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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平交易法第三次講義 === 
by 李錫昌 2011-05-11 09:24:38, 回應(5), 人氣(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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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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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大面授(5/15)上課時
陳新三老師所講授之重點整理完成。
 
***已補上傳於 (附件檔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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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週末預備撥出一些時間...
 
把第三次大面授(5/15)上課時
 
陳新三老師所講授之重點,整理後po上來...
 
屆時,有修這門課的同學歡迎您加入研討!
 
 
 
 
第三次大面授(5/15)上課時,
陳新三老師所講授之重點整理完成。
 
***已補上傳於 一樓之附件檔案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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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面授內容整理第4題之【課堂講解】部分更正如下↓
 
一. 因代銷(寄賣),所有權並未移轉,故符 §18 自由價格決定之規定。
應更正為:
一.因代銷(寄賣),所有權並未移轉,仍歸原貨主(寄賣人)所有。故並無牴觸 §18「轉售價格」自由決定之問題。
 

【提供個人的背頌記憶方式】

第三題選擇題考點記憶要訣  在於一個

 
例如:

二、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100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即 0%)

  () 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100以下者,為新臺幣0元

三、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20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4億元。   (20億 ÷  = 4億)

   ()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5億元,

      未滿新臺幣20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分之一

  () 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5億元以下者,為新臺幣 1億元。   (還是分之一)

 

四、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布之每月基本工資的120倍。       (一天24小時×120)

  《17,880 X 120 = 2,145,600元,214萬多》
 

 

 

在閱讀選擇題練習題時,

意外發現一有趣之現象…

公平交易法幾乎關於「摳摳」的數字

都跟”有點關係耶…

 

12.(B) 事業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者,可處行為人幾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千萬元以下罰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五年

 

19.(D) 依公平交易法四十條之規定,事業經申請結合未獲許可而為結合者,最高可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D)千萬元

 

27.(C)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之事業得處新台幣多少元之罰鍰?

(A)二萬元以上二十五萬以下

(B)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C)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5 (5×500)萬元】

          (D)十萬元以上五千萬以下

 

32.(D) 公平交易委員會依規定進行調查時,受調查者於期限內如正當理由拒絕調查、拒不到場陳述意見,再經通知,無正當理由連續拒絕者,公平交易委員會得繼續通知調查,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多少萬元之罰鍰?

(D)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5 (5×10)萬元】

 

 

呵呵 是否因為「五五波」才合乎公平原則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