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民國(以下同)90年某日對乙表示,如你能考上律師,則將自己所有之A房地贈與,以為獎勵及贊助。乙對甲之贈與除表示同意及感謝之外,乙並經甲之同意,將此一A房地之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預告登記。不過其後,乙連考3年竟没考上,甲以乙無考上之希望,於是將A房地出賣予丙,並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房地之交付。豈知,94年乙卻順利考上律師,乙乃持原有之贈與契約請求甲丙塗銷A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應將之移轉登記予乙,並對乙為交付。問:
本案甲乙間關於A房地之贈與契約,其發生效力之時間究竟為何?(15分)
本於上列事實,乙之請求權有無理由?(15分)
若乙之請求權有理由時,則丙可對甲主張者,究係屬債務不履行責任抑或為權利瑕疵擔保之責任?(15分)
析:
(1)本案甲乙間關於A房地之贈與契約,其發生效力之時間究竟為何?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
406),另雙方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
立(民153)。因此甲乙間發生效力之時間為90年某日對乙表示,如你能考上律
師,則將自己所有之A房地贈與,以為獎勵及贊助時起即推定發生效力,不以
考上律師為準。
(2) 本於上列事實,乙之請求權有無理由?
所有權移轉請求權為預告登記係為保全土地或房屋所有權人在將來能順利取得
不動產之所有權而訂定之規定 (土地法第79-1條),一、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
使其消滅之請求權。二、土地權利內容或次序變更之請求權。三、附條件或期
限之請求權。預告登記未塗銷前,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對於所登
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預告登記,對於因徵收、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
新登記,無排除之效力。係採取處分相對無效說及債權物權效力,使得預告登
記之債權請求權具物權效力。因此本案依上開土地法之規定採絕對無效,不採
禁止處分及禁止登記原則,故登記義務人再行將不動產再行讓與第三人或第三
人設定其他物權,並聲請辦理登記時,地政機關不得拒絕。此時第三人得對抗
任何人,為不得對抗預告登記權利人,對預告登記權利人而言,登記義務人仍
為原所有人,故預告登記人仍得請求登記義務人轉移所有權登記。故乙為有理
由。
若乙之請求權有理由時,則丙可對甲主張者債務不履行責任,因因可歸責於債
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民226)。並得解除契約(民259、民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