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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法2017/10/21 隨堂筆記
by 陳德全 2018-01-15 22:58:40, 回應(0), 人氣(1147)

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有資者)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有專業及忠實責任感)依信託本旨,為受 

            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法分為 :  民事信託契約法 及 商業信託契約法


信託的起源與發展 ( 技託 ) : 英國封建下的土地制度 / 用益制度的誕生及其演變 / 信託的形成 / 現代英美法上的信託 /  對我國信託法的啟示

 共同基金是種證劵投資信託


合會加入信託內容在民國約八十幾年左右

我國信託史 , 早期的信託概念 , 最高法院在信託公布前判例的信託概念 : 66年台再字第42號

受任人與受託人意思不同

民法債篇沒有信託契約

土地登記規則(信託登記/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