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2017/10/21 隨堂筆記
by 陳德全 2018-01-15 22:58:40, 回應(0), 人氣(1147)
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有資者)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有專業及忠實責任感)依信託本旨,為受
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法分為 : 民事信託契約法 及 商業信託契約法
信託的起源與發展 ( 技託 ) : 英國封建下的土地制度 / 用益制度的誕生及其演變 / 信託的形成 / 現代英美法上的信託 / 對我國信託法的啟示
共同基金是種證劵投資信託
合會加入信託內容在民國約八十幾年左右
我國信託史 , 早期的信託概念 , 最高法院在信託公布前判例的信託概念 : 66年台再字第42號
受任人與受託人意思不同
民法債篇沒有信託契約
土地登記規則(信託登記/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