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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故意肇逃 可酌情減刑
by 羅鎮 2012-05-24 08:41:42, 回應(0), 人氣(2367)
我開車因視線不良撞上停放同向路邊小貨車,再撞到對向路邊貨車,我下車察看遭撞擊車輛,發現都只有保險桿受損,而我因全身都是傷就自行到醫院治療,另通知家人到派出所處理。事後被我撞到的第一台小貨車駕駛有輕微擦傷且報案,但最後我與兩方和解,請問我有肇事逃逸的責任嗎?會被判什麼樣的刑度?

 

律師謝岳龍答: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發生交通意外事故時,不論駕駛人在道路交通規則上有無過失,依法都不可擅自離開事故現場,若擅自離開就有可能觸法。
讀者已造成對方擦傷卻擅離現場到醫院治療,客觀事實上已符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不過法律上仍要看讀者主觀上是否有肇事逃逸的故意,至於是否故意,須視對方「擦傷」能否一眼即知?家人到派出所的用意何在?如檢察官審酌後,認為讀者無肇事逃逸的故意時,依法會做出不起訴處分

看態度有無前科

反之若檢察官認定讀者有肇事逃逸的故意時,會再審酌讀者有無前科,事後是否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無和對方和解等情況,依法可為緩起訴處分,即使讀者被起訴移送法院審理時,法官在量刑上也會視上述狀況酌減刑度,且可諭知緩刑處分
 
 
 
 
轉載至蘋果日報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