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之酌給、費用支出、公同共有
I. 上回Q&A
A. 閱讀增修條文
1. §1148-1適用範圍為:債務
2. 設定兩年的原因
a. 保護債權人→但不影響繼承人之應繼財產
b. 兼顧民眾情感
3. §1173-1特種贈予要列入遺產計算(結婚、分居、營業)
a. 如嫁妝:在一般想法為遺產預給(因女生傳統上不會有遺產),故要列入計算
b. 給了兒子二十萬開店,當父親死後遺產二十萬→遺產計算為20+20=40萬,須以四十萬為遺產平分給子女
B. 當A是因出國留學而受贈十萬,有兩種情況
1. X無債權人時
a. §1173不適用:留學受贈非特種遺產
b. §1148-1不適用:不需要將十萬列入遺產計算,因無債權人,遺產不須清償
2. X有負債100萬時
a. A所受贈之10萬亦算入遺產→50+10=60萬遺產
b. 債權人甲可拿回60萬
II. §1149遺產之酌給請求權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
A. 例如:父母為X撫養之人,但非繼承人(因有配偶和子女),若X生前很照顧父母,就可以請求開親屬會議來酌給遺產
III. §1150繼承費用之支付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
A. 繼承費用由遺產來支付
1. 喪葬費亦算遺產管理費用:死亡之被繼承人的屍體也算是物品,所以管理物品=管理費
2. 如果某人用純金來打造棺材,為過失而支付,就不在此限
a. 因為支付的錢要從遺產中扣除,假如有人亂花錢的話,就表示大家繼承到的錢會減少
IV. §1151遺產之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
A. 遺產公同共有:遺產就像一整包東西掉在所有繼承人頭上,大家都不知道內容物是什麼
B. 共有於法律上的意義
1. 分別共有:明確知道哪一部分屬於何者,雖為共有,但各人可處分屬於自己的部分
2. 公同共有
a. 潛在之應有部分:不知這些物件屬於誰
b. 關係存續中不得處分:關係仍在時,各人無法處份共有的物件
C. §1152 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
1. 「得由」繼承人互推:由繼承人自己互相協議,並不是必須的強制手段
2. 管理費屬於遺產支出(§1150)
V. 習題
A. 富商X與其妻W婚後育有A子及B女,後X另與情婦P共築愛巢,並生下C子及D女。X重男輕女,因此C子自幼受X撫育,但D女則交由P之父母照顧,X鮮少過問。X未及認領C及D及意外死亡。試問:P、C、D對於X之遺產各有何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