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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02
by 林興忠 2015-03-10 14:50:07, 回應(0), 人氣(1182)

職務發明權力歸屬

  • 受僱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專利,及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僱用人,僱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受雇人於非職務上所完成之專利,及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受雇人,但利用到雇用人之資源或設備者,雇用人得於支付受雇人合理報酬後於及事業實施該專利。

出資聘人權力歸屬

  • 一方出資聘請他方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是創作人。但出資人的實施其專利。契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任何人有專利申請權及是否為職務發明如有爭執應由法院認定之,而非由智慧局認定之。

專業代理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專利師)

  • 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利益迴避

  • 為防止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於及任職期間,利用職權,致生弊端,專利專責機關職員及專利審查人員於任職期內,除繼承外,不得申請專利及直接、間接受有關專利之任何權利。所為利益迴避之規定,以杜絕前揭人員藉此獲取不正利益。

    專利要件~新穎性

專利法未規定何謂新穎性,只規定不具新穎性之情事,如下:

  • 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以公開使用者。(刊物公開使用公開)

  • 申請前已為公眾所知悉

專利要件~新穎性優惠期

  • 因研究、實驗而公開於公開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

  • 陳列於政府主辦或認可之展覽會,於陳列後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

  • 非出於申請人本意而洩漏者於洩漏後六個月內申請專利者

 

 

 

 

專利要件~進步性

專利法未規定何謂進步性,但規定不具進步性之情形,如下:

  • 雖具新穎性但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亦不得取得專利。

擬制新穎性

  • 申請在先而在後申請案申請日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先申請案原本並不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惟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將發明或新型專利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以法律擬制為先前技術,若後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發明與先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所載之技術相同時,則擬致喪失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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