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貼聯合報兩篇新聞之摘要
2011-10-17.聯合晚報.A9版.大都會.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社會秩序維護法當中罰娼不罰嫖的規定,被大法官認定違憲,將在11月6日失效,內政部因此積極推動社維法修法,授權地方政府畫定性交易專區,然而,地方政府多不願畫定性交易專區。
2011-09-26.聯合晚報.A4版.焦點.記者舒子榕/台北報導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罰娼不罰嫖條款,大法官會議認定違憲,將在今年11月6日失效,失效前若沒有完成修法,將出現性交易無法可管的窘況。行政院將社維法修正草案列為立法院優先法案。
【註:釋字第666號相關議題在陳義忠同學部落格裡有相當精采的剖析】
個人比較想瞭解的是… 今天已經是11月2日ㄌ
在陳義忠同學的文章討論區中,
我還直說兩年太長ㄌ…
沒想到,兩年期間屆滿
才急就章匆忙的修出了個”濫”法
個人覺得:立法者不無怠惰之嫌!
那天在火車上”瞄”到斜前座乘客的雜誌
應該是最近一期的「壹週刊」封面吧
斗大的標題:國中女生居然當起老鴇來ㄌ…
前陣子新聞也報導:
大專女生追求物欲,不僅下海撈錢,
還呷好逗相報,邀同學”大家一起來”?
身處於現今這個「年輕人價值觀丕變」的年代
其實,我並不全然反對”非法”性交易「娼嫖都罰」的條款
但是,應該在擁有「緩衝期」以及配套措施的大前提之下
今天,假如立法者能早早完成修法並訂立過渡(緩衝)期間
那麼,在已知各地方政府無意願設置專區的情形之下
還可以考量是否有其他的配套措施或替代方案
例如:
「公娼合法化」立法之可能性?能否建立完善的管理機制?
又或者,乾脆就讓「地下」、非法的色情行業「合法化」
具體規劃出「特許行業(指提供合法性交易)」管理辦法…
結果,
在「罰娼不罰嫖」失效的前一刻,才修出這樣的法律來…
基隆市議員宋瑋莉昨天質詢贊成設立「性工作專區」,認為可以有效防止性病蔓延及降低性犯罪;市長張通榮也強調「食色性也」,市府將由相關單位專案討論,取得民意支持及龍安街住民意見後,再推動設立性工作專區。
宋瑋莉指出,很多縣市對設置性工作專區持反對意見,但她認為基隆可以當設立性專區的領頭羊。
她說基隆曾是盛極一時的國際港都,酒吧、委託行林立,有著特殊的文化背景,市府該爭取的就要爭取,但一定要做好配套措施。
市長張通榮答詢表示,基隆市勞工居多,從過去到現在都有性工作者存在,可透過法源讓性專區正式化,但一定要有完整的配套措施,並取得民意支持再推動,讓性工作者化暗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