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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良民證
by 呂建宏 2015-07-20 17:25:15, 回應(0), 人氣(2388)
這個問題是前面的問題而衍生,為何法官或檢察官會裁決被告緩刑或緩起訴,目的是為了給微罪者自新且不帶有前科的機會。

如果犯了罪,一般找工作、公職、出國移民都有可能會用到的良民證是不是就請不到了?


結論:
1。只有【法院的法官】做出【有罪】【有期徒刑以上】的【判決定讞】,才不能請良民證

2。【有罪】但判拘役、罰金、緩刑未經撤銷,還是可以請的到良民證。

3。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第一款主要是要給犯罪的未成年一個重新的機會

4。前案紀錄上會有記載,但主要為法官裁量緩刑和是否為累犯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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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簡稱前案紀錄表)
所謂的前案紀錄,是指在檢察官偵查或法院審理時,紀錄包括曾經被誰告過,簽結、不起訴、緩起訴期滿未撤銷、無罪確定判決。換言之,不只限於有罪,所有的跟刑案有關的記載,通通會紀錄在上面,只要有身分證字號,自然可以調出所有的前案紀錄。
只有司法人員基於執行職務之必要才可以向高等法院申請查詢。



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良民證」,一般我們俗稱的的良民證正名叫【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六條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

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
    ,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第83條之1(紀錄之塗銷)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相關法規】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6*內政部警政署辦理少年紀錄及資料塗銷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