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之債務責任、財產之分離
I. 上回Q&A
A. 解題時的分析順序:畫關係圖→以親屬篇分析PCDX關係→以繼承篇分析
B. 婚生子女與認領
1. §1060婚生子女=婚姻關係受胎之子女(A、B)
2. §1064經生父撫育是為認領=婚生子女(C)→§1138 C為法定繼承人
3. §1149同居人P、非婚生子女D可請求親屬會議,以受撫養之程度決定是否酌給遺產
C. 答案
1. 依照§1064-2,C為婚生子女。可依§1138, 1144, 1141主張和W, A, B共同繼承。若繼承權有受損害,可以§1146請求回復。
2. P, D非§1138之繼承人,但若為X生前撫養者,可依§1149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
II. §1153繼承人之連帶責任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
A. 對外關係為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任選繼承人之其一要求還錢
B. 對內關係則按應繼份比例負責:其一繼承人清償債務之後,可要求其他繼承人按比例付錢
C. 分割結束一定期限之後,可免除連帶責任:
§1171-2繼承人之連帶責任,自遺產分割時起,如債權清償期在遺產分割後者,自清償期屆滿時起,經過五年而免除。 |
D.
舉例:X有存款40萬、對甲有債權50萬
1. W1, A, B, C以遺產40萬為限,負連帶責任
2. 甲可向W1, A, B, C之其中之一要錢。被要錢的人不可以說:你去找其他人要啊啦咧~
3. 被要錢的倒楣鬼(?)還完錢之後,再和其他三個人要求付款
E. §1153修正:參照§1148-2法定繼承,為有限清償
III. §1154財產之分離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
A.
舉例:X遺產100萬,有債務200萬,而A曾和X借10萬,X曾向C借20萬
1. 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繼承人可同時為債務或債權人
a. C→X有20萬之債權(C的權利)
b. A→X有10萬之債務(A的義務)
2. 當X之債務>債權時,不一定債權人可拿回所有錢。所以要先清償再分錢。
a. A不可自以為是地認為啊我繼承20萬,又欠了10萬,所以我直接減一減拿個10萬回去就好
IV. §1155刪除!喔耶~
A. 將原先的限定繼承改為法定繼承
B. 法律效果是一樣的,但不同點在於處理手續
1. 限定繼承:要當事人去向法院主張且為合法主張時,才有限定繼承的效果
2. 法定繼承:直接先認定繼承人想要限定繼承、有限清償責任,只要出具財產清冊辦理即可
I. 習題
A. X與其妻W育有三子ABC。X因經商向甲借貸50萬元,未及歸還即撒手人寰,只留下存款40萬元。X死後債權人甲即對A請求清償50萬元,A應如何維護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