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繼分
I. 上回Q&A
A. 爭點:同時死亡是否具備同時存在原則?
1. 同時存在原則:繼承人與繼承發生之事實要同時存在
2. 故答案為否:同時死亡之人無法互相繼承,因活人才能繼承死亡的人
B. 探討代位繼承與完全收養主義(我爸爸被收養、所以我爺爺就換人當?!)
1. 完全收養主義:以「子女最佳利益」決定,即以照顧未成年子女為原則
a. §1077-1:收養子女與親生子女相同
b. §1077-2:被收養之子女和收養父母及親屬間關係建立後,和原生父母與親屬關係則暫時中止。若收養關係結束,才會回復(此為收養與親生子女唯一差別,若為親生子女,天然血親關係是不可斷絕的)
c. §1077-4:若被收養者有直系血親卑親屬:
1. 未成年:完全收養主義(放進收養家庭裡)
2. 已成年:不完全收養(可自行決定留在原生家庭或進入收養家庭)
2. 故於此案例中,a, b在A被收養前已出生(A帶著兩個小孩被人收養),a, b與養父母之間關係建立,要看是否成年與個人意願決定
II. 應繼分
A. 配偶之應繼分 §1144:配偶可相互繼承
1. 子女(直系血親卑親屬):一起均分
2. 父母:
3. 兄弟姊妹:配偶1/2,其他人均分剩下1/2
4. 祖父母:配偶2/3,其他人均分剩下1/3
5. 以上都找無人:配偶100%
B. 分股原則
大股 |
中股 |
小股 |
1. 配偶 §1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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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血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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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直系血親卑親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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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親等近者 2-1-2. 親等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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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父母 2-3. 兄弟姊妹 2-4. 祖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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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分股效力
1. 各股中除配偶地位特殊外,其他繼承人有法定繼承之順序。非至先順序之股內繼承人全部不存在或拋棄繼承,該股仍然存在,後順序者不得繼承
2.
各股份凝結,非至該股之繼承人全部不存在或拋棄繼承,該股仍然存在。
各股分之比例,視有無配偶而定,確定不動。(例外:§1144直系血親與配偶均分)
各股內繼承人之應繼分,視繼承人之人數決定。(§1141)
III. 習題
A. X父與W1母育有A子B女,A子與W2女結婚,育有a子b女。X於100/01/01死亡,留下120萬遺產。試問:若X與A為同時遇難,X之遺產如何繼承?
B.
以下圖解析應繼分之分股原則