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MS知識社群ePortfolioeeClass學習平台空大首頁登入
100年律師第一試選擇題(一)
by 羅鎮 2011-12-11 00:02:43, 回應(0), 人氣(3586)

(A)56.依1982 年聯合國第3 次海洋法公約有關群島國之相關規定是:

(A)長度原則上不應超過100 海里,基線內水域與陸地面積之最大比例是9:1

(B)長度原則上不應超過90 海里,基線內水域與陸地面積之最大比例是11:1

(C)長度原則上不應超過80 海里,基線內水域與陸地面積之最大比例是12:1

(D)長度原則上不應超過125 海里,基線內水域與陸地面積之最大比例是10:1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群島國「群島基線」之相關規定

【解析】

1982 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47 條第1 項規定:「群島國可劃定連接群島最外緣各島和各幹礁的最外緣各點的直線群島基線,但這種基線應包括主要的島嶼和一個區域,在該區域內,水域面積和包括環礁在內的陸地面積的比例應在1:1 至9:1 之間。」同條第2項規定:「這種基線的長度不應超過一百海浬。但圍繞任何群島的基線總數中至多3%可超過該長度,最長以一百二十五海浬為限。」故本題答案應選(A)。

 

(C)57.以下有關國際法上決定管轄依據之敘述,何者有誤?

(A)外國人進入一國領域後,除國際法另有規定外(如外交人員之豁免),應受該國管轄

(B)1963 年東京公約(關於航空器上所犯罪行及若干其他行為公約)第4 條規定,「在飛機上之罪行是對一個締約國國民或其永久居民所為者,該締約國可行使管轄權」,此規定係採用「被害人國籍管轄」原則

(C)對若干案件之普遍管轄已形成國際習慣,不須再訂立條約規範,如恐怖活動罪、跨國販賣奴隸罪、顛覆外國政府罪等

(D)我國刑法對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外所犯之偽造貨幣,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有適用,此規定採「保護原則管轄」原則

【題型】

基本概念、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管轄與管轄豁免

【解析】

(A)選項為正確。丘宏達教授指出,原則上國家對其境內的人、事、物均可以行使管轄權,但國際法基於特殊理由,也規定某些人、事、物即使在其境內仍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就是管轄豁免的問題。同年司法官試題第58 題已考過相同觀念。

(B)選項為正確。1963 年「關於航空器所犯罪行及若干其他行為公約」第4 條規定:「非登記國的締約國除下列情況外,不得對飛行中的航空器進行干預以對航空器內的犯罪行使其刑事管轄權。乙、犯人或受害人為該國國民或在該國有永久居所。」此規定採「被害人國籍原則」。

(C)選項為錯誤。丘宏達教授指出,適用普遍管轄權的犯罪目前只有「海盜罪」與「戰爭罪」。1945 年紐倫堡規約第6 條指出,違反戰爭法應普遍管轄的犯罪包括:「違反和平罪」、「戰爭罪」、「違反人道罪」,本選項為錯誤。

(D)選項為正確。保護管轄原則係指對於威脅到國家存在或其正常運作的行為,雖然行為在國境外發生且行為人並非其國民,為保護國家的利益,也可以行使管轄權。刑法第5 條規定:「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五、偽造貨幣罪。」即為該原則之明文。

 

(B)58. 1933 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規定,國家做為國際法人應具備四種資格。下列何者並未明文包含於該四種資格中?

(A)與他國交往的能力

(B)主權

(C)固定的居民

(D)一定界限的領土

【題型】

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國家之成立要件、1933 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

【解析】

1933 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1 條規定:「國家作為國際法人應具備下列資格:(1)固定的居民;(2)一定界限的領土;(3)政府;(4)與他國交往的能力。」故本題答案應選(B)。

 

(A)59.有效國籍原則(Principle of Effective Nationality)通常適用於下列何種情形?

(A)當事人具有雙重國籍

(B)當事人為無國籍人

(C)當事人喪失其原始國籍

(D)當事人喪失本國國籍後又回復其本國國籍

【題型】

基本概念

【關鍵概念】

國籍之觀念、國際司法實務上解決雙重國籍問題之原則

【解析】

雙重國籍在國際公法上產生嚴重法律後果,如何解決雙重國籍問題,成為國際社會普遍的一個重要問題。國際公法上解決目的在於防止和消除雙重國籍,以達到「一人一籍原則」及「國籍唯一原則」目的。丘宏達教授指出,在相關國際仲裁裁決中,對於雙重國籍問題是適用「有效國籍原則」。故本題答案應選(A)。

 

(A)60.有關條約法之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A)臺海兩岸所簽署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在中華民國現行法律體系之下,不屬中華民國憲法上的條約,而是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協議

(B)條約的解釋,無須考慮受解釋條款的上下文

(C)條約僅能由國家締結,國際組織沒有法律上的能力來締結條約

(D)當一個國家簽署一個條約之後,便有義務批准該條約

【題型】

基本概念、法條記憶

【關鍵概念】

國際法在我國國內法上的地位、條約的締結程序、條約之解釋、國際組織在國際法上的締約能力

【解析】

(A)選項為正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9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2 條第3 項規定:「本條例所稱協議,係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協議之附加議定書、附加條款、簽字議定書、同意紀錄、附錄及其他附加文件,均屬構成協議之一部分。」因此,ECFA 屬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稱之協議。

(B)選項為錯誤。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31 條第1 項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因此,條約之解釋須考慮解釋條款的上下文,本選項為錯誤。

(C)選項為錯誤。1986 年「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第6 條規定:「國際組織締結條約的能力依照該組織的規則。」故國際組織也有締結條約的能力,本選項為錯誤。

(D)選項為錯誤。丘宏達教授指出,批准制度存在的理由包括:1.國家在承受條約義務前,對其代表所簽字的條約,應有再檢查審核的機會。2.根據主權原則,一國如果願意,應有權撤回其參加之條約。因此,國家沒有義務批准條約,本選項為錯誤。
 
 
以上轉載至空中法學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