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男乙女婚前同居,乙生一子A。婚後,乙又生一子B。惟甲金屋藏嬌而與丙通姦,丙於一年後生一子C,甲認領之。某日,甲之母丁告知甲,A、B、C 三子之生父另有其人。經檢驗結果,證實A、B、C 與甲均無血緣關係。甲乃對乙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惟於判決確定前,甲因事故死亡。試問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25 分)
析:
ㄧ、甲男乙女婚前同居,乙生一子A之法律關係
二、婚後,乙又生一子B之法律關係
三、甲金屋藏嬌而與丙通姦,丙於一年後生一子C之法律關係
四、否認親子之訴
五、不貞離婚之訴未果,告訴人死亡之效果與繼承之法律關係
六、結論
(ㄧ)甲男乙女婚前同居,乙生一子A之法律關係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民1064)。因此甲男與乙女婚前同居所生之子 A因嗣後結婚而推定為婚生子女。
(二)婚後,乙又生一子B之法律關係
婚生子女者,係由婚姻關係受胎所生之子女(民1061)。因此甲男與乙女結婚後,所生之子女B為婚生子女。另從子女出生日回溯第一百八十一日起至第三百零二日止,為受胎期間。能證明受胎回溯在前項第一百八十一日以內或第三百零二日以前者,以其期間為受胎期間。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民1062、3)。
(三)甲金屋藏嬌而與丙通姦,丙於一年後生一子C之法律關係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1065)。因此甲與丙外遇生子經甲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另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民1066、7)。
(四)否認親子之訴
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為乙類事件,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民1063)。因此當甲之母丁告知甲其子A、B、C均非親生且經鑑定證實時起可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另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均得以提起上開訴訟於二年內除斥其間為之。
(五)不貞離婚之訴未果,告訴人死亡之效果與繼承之法律關係
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二款為丙類事件,判決離婚(又稱裁判離婚)係指夫妻ㄧ方對於他方向法院請求判決而解消婚姻者而言。為形成之訴,以消解婚姻為目的(高鳳仙 親屬法 理論與實務P149頁)所未與配偶以外之人為性交,ㄧ般人稱通姦,配合96年修法將通姦改為合意性交,與他人合意性交違反夫妻間之貞操義務,其中前所述訴之刑為應以婚後為之者,可作為離婚之之原因 (民1052第ㄧ項第2款、高鳳仙 親屬法 理論與實務P151頁)。因此甲對與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2款提起離婚是與法有據。然訴訟未果,甲就因故身亡,而產生繼承問題,其討論可分下列2點
1. 訴訟終結
人死亡後權利主體消滅 (民6),因此當事人死亡其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訴168)。依家事事件法第59條離婚之訴,夫或妻於判決確定前死亡者,關於本案視為訴訟終結。其妻恢復單身是否有其繼承權利,因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方屬合理
2. 否認子女之訴
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其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後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於知悉原告死亡時起十日內聲明承受訴訟。但於原告死亡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為之(家事事件法第64條 ),據上開所述,甲之母親丁因可以繼承權被侵害為由提起否認子女之訴。
結論
本案應僅有甲之母親ㄧ人獨得甲之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