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之繼承
I. 上回Q&A
A. 關於代位繼承:法律並未明確規定代位繼承何時喪失,故學說解釋為§1145中所提到「喪失繼承權」,擴大解釋為「繼承權及代位權」
1. 固有權說:以X為中心,a的繼承權源於和X之間的關係,即使侵害A亦不失代位權
2. 代位權說:以A為中心,若a侵害A則失去代位權
B. 畫關係圖與討論
1. §1145:A、B、C皆失去繼承權
2. §1138, 1139, 1141可由親等近者繼承
3. §1146代位繼承者可對B有回復請求權
II. 概括繼承與法定繼承
A. 98年修法前:以概括繼承為原則,另設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制度。
1.
當然繼承→繼承人→概括繼承→可主張限定承認
未主張限定承認者:父債子還
2. 若是繼承人因不知法律而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就會背負債務影響生計
B. 98修法後:法定繼承為原則,預先推定有限清償責任
1. §1147 X死亡繼承開始→§1148非一身專屬之權利義務
a. 法定繼承:§1147, 1148債務無限,責任有限
1. 得以主張限定責任
2. 記得要去照法令辦理相關手續,否則可能仍會淪落至無限責任
b. 喪失繼承權:§1145
c. 拋棄繼承:§1174
III. 法定繼承相關條款
A. §1147 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
B. §1148
I.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II.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C. 其他相關條款
1. §1156 開具遺產清冊
2. §1156-1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3. §1162-1 繼承人自為清算程序
4. §1162-2 繼承人違反自行清算之責任
5. §1174-1 拋棄繼承
IV. §1148-1 遺產之追加計算
I.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II.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
A. 案例:爸爸死前兩年把所有財產一千萬中的九百萬轉給兒子,於是名下財產剩下一百萬。爸爸死後清償債務,就只用一百萬來清償債務了喔耶!
1. 兩年內贈與的財產還是算所得遺產,所以這樣不行唷。還是要用一千萬的價值來清償債務
2. 就算兒子已經把九百萬都拿去投資股票或者賣掉了,一樣要照當年贈與時的價值來計算→所以照樣要用九百萬來算進遺產裡
V. 習題
A. §1148-1於98年增修條文
B. 畫圖舉例說明A題之關於遺產追加計算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