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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二個法律小常識之其一  ~~~
by 李錫昌 2012-05-15 17:18:20, 回應(8), 人氣(7330)
 
【說明:轉載自賴淑娟同學po文之片段,因無法在上面做回應,故轉貼於此】
 
 
二個法律小常識
 
一、錢借給別人 ,俟候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特別要註明 " 歸還日期",
  最好還有 2個証人 .
 
  這樣期滿後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請警方提起公訴..
  因為他以經犯了"侵佔罪 ".......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
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回應(8)
 
個人觀點:這樣的做法,似乎有失厚道! 
 
不知其他同學的看法如何?
 
在民法債編第二次大面授 法官老師剛好有提到網路上說借錢給朋友
 要寫保管條 不要寫借據的錯誤問題.
借錢一定要寫寫借據 才有法律效力  
保管條是無法律效力的.
為什麼? 我再問清楚~~~
 
借錢,在民法上屬於「消費借貸」契約
借來的錢,借用人擁有自由處分之權利
 
保管,在民法上則似應屬「寄託」契約
寄託之物,受寄人當然不可以任意處分 
 
兩者之性質有別,
所以我推測,借錢卻請對方寫"保管條"
名目不相符,感覺上似存在「脫法行為」
 
法部分,倒還是其次的問題...
 
人之所以不認同此做法的原因在於:
假使怕對方不還錢,你大可不借給他,
既已願意借給對方,為何還算計人家?
 
欠錢不還,民事上有督促、強執可行,
以刑逼民,豈非把檢察官當討債集團?
「侵占罪」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責耶,
對方真的沒錢可還,你把他抓去坐牢,
錢照樣要不回來,而他的家人怎麼辦?
 
如此損人卻又未必利己之事,萬萬不可也~
 
有關借錢而寫保管條,以下為個人看法。
 
借錢與他人,非立借據,而係立保管條之作法,恐難成立侵占罪。
 
由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之構成要件觀之,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易持有為所有。以貸與金錢,而立保管條之方式,以契約目的而言,貸與人既移轉財產權於借用人,借用人本於對該金錢之所有權,自得自由處分該金錢,不符易持有為所有,遑論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對於稍不懂法律之借用人,僅係特別強調其還款之義務,加強其還款義務之決心而已,故貸與金錢,而立保管條之方式,縱借用人不還款,似無由成立侵占罪。
 
反之,既當事人之目的係移轉財產權與他方自由處分,另行約定返還之日期,而成立消費借貸契約,自應立下「借據」,才有法律之保障。以保管條之方式,恐反其道而行。至於,當事人雖以保管條之方式,而當事人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係該保管條為借據者,自應將保管條以借據看待之(民98條參照)。
 
以上,我想到若以保管條之方式,似乎無法成立侵占罪。再來,若當事人有時候受到不正確的法律概念影響,而將借據立成保管條之方式,其保管條實際上是借據者,該保管條仍應以借據解釋之。
 

呵呵不僅是債務人不成立侵占罪;

相反的,債權人可能構成誣告罪呢!

第一段不是說最好還有2個證人嗎?

證人傳至偵查庭,簽立證人結文後,

據實陳述,本案確為借貸而非保管。

所以,從主觀心態及客觀事實看來:

債權人確實是該當誣告之構成要件!

刑法第169 (誣告罪)

第1項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

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哈哈錢沒要到自己還先到牢裡蹲捏!
 
 
 
 
 
 
以刑逼民...彷彿已變成我國民間的特有習性.
例如今年2月份,在法政系的交流討論區裡.
有位外文系的同學提問:他借給朋友15萬元.
對方親筆書立借據,之後就此失聯也不還錢.
結果,法政系的同學熱心回應問題處理方式.
無意外的,同樣是跟這位同學建議提告詐欺....???
(學過民法的同學應該清楚,就只是債務不履行罷了!)
 
是呀!
 
原則上既然有借據,依民事支付命令比較快。除非,借用人打從一開始就不還錢,當然可以走刑事詐欺,不過,於幾乎是無法證明之情形底下,走刑事好像只是為了賭一口氣。與勞心自己證明或花律師費,不如給個五百元比較快。
 
我剛剛一直在學長文章上那,黑色與灰色間,給他反白,我以為您又暗藏了甚麼訊息!哈,我想太多。
 
ㄏㄏ...的確是有隱藏「訊息」呀......
 
本來,刑法若是黑;民法就是白
 
國人慣常「以刑逼民」黑白不分
 
這一招...確實是「灰」熊厲害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