後取得者為關係最切之國籍

(C)我國法。不論立遺囑人複數國籍之取得先後,只要具有我國國籍,準據法皆為我國法

(D)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 條之規定,以當事人之主觀意願或客觀因素來判斷關係最

切之國籍為何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國籍之積極衝突

【解析】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 條之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其立法理由稱:「當事人與各國籍關係之密切程度,則宜參酌當事人之主觀意願(例如最後取得之國籍是否為當事人真心嚮往)及各種客觀因素(例如當事人之住所、營業所、工作、求學及財產之所在地等),綜合判斷之。」故本題之答案應選(D)。

 

(A)67.關於反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 條關於反致之種類包含直接、間接與重複反致、不包含轉據反致

(B)採用反致有可能使各國法院對同一涉外案件之判決得相同結果

(C)我國法規範反致可擴大我國法之適用

(D)福哥(Forgo)案中法院採用反致之目的,在於達成判決一致之結果

【題型】

基本概念

【關鍵概念】

反致

【解析】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 條之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此為我國反致立法之明文。採用反致之立法,在於追求內外國判決之一致,使各國法院對同一涉外案件之判決得相同結果。故(B)、(D)為正確。此外,採反致立法下,如外國國際私法指向我國之實體法適用時,亦可能擴大我國法之適用,故(C)亦為正確。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 條後之規定「依本法適用當事人本國法時,如依其本國法就該法律關係須依其他法律而定者,應適用該其他法律」即為轉據反致之明文;此外,同條後段「但依其本國法或該其他法律應適用中華民國法律者,適用中華民國法律。」明文否認重複反致於我國之適用,故(A)選項應為錯誤。本題之答案應選(A)。

 

(C)68.A 國人甲於10 年前來臺旅遊時結識我國女子乙,兩人一見鍾情,半年後結婚並定居於臺北,7 年前甲突然失蹤,生死不明,不知去向,若乙向臺北地方法院請求對甲為死亡宣告。關於本件死亡宣告事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法院無管轄權

(B)死亡宣告之效力依失蹤人之本國法

(C)死亡宣告要件與效力之準據法均為中華民國法律

(D)死亡宣告要件之準據法原則上為失蹤人之住所地法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死亡宣告之準據法

【解析】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 條之規定:「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I)前項失蹤之外國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為中華民國國民,而現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者,得因其聲請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不受前項之限制。(II)前二項死亡之宣告,其效力依中華民國法律。(III)」此為我國關於死亡宣告制度管轄與準據法規範之明文。本例,(A)為錯誤,蓋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甲定居於台北,於台北有住所,我國法院自有管轄權;(B)為錯誤,死亡宣告之效力,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 條第3 項之規定,依我國法;(D)為錯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 條第3 項之規定,於我國進行之死亡宣告程序,死亡宣告要件之準據法原則上為中華民國法律。故本例之答案應選(C)。

 

(D)69.A 國人甲授權我國國民乙代其向丙公司為大額採購。授權書中提到以B 國法為準據法。現在乙超額採購,甲不願付錢給丙,請問下列陳述何者為正確?

(A)就甲與乙間代理權之效力,應依行為地法而定,本案中即發要約通知地之A 國法

(B)丙就乙是否有權代理一事與甲發生爭執時,應先視甲、丙間有無明示或默示選擇之準據法,若無,則依與此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法

(C)丙對乙若主張越權代理之賠償責任時,應依我國法

(D)當甲與乙關於B 國法之選擇被視為無效時,即以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之法為準據法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代理之準據法

【解析】

(A)為錯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 條規定:「代理權係以法律行為授與者,其代理權之成立及在本人與代理人間之效力,依本人及代理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件就甲與乙間代理權之效力,應依B 國法為準據法。

(B)為錯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8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本人與相對人間,關於代理權之有無、限制及行使代理權所生之法律效果,依本人與相對人所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本件丙就乙是否有權代理一事與甲發生爭執時,應視甲、丙間是否有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C)為錯誤,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8 條規定:「代理人以本人之名義與相對人為法律行為時,在相對人與代理人間,關於代理人依其代理權限、逾越代理權限或無代理權而為法律行為所生之法律效果,依前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本件丙對乙若主張越權代理之賠償責任時,應依甲、丙間是否有明示合意應適用之法律;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

(D)為正確,依上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7 條規定,本人及代理人無明示之合意者,依與代理行為關係最切地之法律,故為正確。

 

(D)70.A 國人甲在B 國,對在C 國營業的A 國人乙發買賣契約之要約,乙則在D 國對在E 國的甲發該買賣契約之承諾,均未提及準據法,就買賣契約之方式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涉訟,就準據法敘述何者錯誤?

(A)買賣契約方式,得依該買賣契約成立要件及效力應適用之法律

(B)買賣契約方式,得依發要約地(B 國)法律所定之方式

(C)買賣契約方式,得依發承諾地(D 國)法律所定之方式

(D)買賣契約方式,得依我國法律所定之方式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契約準據法、法律行為方式準據法

【解析】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 條規定:「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I)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II)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但就不動產所為之法律行為,其所在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III)」,此外,關於方式問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6 條規定:「法律行為之方式,依該行為所應適用之法律。但依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亦為有效;行為地不同時,依任一行為地法所定之方式者,皆為有效。」本件維契約之方式問題,(A)、(B)、(C)皆為行為地法或買賣契約準據法,均為正確。(D)依上開條文敘述,應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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