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限制、比例與順序、遺贈交付
I. 上回Q&A
II. §1158催告期限內清償之限制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
III. §1159債權之償還比例及順序
1)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2)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3)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
A. 比例:如遺產100萬,負債150萬,則比例為2:3原則來清償
B. 優先權人之利益:例如向銀行借款100萬並設定房子抵押,則銀行有優先權可拿走變賣房子所得的資產
C. 未屆清償期:例如和銀行有五年借貸或二十年分期付款,則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已到期,要直接清償
D. 無利息者:假如借款時並沒有設定利息,則還錢的時候要扣掉利息
1. 例如:設定三年還款,無息借貸,但是第一年結束時被繼承人就死亡了,故視為已到期
2. 期限利益:還款時,因為借貸人理論上可運用借款的資金獲得利息,所以要扣掉利息
3. 也就是:要扣掉第二、三年兩年可用借貸資金獲得的利息,扣除後再還錢
E.
實例題
1. 債權人們
a. 甲為銀行借貸100萬,設定房子抵押:有優先債權
b. 乙:需報明債權
c. C:為已知債權
2. 若房子只賣了80萬:甲優先拿走80萬,剩下未償還的20萬和乙、C一起清償
3. 若C為無息債權:扣除2012.10.10-2015.10.10之間的利息
IV. §1160遺產之交付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
A. 參考§1187不違特留分規定內,可用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V. §1161繼承人負賠償責任及債權人之返還請求權
1)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2)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3)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
A. 若C因有債權20萬先拿走遺產的一部分,假如有不當受領情形,可請求返還
B. 一旦交付遺贈及不可再請求返還:繼承人自己亂給錢,就不能再要回,所以給錢要小心!
VI. 習題
A. 舉實例應用§1158-1162
B. 複習並綜合理解§1162-1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