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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3) 民法繼承 第07講
by 李松青 2013-10-13 16:13:57, 回應(0), 人氣(825)
民法繼承 第07講
遺產之追加計算規定:
1148之1第一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2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所遺產
1173第一項:繼承人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局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所以X遺產應該有60萬扣除甲債權100萬,所以X遺產應該是負4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