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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2017/11/04 隨堂筆記
by 陳德全 2018-01-15 23:03:19, 回應(0), 人氣(840)

信託登記不是借名登記

信託公示 --> 資訊公開

信託跟委任及代理的不同

第 6 條 --> 很重要 ( 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十二條、韓國信託法第八條等立法例、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破產法第七十九條 )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撤銷,不影響受益人已取得之利益。但受益人取得之利益未屆清償期或取得利益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者,不在此限。信託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

民國 85 年 01 月 26 日 第 6 條 立法理由

一  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於本條第一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而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如其情事者為限,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信託制度於正軌。

二  為兼顧受益人之權益,第二項規定受益人已取得利益者,除所取得者為末屆清償期之利益或取得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害及債權時,如仍使受益人保有其利益,尚有未妥,應無保護之必要外,其已取得之利益不因信託行為之撤銷而受影響。

三  為避免債權人舉證困難,爰參考破產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意旨,於第三項規定信託    成立後六個月內,委託人或其遺產受破產之宣告者,推定其行為有害及債權。四  參考日本信託法第十二條、韓國信託法第八條等立法例。

信託原先叫資產管理

民法 --> 信託法 --> 破產法

移轉證據及信託契約

過戶是地政士在做移轉登記的一種說法

信託是委託人給受託人管理信託

※※ 信託公示雙重性有所有權移轉登記 ( 形式所有權給受託人 )及信託登記 < 信託契約書 ( 實質所有權給受益人或委託人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