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2017/12/02 隨堂筆記
by 陳德全 2018-01-15 23:06:10, 回應(0), 人氣(1030)
信託法性質 : 民事特別法及商事財經法
信託登記( 公示 ) 的必要性、制度法例( 權利登記制、對抗要件法例 ) 及制度規範 ( 信託法第四條 )
信託登記是為了交易資 --> 查詢及辯證
信託登記的必要性在於減少蒐集權利歸屬資訊的交易成本,並確保與信託契約當事人進行交易的相對人應有權益
不動產登記法若由權利改成契據或對抗
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一有規定不動產物權登記者,推定登記權利人適法有此權利 --> 推定力
以房養老為自益信託
債權確保 :
必要性 : 委託人移轉信託財產未取得對價,加上委託人並非受益人而無法享有受益權時,則委託人可能陷於無資力,因此其債權人債權有無法完全受償風險
制度法例 : 在交易自由、債權確保取得平衡下,必要限度內保護債權人
制度規範 : XX 法第六條( 有條件 ( 交易行為不法詐害 XXXX 予撤銷限制交易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